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勇
中共营口市委党校,辽宁 营口 115003
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路径选择
王廷勇
中共营口市委党校,辽宁营口115003
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廉洁政府建设的进程,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笔者从六个方面提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路径。
预防;职务犯罪;路径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当前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中央提出的廉洁政府的建设进程,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同比上升13%,其中原厅局级以上769人。[1]通过这一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呈上升趋势的,其中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上升比较快,笔者认为减少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大惩处力度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有的人敢于冒险利用职权去犯罪,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犯罪成本远远低于他取得收益。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的犯罪经济学理论指出:犯罪成本=犯罪的直接物质成本+犯罪的直接心理成本+犯罪的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x破案率。我们如果把他的犯罪成本提高了,这样就会降低他的犯罪收益,从而就会降低他利用职务犯罪的欲望,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那么怎样提高犯罪成本?1、加大职务犯罪的道德成本。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首先是他的道德滑坡、信念丧失以及价值观发生了根本变化,才使得他一步一步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使其从思想上构筑一道防线,从思想上杜绝犯罪。2、加大职务犯罪的行贿成本。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犯罪率居高不下,与行贿活动猖獗是密不可分的,行贿与受贿既具有对合性,又存在互动性。从司法实践看,相关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对于行贿犯罪不仅刑事追诉率低,而且对行贿人的量刑亦明显偏轻,受贿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行贿罪则没有死刑,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的惩处力度,但惩处力度还是不够,笔者认为对于行贿罪也应该有死刑,只有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才会减少行贿行为,从而减少受贿罪的发生。3、增加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假设不从事违法犯罪,而以同等代价从事合法活动应得的经济收入。我们可以通过增加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性收入从而降低其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4、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破案率。职务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的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得很隐蔽,计划的很周详,不会被发现,例如原四川省某官员在任职期间捞取大量钱财后,把证据销毁,自认为做的天衣无缝,然后向组织部门提出调离领导岗位,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提高破案率打消其侥幸心理,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我认为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是提高破案率的一个有效手段,而且实际效果也是明显的,有资料显示2008年1月—2013年8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线索来源有32.1%源于群众举报。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例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受到广泛的监督,一旦其违法行权就会被发现,提高破案率,这样就会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使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透明度增强,有利于加强对其财产的有效监督。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2001年,中共中央就启动了官员财产申报工作规定:在任副省部级干部必须申报家庭财产。江苏淮安《淮安市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规定从2012年年8月1日起,对市、县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将不予提拔。然而我国目前实施的申报制度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例如《关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我们的申报还仅限于收入的申报,还不是申报家庭的所有财产,另外,我们申报的对象也仅仅局限于领导干部,缺乏普遍性,因此我们亟需建立一部科学的《财产申报法》,扩大财产申报对象,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探索实行官邸制”。官邸制就是国家为重要官员安排住房的制度,官员只有居住权而没有产权,任职期满后退出官邸。“铁打的官邸流水的官”是官邸制的突出特点。官邸制是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如美国的白宫、英国的唐宁街十号、法国的爱丽舍宫、俄罗斯的克里姆林宫等著名官邸,都被世人所熟知。我国 一些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中,有很多职务犯罪涉及房产犯罪,可以说我们在官员住房制度上的不科学让有些人钻了制度的空子,使得一些官员利用职权违法占有大量住房,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官邸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因住房问题发生的职务犯罪。
行权方面存在问题之一就是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一把手”赋权过重。“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指出:“在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占总数1/3以上,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更高。”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尤为重要,尤其是对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李克强总理也指出“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给权力涂上防腐剂、带上紧箍咒,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让权力在法治下运行,是廉洁政府建设的根本保证,办任何事情都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法律的约束应要像影子一样,时时跟随。”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决定对权力集中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 、分级授权,大力加强对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管。全国一些省份也通过建立制度规范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2010年湖南省委出台《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规定:厅局级党政“一把手”要执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做到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广东省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2012年吉林省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工程招标、行政审批;2013年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明确一把手对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四项不直接分管,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需末位表态;2014年安徽省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制度和末位表态制。通过一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管,防止“一把手”因为滥用权力而导致的职务犯罪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那就是做好干部的选拔,把好干部的入口这一关。首先要通过建立制度规范“裸官”。职务犯罪中存在很多“裸官”犯罪的现象,因为有些干部的配偶或子女在国外定居,致使一些干部肆无忌惮地利用职务大量敛财,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为了防止“裸官”犯罪,中央新修改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这就从源头上防止了“裸官”犯罪的可能性。其次,要把学法、用法、守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要提拔的干部的考核条件中。法律素养不高的人员坚决不能提拔。
我国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预防职务犯罪还亟需立法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因此加快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成为今后一个重要立法任务。
一些官员违法犯罪后有很多人逃到国外一些国家,企图通过逃到国外来逃避我国法律的追究,这也给我国司法机关对其惩处带来很大难度,因为根据国际法规定抓捕外逃犯罪人员要受相关国际法制约。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官员外逃的有效手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反腐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我国不断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合作也取得了显著效果,2014年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反腐败宣言,截至2014年11月我国已经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和52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2014年10月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我国已从34个国家和地区遣返、劝返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4人,“百名红色通缉令”中26名重大职务犯罪嫌犯落入法网。通过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使得许多外逃违法犯罪官员被抓捕归案受到我国法律的惩处,这就打破了违法犯罪官员妄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幻想,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1]<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阿克顿爵士.自由与权力[M].侯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D630.9;D917.6
A
2095-4379-(2016)25-0105-02
王廷勇(1971-),副教授,中共营口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