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技术的地位与作用

2016-02-03 01:31朱德坚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办案手段

朱德坚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41



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技术的地位与作用

朱德坚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325041

本文从浅析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入手,通过分析信息化检察技术的地位及重要性,深入研究其对检察机关办案起到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希望对相关机构和人士有些许帮助。

信息化;信息技术;检察技术;地位;作用;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技强检”的口号,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也逐步的向信息化靠拢,与以前的工作模式相比既是巨大的变化又是巨大的突破。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之一,也是当前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推进的过程当中的重要环节,司法改革的变化使得它检察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化的检察技术离不开网络信息的支持,网络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推进了检察技术的改革,使得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概述

“信息化”一词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是指以计算机为主的新生产力,并以现代化通信、网络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库,提供人们学习、工作、交流等方面的技术,它可以大幅度的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化的检察技术是时代进步与科技进步的产物,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飞速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化的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开展“科技强检”工作、运用高科技办公和办案的先进手段,并且在许多层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也在信息化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的成绩,并以信息化做为“科技强检”的依托,逐步实现信息化的检察技术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可以更有效率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二、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技术的地位

由于传统观念和办案模式的影响,以前有部分检察人员对信息化检察技术这种现代化的办案手段有着片面的认知,有些甚至对此存在较大的异议,主要原因是认为办案是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出结果才是最主要的,而检察技术需要的技术含量太高,起步也较晚,再加上不是非专业人士所能驾驭的,这就使得部分检察人员宁可花更多的时间放在传统的检察手段上面。信息化的检察手段因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部分检察人员还是依赖于使用老旧传统的检察手段办案,但是科技在进步,犯罪人员的犯案手法也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犯案手法,犯罪的主体悄然向高素质犯罪群体变化,他们开始逐渐运用知识化和智能化的工具进行犯案,用高科技的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对社会的危害更加的大,如果现在依然用老旧的检察办案手法显然已经是行不通的了,所以现在的检察人员越来越重视信息化的检察技术,把传统的经验和现代化的办案手段结合在一起,组合成符合检察技术发展的现代化的检察技术,这样才不会因为缺乏信息技术的支持而导致案件处理效率的低下。

三、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技术的作用

现代社会,信息化速度加快,人类生产方式发生巨大改变,人类社会也已经跨入信息社会,国家对检察技术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大。处在这种的社会环境支中,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增加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使得检察工作紧随着时代的发展脚步。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它同样也是“科技强检”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加大使用检察技术的力度是检察工作开展的客观需要,并对检察工作起着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一)加快检察工作效率

效率是判断检察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检察技术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把提高效率作为重要事项,检察技术的效率直接影响着整个检察工作的推进速度。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可以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它在收集证据、核实证据、管理案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同样也是“科技强检”的需要。

(二)提高检察工作质量

检察技术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是单独孤立的,而是与其它检察手段相辅相成、互相结合融合的,运用信息化的检察技术采取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等,提升工作质效。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还能与其他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可以运用高科技手段办案,充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可以做到共享信息知识、共享网络资源、共享培训学习等。为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质量保证。

(三)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需求

检务公开是我国社会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检察

制度,贯彻落实检务公开,保护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及监督权等权益。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可以通过检察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告知人民群众检察工作详情,通过建设信息共享的平台,可以深化我国检务公开的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工作的同时,也方便群众参与互动,检察部门也可以在平台上和群众交流,建立良好的良性互动手段,通过建立网上相关查询系统,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进度。以上的方式不仅有助于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还为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群众基础。

四、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需要改进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协作制度

针对目前发生的高科技犯罪手段,检察技术工作的重点已经放在了网络信息安全的检察工作中,但是传统的检察技术也应该得到加强和完善,应当合理结合传统检察技术和现代检察技术进行检察工作。每一方面的检察工作都是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必须提高检察技术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性,建立完善的检察制度,明确检察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同时还要注意各部门的配合,对任何一个合作环节都要严格把关,避免在衔接上出现问题,做到真正的协同合作。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给检察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它自身还是具有不稳定性,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明确法律法规条文规范操作者,再加上统一的检察技术管理,使得检察技术发挥应有的效果。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结合现有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三)加大检察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

科技以人为本,没有了技术人才,检察技术也无法进行活动,这就需要加强对检察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国家或者检察机构出资聘请国内外检察技术专家对内部检察人员进行培训,制定详细系统的培训计划,提拔有技术能力的专业人才,并建立奖励措施,还可以把检察技术考核作为任职、晋升的必要考核内容。

(四)加大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技术的安全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类素质的提高,人们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也再随之增加,网络信息技术也不是只有政府在控制和垄断的,全世界都在面临着网络安全问题。我国应该加强检察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管工作,不要只依赖简单的软件防护上,要做好“黑客”入侵的防范工作和特殊检察工作的保密性。

五、结语

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入运用已经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在信息技术日趋发达的今天,如何才能有效提升检察技术,如何才能把检察技术这把“利刃”运用自如,相信有关机构和人士会对这些问题做出研究和回答,使我国的检察工作逐步走向完善。

[1]张小平.对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长效机制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

[2]韩俊杰.论检察技术在信息化中的地位和作用[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1.8.

D926.3

A

2095-4379-(2016)25-0125-02

朱德坚(1982-),男,浙江温州人,本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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