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东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苏文东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作为当今世界经济重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如今发展越来越壮大。跨国公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本文从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行为的基础理论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分析我国对于转移定价问题的法律对策。其意义在于可以为相关部门对于规制转移定价问题的规制提供意见,从而尽可能减少因转移定价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
转移定价;公式分摊法;统一合并税基;法律对策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基本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生产和经营的全球化导致跨国公司应运而生,跨国公司同时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学者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虽然今日已经没有哪个现代国家敢再夸口说太阳从来不会在其领土内降落,但是,很多跨国公司敢这么说,跨国公司是全球商业和地区兴旺的引擎。[1]随着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加强,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转移定价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
1.转移定价的内涵
跨国关联企业因为其受着相同的股份利益和控制利益影响,他们之间的内部往来关系就与独立企业之间往来交易不同。关联企业会依据集团利益和经营目标,通常会故意抬高或压低有关货物、技术或劳务的价格或费用标准,而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决定交易的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实现其整体经营目标和集团利益最大化。[2]
2.转移定价原因
跨国公司因基于对利润的追求等一系列原因,往往会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目的,综合归纳起来大致是两类原因,一方面是基于税收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基于非税收方面的原因。非税收这类往往是因为跨国公司希望打入控制或东道国市场从而减少东道国的外汇管制和进出口限制管制或者因为商业上的经营策略及目标而进行的加速资本回收和利润汇回等行为。[3]
(二)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现状
1.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事实现状
根据海关相关数据统计,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总水平有所下降,从2001年的15.3%下降至2010年的9.8%。农产品税率由2001年18.8%降至2010年的15.2%,工业产品的税率由原来的14.7%调制8.9%。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采用成交价格作为调整税收的基础,因此我国的跨国公司通常采用在内部的子公司中有意地调整交易价格,以此减少缴纳关税的数额。
2.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法律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中国也面临着转移定价的挑战。虽然中国转移定价的税制被联合国作为四大典型得到研究和肯定。但总体上,中国在转移定价问题研究上还是不够。由于我国外资企业法的改变,使得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逐渐平等。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4]
(一)域外转移定价的法律对策
1.美国转移定价问题概述
公式分摊法概述。在美国的大部分州和加拿大的部分省等一部分联邦制国家会采用公式分摊法。该方法仅在上述国家内部使用,并未形成国际惯用方法。该方法中心思想是,使用一个既定的公式,将某跨管辖区域经营的公司的总所得分配给相关管辖区域,然后由该管辖区域应用自己的税率对其所分得的收入份额征税。因美国在公式分摊法中使用时间最长、发展技术成熟,因此国内外学者大多参照美国来研究公式分摊法。
2.欧盟转移定价问题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式分摊法逐渐被社会所推崇,但是其要求国际合作水平的紧密程度是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的,并且公式分摊法过于激进,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普遍适用。因此欧盟的统一公司税基制度便应运而生。统一合并税基是指,通过区域性税收协调,实现区域内税制的融合和税收政策的相互配合,降低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摩擦以及税制差异引起的损失,使各国的税收征管以最小成本实现合理的税收收入,作为一种税收领域国家之间最高程度的合作,是任何双边税收协定所不能达到的,因此,成为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制度的新思维。
(二)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法律对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政策方面,给了外资企业利用该政策进行转移定价避税。若想真正的做到规避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来逃税,我国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管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提供依据。
首先,我国对相关法律的建立可以参照美国的公式分摊法。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形成公式分摊法,但是已经具备其雏形。我国明确要求了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交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总机构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这些可以被认为是公式分摊法在我国运用的雏形。
其次,我国应当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在立法中增加协议定价条款。
在现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使其为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转移定价便成为其重要的一个选择,但不得不承认转移定价进行逃税避税必然会给东道国带来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从世界范围上看,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分析转移定价对于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从而使得国际社会在转移定价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适当的照顾,并使之合法。对于国内,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于转移定价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的改进和改革。由于转移定价是一个问题层出不穷的领域,这就决定了我们需要对此不断的研究。
[1]Michael Wills,“The Tax Treatment of the Intangibles in the Context on Transfer Pricing”,Revenue Law Journal(1999)1,at 1-34.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 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044.
[3]王铁军.转让定价及税务处理上的国际惯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32-137.
[3]何子珍.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定价的问题研究[J].经贸论坛,2015:137-138.
[4]叶莉娜.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国际税法规则的催生、挑战、改变、发展[D].吉林大学,2014:67.
F276.7
A
2095-4379-(2016)25-0177-02
苏文东(1993-),女,汉族,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