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美

2016-02-03 01:31杨玉晓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判词神圣公正

杨玉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000



司法的美

杨玉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周口466000

世界上有很多美的事物,如行云流水的钢琴曲、娇艳欲滴的玫瑰花、峰峦雄伟的山峰等,然而这些美好像与司法都没有太大的关系。谈起司法我们更多地想到的是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让人敬畏甚至是恐惧。然而在笔者看来,司法也有美之所在,司法之美如同翡翠,不仅仅美在外表,更美于其内在;司法的美不需要工匠们细心的雕琢,只需司法官员公平、公正的适用。世界上从来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当我们用发现美的眼光来审视司法行为,就能发现司法的美。司法之美美在神圣、美在公正、美在雅致。

司法;神圣之美;公正之美;雅致之美

一、司法的神圣之美

宗教具有神圣性,司法与宗教有着共同的文化渊源,司法也具有神圣性。宗教是以虚幻和臆想为特征的,虚幻和臆想使想象与现实生活的界限变的模糊,幻觉滋生,崇拜出现,进而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带有崇拜的感召力使宗教具有了神圣性。然而宗教的这种虚幻和臆想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器物、服饰、仪式来激发人们的想象,从而把参与者带进与现实生活不同的虚幻世界,①使参与者信奉它,崇拜它。

司法的神圣性与宗教类似,司法以解决社会纠纷为其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也需要争讼者认可、崇拜,这种认可和崇拜也是人类的一种思想认知。司法之美与其价值相互联系使其具有了一种更高的境界,进而具有了神圣性。②同样,司法之神圣性也不是空虚来风,司法活动通过自己的专门场所、独有的设备、职业化的服饰来营造一种严肃而神圣的气氛,在这样的一种气氛中,使争讼者产生对司法的崇拜,从而对裁判结果认可,而司法本身也在诉讼过程中变的更为包容和大气。

正是因为如此,司法环境的设置,最忌讳的是到处充斥着强权与暴力。手持武器的法警不应当是法庭的必备品,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这种情况尤甚,因为以这种设置是以压抑和恐慌为代价换来的法庭秩序。法庭的装饰应以黑色为主,因为黑色基调更显庄重,庄严肃穆是司法追求的视觉效果。至于位置安排,首先要保证法官高高在上,与争讼者之间保持一定的空间和距离。这样摆设一方面是距离能产生美,另一方面也使争讼者对法官敬而远之。如果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争讼者内心中对司法的神圣感消失,往往会使司法变成茶话会甚至沦为闹剧。司法场所的布置和设计应能体现出神圣性,使争讼者自从踏进法庭的一刹那即进入一种演出状态,迅速找到自我角色、唤起其内心的圣神感。

作为司法官员的法官和检察官,应当着一套得体且职业化的服装,这种职业服饰会对司法官员和争讼者产生双向作用:对于争讼者而言,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服饰会传递一种信息:你现在所处的场所是法庭,你面对的是司法官员而不是其他人,你现在正在参与的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而不是别的娱乐活动,因而,你必须保证自己的言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必须敬畏法律尊重司法官员。对于司法官员而言,带有职业化美的服饰能更好的强化其对自我角色的认知,使其从内心产生一种职业神圣感,从而激发其责任意识和荣誉感,进而促使其更好的履行职责。

世界上会有语言、习惯、生活方式的差别,然而美却是相通的,任何不纯洁的心灵遇见美也会为之感动,从这个角度上说,美又何尝不是一种资源和动力。③笔者从不认同司法活动是没有感情的,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的工具只是司法的一种功能,司法作为一种理性行为同样可以具有美。④在历史上,司法曾经被人们认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这个时期司法的美被庸俗的“司法工具论”所压抑起来、埋没起来。⑤而当笔者把司法活动和“定纷止争”、“促进社会治理创新”⑥联系起来的时候,笔者却发现,司法行为不但可以带有感情,而且还可以是美的,甚至能美到神圣。

二、司法的公正之美

司法的公平公正一直被人们直视为是司法的灵魂所在,认为公平公正是司法之美的价值追求和体现。“法”的古体字是“灋”,而“灋”字由“氵、廌、去”组成。殊不知,这三部分各有含义:“氵”表示水,比喻“法”和“水”一样水平如镜,喻示法公平公正;“廌”是古代的一种神兽,它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在案件事实不明时能够帮助裁判者辨明是非;而“去”则是对于应当受到处罚者,由神兽用触角“去”之。公正之美在“灋”字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我国古代司法有其独特的形象,那就是“独角兽”,表现的是“威武之美”;而在西方,司法更加注重人人平等:司法在对行为施加保护时和惩罚时只能关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能关注行为人的身份。这一精神的形象化体现,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永远是蒙起来的。在这一形象中也是一个由公平公正的元素构成的一个美的集合。由此可见,无论不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司法图腾都含有公平公正的元素,这种元素使司法的形象具有了公正之美。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要求争讼者要有诚实和美的人格,对于司法官员更是如此。司法公正之美不仅体现在司法的形象上,而且集中体现在司法官员的行为上,这就要求司法官员的行为要得体、庄重。无可否认的说,司法的公正之美,最主要的是表现在司法官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之上。然而司法官员的这种行为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一方面,它与司法官员的品质、个性有关系;另外一面,它也可以通过后天性学习而获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官员的司法行为是一种表演,这种表演是否具有公正的美感,直接影响着司法行为的感染力。

