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度浅析

2016-02-03 01:31陈澍杭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员额审判法官

陈澍杭

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300



法官员额制度浅析

陈澍杭

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300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中央已初步规定的法官员额试点的法官比例上限为39%,司法在改革后的以法官占队伍总数的33%,这是员额制的初探,已初见成效。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让法官员额制改革变得更为迫切,合理设置法官数额,确保法官走精英化的道路,衡平办案量的区域差别,保障法官的权益,对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重要作用。

法官员额制度;浅析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且地域性严重不均

我国各地区有法院3000余个,各个法院在案件量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部分地区一个县级基层法院的案件量,可能就抵得上另一些地区一个市的全部法院的案件量,对于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法官所感受到的案件的压力悬殊极大,忙闲不均现象普遍存在。

(二)法官人数不断上升,专业化趋势遭到削弱

现行制度下,法官数量逐渐增加,书记员的数量逐渐地减少,法官应是精英化职业,书记员人数少于法官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司法规律。①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有大量的审判人才从事行政而非审判业务,且他们大都是从前的业务骨干,因为出色的业绩而晋升为法院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脱离了审判岗位,这无疑是司法人才资源上的一种极大的浪费。法官的专业化趋势也随着法官数量的不断上升,主力法官的青黄不接而逐渐下降。

二、如何施行法官员额制

(一)科学计算法官人数

如何确定员额内法官人数是最大的问题。最高院已有相关规定,要求实行法官定额制度的时候,要在综合地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并且要在在现有数额的编制内,合理地确定各级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而审判工作量是最基本的因素,但不能单纯地从案件数量来衡量,不同诉讼程序,工作量上不同,即使是同样程序,例如借贷案件与合同纠纷在工作量上也有差别。审判工作量,可以参考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所运用的“案件权值”以测算法官工作量,②我们可以从测算的法院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案件来做类比分析,将不同类型案件进行统计,追踪各个案件至结案所需花费的办案的流程、花费时间等各项数据,综合地判断各地法院的审判任务。在适用改革大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出合理的计算法官员额的方法,衡平法院的地域性差距,改变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

(二)对法官的选任要提高法官的准入条件

作为精英式职业,要提高法官的准入条件。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直未被重视,③法院的发展在不断地朝专业化的方向行进,专业对口的人才相对来说会有较好的法学功底。员额内法官的选任,在学历,司法考试的通过、工作经验的规定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纯净的法官队伍还需要有保持法律理想,坚定法律信念,并有抵御各种诱惑的政治觉悟性。

(三)严格分离审判与行政岗位

法官员额制的施行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体制,避免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审判部门应充分行使审判职权,行政部门应为审判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施行法官员额制,必然会有部分的审判人员必须离开一线审判,员额法官精英化的目标下,优秀人才所得到的待遇必然会比员额外的待遇要优越,被排除在员额之外的法官也应该服从安排,在征求个人的意向的情况下,可以让他们在行政与辅助岗进行调整。

(四)法官选任要避免一刀切

法官员额制度要避免论资排辈,要让年轻人也有机会参与法官的选任,年轻人对新案件更有钻研的冲劲,也更有精力去办理案件,让老一辈审判人员同年轻人一起考试选任员额法官对老一辈的审判人员也较不容易,因此在选任上要适当考虑老审判人员的具体情况。也要充分挖掘年轻干警的潜力,给予选任的机会。

三、健全法官员额制度

(一)合理配置司法辅助人员

保障法官能专心办案,才能使得案件质效得以提升。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应该给每个法官配备一个书记员,帮助法官从事繁重的送达、通知等基础性工作,并为每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为法官草拟法律文书,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资料,解放法官的双手,让法官专心致力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的认证与研究。

(二)维护法官队伍稳定性,科学规划准入退出机制

法官队伍应该具有稳定性以及严肃性,不应该轻

易变动个人的岗位,法官数量的减少使得每个法官的地位变得更重要,当出现休假、退休等个人的情况也会对整个队伍的状态产生更大的影响,设置10%左右的预备法官名额以供备用及机动有利于整个法官队伍稳定性,有利于法院工作正常开展。法官队伍不能是只进不退,要允许法官离开,既然没有了热诚,趁早的离开法官岗位才是最好选择。但是,也应该考虑法官是否有什么状况,进行帮助或者适当的心理疏导,在保证当前案件能够顺利完成的情况下,让法官做好交接工作。再者,经过选拔的法官并未必能一直保持在最良好的状态,适用末位淘汰制等方式让法官队伍“换血”是保持队伍鲜活的一个可行的举措。

(三)员额法官脱离公务员序列,提高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待遇

相对政府系统而言,法院晋升系统不畅已是公认的事实。现行制度下的法官由于属于公务员序列,要受到太多行政性的制约,诸如各种考评、晋升考评。对法官的晋升采用新的适应司法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让法官摆脱行政化的制约,法院系统省级以下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便是良好的运行趋势。各国的法官大多属于高薪阶层,但长久以来,我国法官却由于薪资待遇频频离职。对于很多法官来说,工作已经是“五加二”、“白加黑”的态势,且法官面对还有许多律师,往往律师的一个案件的收入就已超过法官一个月或是大半年的收入,同样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性人员,甚至进入法院的条件可能更为苛刻,但是法官与律师的薪酬差距却越来越大。老法官渐渐对工作产生倦怠,负荷不来,很多的年轻干警也感觉不到职业前景,纷纷选择离开。在薪资待遇上予以提升有利于法官增强职业认同感,也会吸引更多的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让法官队伍能不断地得到强化。

(四)宣传法官正面形象,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法院面对媒体时,显得极其弱势,在很多情况下舆论多少也左右了判决,审判的独立性受到了严重的打击。许多不良媒体为了博关注经常“误导”群众,不断地抹黑司法机关。当法官遭受不当侵害的同时,许多群众却拍手称快,这与不良媒体长期抹黑不无关系。推行法官员额制,也为了保障法官能在良性的社会环境下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树立法官的尊荣感,法院有要和媒体良性互动。在平常时,法院应将一些法官事迹报道出来,让群众了解真实的法院、法官。对不良媒体,也应进行正面回击,维护自身形象,以法律手段予以惩戒,良好的舆论氛围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沃土。

四、结语

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是渐进式的,长久以来的审判人员模式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一段漫长而又艰辛的时间来转变,任何改革都会有一段“阵痛期”,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信我们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①陈亚力.“‘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不是凭空想象的”[N].人民法院报,2010-11-15.

②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N].人民法院报,2013-6-7.

③胡鹏.当前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若干问题探析[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4:18.

D926.2

A

2095-4379-(2016)25-0143-02

陈澍杭(1989-),男,汉族,福建南安人,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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