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

2016-02-03 01:31徐春阳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强制保险责任保险投保

徐春阳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9



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

徐春阳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99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空缺成为了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虽然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一些环境污染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但是仍旧未能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空缺的局面。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也是我国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的迫切要求。本文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立法现状出发,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究,希望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健全提供积极借鉴和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法律体系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也愈加严重。环境污染不仅仅威胁到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更是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在新时代的发展背景下,保护环境以及治理环境已经成为我国需要重点践行的基本国策之一。而环境治理的重点就是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近年来,随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进行,我国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尚未建立,我国环境保险市场无法得到有效的引导以及规范。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立法现状

2014年4月,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新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有利于污染治理以及环境保护的条例,例如鼓励投保条款的建立。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并不能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撑,一些原则性规定比较少。作为新时代发展背景下的我国首部环境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环境污染治理提到日程上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自此之后,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并未建立。不得不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尚处在起步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是指环境侵权人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以及相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之所以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是因为我国有关污染治理以及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以及追究体系尚不完善。2007年12月4日,作为环境污染责任试点工作拉开序幕的日子。这一天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反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在试点过程中,虽然企业以及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以及追究工作表现出巨大的热情和支持,但是其真正实施践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效应并不是十分强烈,难以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规范提供支撑;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对于一些高污染企业的治理和处罚工作开展的也并不是十分顺利。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强制规定投保情形,充实法律条款群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鼓励投保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这一新的规定进行环境单行法的修订。在修订环境单行法时,要将投保情形进行明确,因此充实法律群。具体来说,就是将环境要素各个领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放置在环境单行法中进行特殊强调。每个环境要素在各个领域的保护要求以及发展特点都是具有差异的,因此,要想能够将环境单行法真正贯彻下去,需要将强制投保的情形进行明确[1]。因此,在环境单行法的法律原则上,应该重点强调强制保险的情形以及所要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至于各个环境要素保险法是如何进行运行的则无需重点强调。例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使用有害气体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部门都设有相应的治理条例以及处罚意见。而经过多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条款则大大简化,仅仅规定只要是使用以及排放有害气体的企业都需要投保环境污染保险。环境污染保险投保情形的强制规定以及明确大大简化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运行程序,不仅提升了法律的效力,也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

(二)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强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适用性

各个环境要素领域并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的目标之一就是对普遍适用的领域进行全面立法并集中实施。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部门曾经各方面征求意见,许多公众都认为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解决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最为主要的手段[2]。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更加是证实了这一言论的正确性。首先,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要完善相关制度以及技术配套措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真正落实下去,从而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性的支撑。其次,要重点解决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中心问题,即强制保险问题,其涉及到许多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的问题。强制保险问题对于所有环境领域以及各个环境要素都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论是环境单行法,还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体系的建立,都需要将强制保险问题作为立法的决策重点。强制保险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其全面性和适应性,需要涵盖总则、保险合同、理赔事项、法律责任以及附加说明等方面的内容。

(三)针对专门环境治理领域进行专门立法

特殊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重点,例如对于内河船舶油污污染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一方面,对于特殊环境领域而言,治理方法以及治理范围存在特殊性,需要进行专门分析;另一方面,特殊环境领域在未来可能发展成长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的重要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发展潜力,因此,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同时,对于专门环境领域治理领域而言,立法以及执法的需求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因此,有关法律条文以及立法原则要进行适时调整[3]。此外,要建立健全环境评估体系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帮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污染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有赖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因此,相关立法部门要从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强制规定投保情形,充实法律条款群、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强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适用性、针对专门环境治理领域进行专门立法、建立健全环境评估体系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帮助等方面加快构建环境污染责任法律体系的步伐,为我国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1]竺效.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J].法学评论,2015,01:160-166.

[2]周雅静,蔡先凤.法律视角下的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跨国公司近年来在华环境污染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01:54-59.

[3]阚小冬.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于多元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视角[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03:106-112.

D922.68;D922.284

A

2095-4379-(2016)25-0184-02

徐春阳(1980-),女,满族,江西南昌人,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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