互联网+时代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2016-02-03 01:31李梦秋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证券公司证券权益

李梦秋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互联网+时代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李梦秋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进步,对各个行业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证券公司也必将迎来新的时代。在此发展过程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依然是各国学术界研究的重中之重。本文从“互联网+”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入手,描述了中国网络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并对如何完善网络证券投资者保护提出意见。

互联网证券;投资者权益;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互联网+证券”的概述

“互联网+证券”是指投资者集合互联网中的有效信息,并结合证券交易进行的一系列交易活动,包括随时随地了解实时的信息、市场资讯、理财活动咨询以及网上委托交易股票等业务。“互联网+证券”是一种规模庞大、覆盖面广、体系较为规范、极其新颖的证券经营模式,是证券营业部为大量距离较远的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目前,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已经开始对传统的业务架构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大力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新型业务,例如提供在网站上填写证券买卖单证的服务,通过使用app开展信息传递与交易。互联网证券具备资源广、信息大,交易过程中的灵活应变性、低成本,低风险等优势。

二、我国互联网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一)我国互联网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并制定相对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出了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公开征集投票权、先期赔付、股东派生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各种制度的完善措施。正在进行中的《期货法》草案也对投资者保护做了专门制度安排。

(二)我国互联网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整个证券行业来说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虽然相关部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的建立、监管以及规制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对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1.相关立法、规定不明确

目前针对互联网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方面相关条例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且不够完备,大部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都分布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在会议文件中。立法层次低,执行力度的缺失,制约了在互联网证券交易活动中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措施的效果。

2.缺乏对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补偿

我国证券民事权利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司法活动较为缺乏,难以确保证券投资者权益不受到侵害。虽然《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了违反条款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有明文规定表示,由于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类案件纠纷,法院暂不受理。

3.证券公司高管责任追究不到位

《证券法》、《公司法》、《刑法(修正案)》等各项法律的修订,已基本对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做到了严厉的打击。但是,对于证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仍是惩罚力度不够,他们所付出的代价并不足以让他们迷途知返。

4.缺乏对法定信息披露的规制

在互联网时代,证券信息的传播与获取的渠道是多样化的,很难辨别这些信息的真伪。一些上市公司发布自己的经营状况以及决策或者是同行业公司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可能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可是投资者通过网站、app等互联网手段很快获取消息并直接或者间接的动摇他们的投资行为。这种情形就是因为没有对互联网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共享者实行法定信息披露的规范,一旦发生风险与纠纷,投资者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我国互联网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规体系

对于目前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分散、立法、执法力度不强等缺点,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整合与归类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有关法律内容,对目前存在的不和谐之处以及相互冲突矛盾的部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修订和完善;在相关部门考证合适时,政府部门可以制定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对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并且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二)加强投资者权益的补助制度

首先,为体现仲裁在处理证券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可以建立证券纠纷仲裁机构,由该机构从事相关证券纠纷案件中的仲裁工作。其次,对处理这一类证券纠纷案件的具体细则进行制定。最后,应当考虑完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公司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制定出证券纠纷案件集团诉讼制度,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震慑力,增加其违反法律的成本,近而避免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大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由于证券公司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范围宽泛,影响之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笔者认为应该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力度进行处分,增加有期徒刑的刑期,甚至实行无期徒刑;同时,通过剥夺财产的手段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惩治,使没有再次犯罪的经济能力,也可以预防其它意图实施证券犯罪的不稳定分子。

(四)构建互联网证券信息披露的准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开拓了证券行业发展领域、使得证券交易更加轻便,信息来源更加广泛;但同时投资者身边也充斥着真假难辨的信息。为了避免这些信息的散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定信息披露的准则。在互联网这个大背景下,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公布的一些信息和决策进行相应的约束。例如,在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之前,不得在公司网页、公司的门户网以及社交平台等公布影响股价波动的信息发布以及宣传内容。只有通过法律和监管手段来确保信息渠道的真实可靠,信息内容与质量的权威性才能够在互联网时代有效规制大数据带来的弊端,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进而避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问题出现。

四、结语

总之,证券公司在互联网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起来的同时,能否把握住这种形势下对证券行业所带来的机遇,对未来经济增长中飞速发展的企业进行全方位更高效的服务,对各个公司自身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对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制定。其次也应注意到互联网证券只是传统证券公司在交易方式与信息传播渠道方面的一种手段,其本质仍是金融服务。证券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并且将其充分利用,但同时要将其金融公司的本职工作做好,这样才能将互联网的发展与金融的优势完美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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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D922.291.91

A

2095-4379-(2016)25-0196-02

李梦秋(1990-),女,汉族,陕西安康人,西安财经学院,2014级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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