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宏州普法工作的思考

2016-02-03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德宏州德宏普法

张 静

中共德宏州委党校科研科,云南 德宏州 678400



对德宏州普法工作的思考

张静

中共德宏州委党校科研科,云南德宏州678400

本文对德宏州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的主要做法及经验进行了梳理。三十年来德宏州普法的成效显著,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所营造的法治德宏已经对全州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然而,普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七五”普法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德宏;普法;经验;建议措施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是全国30个、云南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三十年来,德宏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实力由弱到强,基础条件明显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民生全面改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而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三十年来大力开展的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

从“一五”普法开展“九法”、“一条例”、“一法理”法律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50余万普法对象参加了学习和法律知识考试。到“六五”普法通过变“法律六进”为结合实际的“法律6+2”(2即法律进农场、法律进宗教场所),扎实开展“法制走边关”活动;全面落实“双普法”工作,德宏州普法的成效显著,各级政府机关与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学法、用法和信仰法治”的氛围在全社会逐渐形成,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所营造的法治德宏已经对全州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的经验总结

(一)领导重视是搞好工作的前提

多年来,德宏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并注意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听取情况汇报,解决普法依法治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州级财政每年将普法经费列入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并逐年有所增加;各县市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也基本保证了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和单位投入了大量的普法经费,为全民普法提供了物质保证。三是各级领导带头学法用法,从依靠行政手段逐渐向依靠法律手段转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体制机制健全是搞好工作的保障

一是完善机构设置。各县市、各部门、中央、省驻德宏单位也根据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首的领导机构。之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机构和人员。二是不断完善工作责任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络员制度、普法考试制度、干部学法制度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激励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评,统一表彰奖励,用制度保证普法效果。

(三)普法网络全覆盖是搞好工作的基础

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调动和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才可能做得好。

(四)结合实际是搞好工作的关键

一是紧紧围绕各个时期州委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二是紧扣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将少数民族作为普法的重要群体。三是结合边境地区的实际,重点开展《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禁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是搞好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是各级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指导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健全完善普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检查普治工作责任制和经费落实情况。二是各级人大和政协加大了对普法和依法治理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认识不到位

普法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十年,但目前仍然有少数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把普法工作看作软任务,不同程度存在着“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倾向,不少领导干部认为普法工作与政绩考核和提拔晋级无关,抓好抓坏对年终考核影响不大,从而导致领导不力,工作抓得不实。

(二)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的普法工作评比检查大多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没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没有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量化标准,随意性较大,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部门的不同特点,在考核的内容上千篇一律,从而导致很多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双普法”责任制需强化

“双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唱“独角戏”,而执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履行普法工作职责时作用不明显的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不少部门(单位)缺乏普法的自觉性,仅是被动参与普法,普法工作欠缺系统性和规范性;有的牵头部门仅是“政治应付”,缺乏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更谈不上工作上的创新和突破。

(四)工作不平衡

调研发现,偏远乡村和社区的普法教育仍有死角;城镇下岗职工、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仍然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点;各县市、乡镇、村、社区以及各部门之间开展的普法工作存在一定差异。

(五)方式创新不够

近年来,德宏州在宣传形式上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来看,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大多采取搭台子、发传单、搞咨询、摆摊设点等传统宣传方式,对普法对象的教育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为主,针对性不强、特色不鲜明、吸引力不大、没有形成双向互动,特别是缺乏精品和典型,从而导致普法宣传工作缺乏深度和氛围,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六)普法工作和机构设置不匹配

长期以来,普法办挂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主任、副主任由司法局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兼任,普法办实际上是有机构、无编制,无领导职数,无职级,再加上地方财政困难,经费保障有限,致使各级普法办履行职责困难重重。

四、总结和建议

根据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七五”普法工作中,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明确普法工作考核的内容;明确“双普法”的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固化工作制度;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对不同人群分类进行普法教育,突出地域特色、群体特点;针对重点对象,即领导干部和青少年进行普法;合理配置人、财、物,解决好普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1]李林,田禾.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3.

[2]吴庆宝.努力构建普法工作新格局[J].中国司法,2015(1).

[3]唐密.新形势下“六五”普法工作的思考与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0(10).

D920.0

A

2095-4379-(2016)25-0154-02

张静(1975-),女,汉族,云南保山人,硕士学位,中共德宏州委党校科研科,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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