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庚辰 任红梅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200
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张庚辰任红梅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南阳473200
最新推出的《刑事诉讼法》在监视居住方面做出较大调动,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法中重要的措施之一,但在传统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做出强制措施,但在新法中已经将该条加入,且规定我国检察院能够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合法的监督。但受到当前司法体系不完善、配套法律未出台等因素的影响,在推行新《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基于此,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指定居所监视;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
(一)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
“监视居住须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固定住处执行;对于没有固定居所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在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对于恐怖组织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严重贿赂犯罪等情况,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监视可能会影响到侦查,因此,在经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后,也可进行指定居所监视,但应避开专业办案场所与羁押场所。”在实际运行中,适用于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措施可能出现问题是选择执行的场所难,监视居住可能演变为“变相羁押”,在执行与监管环节上严重错位,存在越权行为,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情况。
(二)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0条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内容。但是,上述监督部门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配套的机制和措施。
(一)公安部门行使监视居住中侦查活动的权利
当相关的侦查部门发现具备监视居住、其他形式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必须向自身所在侦查机构提出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意见。如果发现侦察机构批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失误,且该决定是自身所在机构提出的情况下,须及时向检察长等领导者汇报,建议撤销该决定,经过检察委员会决策后,合理解除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对于是与自身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所决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应立即向该级公安机关发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纠正违法通知书,确保强制措施的有效性。如果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迅速移送有关犯罪线索,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构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动态跟踪监督机制
检察院通过走访案发现场、查阅卷宗资料、全面提取被监视的居住人案件意见等途径,按时对相关公安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公安机关应予配合。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同步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意义与迫切性,在这个监督过程中,检察院应对监视居住进行同步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在接收到公安部门的法律文书后,必须马上建立起有关指定居住场所监视居住档案,记录其执行情况。并在3天之内指派专人到公安机关了解被监视居住犯罪的基本情况,到指定监视居住地点检查居所,了解居所是否能够正常生活、正常休息,考察其管理、监视条件,并确保办案过程的安全性。此外,监所检察机构可通过按时走访案发现场、查阅卷宗资料、全面提取被监视的居住人案件意见等途径,全面检查公安部门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执行情况。如果发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场提出改正意见:(1)在执行24小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后,仍未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2)在专业办案场所、羁押场所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3)为被监视居住的人传递信息、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的;(4)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虐待的;(5)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制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首先,明确规定书面检察的意见、书面检察的建议、口头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口头的检察建议等方面依据与条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执行监督的相关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不同,选择最恰当的方式向监督机构提出意见,保障监督部门可以接受意见;其次,健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非法证据方面排除规定。侦查机构或执行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0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一旦被监所的检察监督部门发现,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面纠正执行违法行为的方式向违法部门、机构提升合理的纠正建议。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而得到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案件证据的,须将其归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接着,完善违法责任的承担制度,对于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重视,对于情节不严重的,可给予恰当的内部处分;而情节特别严重且构成犯罪事实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最后,制定针对性违法条件下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行为国家机构赔偿制度,依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74条),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用来折抵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如果出现公安部门等机构错误决定而进行监视居住的情况,可参照我国错误的拘留、逮捕进行相应的国家赔偿。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对于没有犯罪事实而进行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主体应该是批准、决定机关,其赔偿的标准可定为错误刑事逮捕、拘留赔偿标准的一半;对于执行机关的错误行为而造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权益损害的,赔偿主体应该是执行机关,其赔偿的标准可按照《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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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小伟.论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功能的侦查化倾向[J].江淮论坛,2016(02).
D925.2
A
2095-4379-(2016)25-0128-02
张庚辰(1966-),男,汉族,河南方城人,大学学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