三、司法的雅致之美

司法来源于宗教,宗教活动是一种高雅的行为,因而司法本身也具有“贵族”的血脉。司法活动也是一种高雅的活动,因而司法的雅致之美是司法的应有之意。在我国古代,司法的雅致之美主要表现在判词上⑦,这些判词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文学角度来看都非常美,甚至美到雅致。⑧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我国古代的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是合二为一的,即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员都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社会精英,他们的文学素养都比较高。⑨

在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官员经常充当“造法者”的角色。司法官员往往对待判决书像对待自己的胡须一样认真。说理逻辑严谨、环环相扣、言辞优美的判决处处可见。在他们所撰写的判决书中,除了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之外,司法官员通常用大量的笔墨把自己的观点推理、感情智慧通过判决向社会作出详尽的表达,以期取得争讼者的认同。很多司法官员本身就是法学家,他们的判决书有时就是一篇高水准的法学论文。

司法文书的雅致之美,应当是司法文书的应有之意。然而我国目前的大多数司法文书过分的追求了形式和简洁性,缺少了美和活力,往往传达的只是一个判决结果而缺少了人文关怀。实质上,司法文书有自己的一整套语言体系,我们完全可以把司法文书写的美而雅致以增强其社会认可度。

四、结语

司法行为的“定纷止争”功能,实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的司法分配,但司法的这种严厉性和权威性并不否认其行为就不可以拥有温情雅致。司法行为可以追求美,而且这种美是有价值的。作为时代的“法律共同体”我们都应该有这样的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去创造美、去传播美。舒国滢教授曾经指出:只有那些对艺术一窍不通者,才会过分沉醉于自己从事工作的纯粹的“专业性质”。时时刻刻自认为自己是社会最清醒、最理性、最有用的那一部分,往往会养成“固执独断”、“狭隘偏执”的职业作风。我们司法官员的追求,不应像工匠一样只求“机械精细地”、“刻板冷酷地”适用法律,我们必须要有一种伟大的博爱精神,把人文关怀、美学的灵魂、正义的元素柔和在一起。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们司法官员不仅仅是工匠和艺术家,更是司法之美的创造者。

[注释]

①哲学家黑格尔在童年的时候,一次随父亲去教堂,他为教堂的辉宏壮丽所深深震撼,从此走上了一条追寻终极道德和超人智慧的不归之路,这就是宗教的魅力.

②褚红军.司法判决的功能分析[J].法律适用,2013(01).

③胡桥.判决理由的概念和功能[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6).

④司法的美,是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中倡导的法美学(Aesthetikdes Rechts)的有机组成部分.

⑤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J].现代法学,2006(05).

⑥2014年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河南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探索>中指坚持理性司法,实现三个层次的目标即:“定纷止争,明辨是非”;“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深化职能,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⑦赵晓英.司法判决使用论辩修辞理论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15).

⑧从南宋开始,判词开始成为文学作品的一个重要形式,名日“花判”.洪迈在<容斋随笔>中说:“世俗道琐屑细事,参以滑稽,日为花判.”明人冯梦龙的<醒世恒言·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便是花判的代表作.花判的发展,对司法判词制作,无疑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和推动.

⑨以文体为标准,古代的判词分为骈判与散判两种,前者以用典和辞藻的华丽为特点,后者以重事实分析及理由阐述为特征.这是古代判词艺术的两种不同风格.唐代诗人王维的<宫门误不下键判>就是骈判的代表“设险守国,金城九重.迎宾远方,朱门四辟.将以昼通阡陌,宵禁奸非.眷彼阍人,实司是职.当使秦王宫里,不失狐白之裘;汉后厩中,唯通赭马之迹,是乃不失金键,空下铁关.将谓尧人可封,固无狗盗之侣:王者无外,有轻鱼钥之心.过自慢生,陷兹诖误.而抱关为事,空欲望于侯赢.或犯门有人,将何御于臧纥·固当无疑,必宜严科.”

[1]褚红军.司法判决的功能分析[J].法律适用,2013(01).

[2]胡桥.判决理由的概念和功能[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6).

[3]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J].现代法学,2006(05).

[4]赵晓英.司法判决使用论辩修辞理论探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15).

[5]张纯辉.司法判决书中的深层修辞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

[6]杨卫宏.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原因探析[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D926

A

2095-4379-(2016)25-0119-02

杨玉晓(1985-),河南项城人,硕士研究生,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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