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立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2.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民间金融市场发展中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王立1,2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2.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其对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我国现阶段对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监管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得民间金融的发展举步维艰,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甚至危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民间金融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我国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强的金融服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发展作用,民间金融市场兴起和发展的时间较早,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自身存在的诸多弊端,使其发展存在很大的不完善性,对其法律监管存在很大的问题,这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甚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强化对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力度,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甚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长期发展。
(一)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意识
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形式之一,民间金融市场兴起和发展的时间较早,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各行业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民间金融严格的法律监管意识,使得我国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的不完善性,各项法律监管仅重视对整体金融的监管,忽视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另一方面,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民间金融的发展始终难以成为“正统”的金融形式,因此各部门对其重视程度较低,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限制,相应的法律监管很不到位,使得民间金融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二)政府部门存在不作为现象
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等相关部门是监管的主体,政府等相关部门存在严重的不作为现象,使得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各级政府在执政的过程中,单方面重视对经济的要求,不断强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忽视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对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视程度较低,使其不仅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还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民间金融发展的认识不足,对民间金融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现象使得对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不断显现,最终会危及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民间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当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律监管体系使得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相对十分陈旧,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瞬息万变,其所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会有较大的波动性,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难以发挥对民间金融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显得十分复杂,必须要考虑到各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与对各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关系,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显得相对单一化,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较大的难度,所以其对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还显得很不完善。
(四)法律监管的执行力度不足
法律法规的监管重在执行,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是其执行力度却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其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范围还有待于商榷,使得各级政府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当前还没有对地方政府关于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行为进行完善监管和考核的体系,使得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不足,其难以将主要的精力集中于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方面,因此所取得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一)提升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意识
一方面,要对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充分掌握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知识和理念,增强金融监管的技能,有效提升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法规监管的重视度,进而使得现有的金融体系能够得到充分有效贯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理念,将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视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视为“正统”的金融来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促使民间金融的健康长期发展,进而不断实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二)转变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
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和决定性作用。一方面,要使得现有的政府部门向着服务型政府的角度转变,在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对其发展进行指导,使其不断朝着“正统”金融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制定严格的标准体系,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视为其日常的工作之一,不断增强对其重视程度和行政职能,使其在执政的过程中不断转变自身的各项理念,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以服务于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目标,切实实现民间金融的健康长期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是加强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从其所在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通过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并根据地区经济和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断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
始终能够服务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统领性的文件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行为进行统一的领导,为民间金融的监管指明方向,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约束,使其能够切实强化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能力,全面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长期发展。
(四)提升法律监管的执行力度
提升法律法规监管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督促地方政府派驻专门的金融监管人员深入到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内部,对其目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使其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升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将各级地方政府的民间金融监管力度纳入到对其绩效考核的范围内,并对其视为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的内容,以此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监管执行力度,提升监管的效果。
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利国利民,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由于对其法律监管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显得很不完善。从民间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来看,必须要从提升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意识、转变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提升法律监管的执行力度等方面出发,提升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以全面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长期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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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臣,林汉川.王玉燕.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问题及保障体系研究[J].浙江金融,2015(07).
D922.28
A
2095-4379-(2016)25-0181-02
王立(1981-),男,汉族,浙江丽水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