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 雪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8
浅析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后悔权
都雪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陕西西安710038
网络时代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早已经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合法合理权益的保护。对于后悔权展开具体分析和研究,符合当前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的大趋势要求。本次研究围绕网络消费者后悔权问题展开,研究具有一定实效性,研究结果具有借鉴性。
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常态。我国电子商务总体规模已经达到16万亿元,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主流经济模式。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总量的提升,网络购物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有所凸显,网络购物的价格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多发,所以网络购物消费者是否具有后悔权成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次研究围绕这一热点问题展开,研究体现出现实性和专业性。
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具体权利,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如果对消费行为产生了后悔的想法,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其实际意愿将商品退给经营者,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不需要说明理由,同时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从本质来讲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消费的冷静期,使消费者能够在购物后,结合实际需求和产品质量对自身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判断,同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退换货,继而保护自身的基本权益。实际运行中,后悔权的行使是否对商家的实际利益有所损害,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网络消费通常需要物流作为商品传递的主要形式,物流成本费用由谁承担成为焦点。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卖方的实际有效信息,则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给予赔偿。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购物选择。网络购物更加实惠、便捷,网络购物能够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满足人们的实际购物需求。但限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络购物欺诈等实际问题较为突出,网络购物的满意率往往低于实体店面购物的满意率,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网络购物,以次充好、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为了净化市场、规范网络购物模式的发展,设置后悔权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购物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设置网络购物后悔权是否有其合理性呢,本文从法律和市场行为两方面加以阐述。
(一)后悔权体现了倾斜保护的法律理念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倾斜保护是最为重要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念,该法主要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等九方面的法定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授权和法律保护给予消费者足够保障,同时能够对不法经营者予以回击。
在消法当中加入后悔权是不是有碍交易公平呢,从本质来讲,作为消费市场的弱势一方,消费者被法律“偏袒”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尤其是在网络购物模式中,现阶段网络信息良莠不齐,而消费者验证信息真伪和鉴定商品好坏的能力又存在不足,因此设置后悔权就非常关键,设置后悔权能够消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在自身实际利益受损后能够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予以修复。同时设置后悔权也有利于进一步约束商家行为,使其为知假卖假或以次充好的行为付出更高的成本。
(二)有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行为
在消费市场的后悔权制度实施后,部分人认为消费者一旦行使后悔权之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成本无疑将大幅度增加,限于网络销售小本经营的主要模式,容易导致网络卖家蒙受较大损失,进而冲击网络市场,不利于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但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行为的角度来看,在当下时期加快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市场发展设置必要规则是促进网络购物市场持续向好发展的必然之举。后悔权不仅仅能够保护消费者,同样对经营者也有约束和引导作用,以更为严格的制度体系作为限制,网店经营者就必须从规范自身行为入手,采取提升产品品质的方式去吸引消费者,经营者的品牌意识也将不断增强,营造品牌,通过品牌价值的彰显,吸引更多消费者,进而做大做强市场同时通过优胜劣汰,部分经营意识差、经营行为不良的商家会被市场所淘汰,市场环境得到净化,继而有利于我国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络购物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起到了打开一扇窗的作用,其引导价值和推动意义已经有所显现。通过不断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持续有序发展,早已经成为各方共识,符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后悔权的运用条件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设立后悔权制度是必要之举,是我国在立法层面积极应对新形势和新发展的具体举措。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后悔权的作用得到具体体现,但同样因后悔权运用条件不够明确,引出产生了一些争议和争论。如在修正稿当中具体提到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退货的商品可能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问题,但具体规定并不明确,容易造成产品买卖双方引起摩擦与争议。再如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一规定也与部分消费者的实际诉求存在差异。总体来看,我国消费市场的发展变化速度快,新出现的实际问题多,建立后悔权制度十分必要,但要进一步明确后悔权运用的条件,通过细化制度强化后悔权的可操作性,在解决实际纠纷问题时避免产生新的纠纷,确保后悔权制度具有一定动态性,赋予消协等组织或机构更强的裁判权,进而使新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二)积极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实际问题
在消费者后悔权保护方面,不单纯要从法律层面加以思考,借助市场行为也能够起到对后悔权的实质保护,如针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后,买家承担退回商品运费的规定,部分网络购物平台就推出了运费保险业务,通过提前购买保险的方式,消费者降低了相应的购物风险,行使后悔权时就减少了一些顾虑,规范了后悔权制度运行的过程,使其能够发挥实效。总体来看,后悔权保护要切实体现出实效性,满足用户的现实需要,使后悔权并不单纯呈现出法律属性,而更多要表现出其社会属性和市场属性,通过保险等保障方式,使后悔权得到广泛认同,同时也可以通过构建基金等方式,扩大市场各方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认知,进而积极解决长期存在的供销矛盾,使后悔权成为规范市场发展,引导市场规则构建的关键所在。
强化制度建设符合当前网络购物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只有有效优化后悔权制度,才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得到更为直接的体现。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化,后悔权的使用频率必然逐渐,建立更为有效的制度运行体系成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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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
A
2095-4379-(2016)25-0185-02
都雪(1979-),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研究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