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奕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13
浅析海上通道安全国际执法合作
李承奕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辽宁大连116013
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这对我国在重要海上通道加强存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维护海上通道安全则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1]如今恐怖主义、海盗、国际犯罪、自然灾害等因素严重危机海上通道安全,各国开展执法合作符合共同利益。今后我国可以考虑完善我国海洋法体系、借鉴他国先进执法经验、改革执法机构、海军协助执法。
海上通道;安全;执法;合作
习主席着眼我国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战略利益拓展的重点在海上、多种矛盾和斗争的焦点在海上,坚持把战略指导重心放在海上,提出“要统筹维稳和维权两个大局,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统一,维护海洋权益和提升综合国力相匹配”。[2]21世纪是我国的海洋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提出为我国走向海洋强国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在此关头,维护海上通道安全对我国至关重要。
在海上通道的安全问题上,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当前海上通道的执法合作主要是在现有国际法的框架下,通过谈判签订或者缔结各专门海上执法领域的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条约,并且在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指导下开展执法合作。
(一)执法合作符合各方共同利益
海上通道范围极广,任何一个单一的国家都不能有效的维护海上通道的安全,因此只有各国展开执法合作,为维护海上通道秩序稳定的创造先决条件,诚深入的交流,不断积累共识,缩小分歧才能在共赢的基础上确保本国的海上利益。如2002年中国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也指出了各方可在海洋环保、科学研究、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展开合作。
(二)执法合作增强我国对海域的有效管控
目前,由于我国在东海、南海都存在岛屿争端问题,而且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背后给予暗中支持,企图将我海军封锁在岛链之内。但单纯的正面对抗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合作求发展。我国在海上通道进行维权执法的同时,也可以加强对相关海域的管控。目前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为海警局和海事局,其中海警局和海事局担负南海海域日常巡航执法工作。[3]同时,海军在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享有对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贩卖毒品的普遍管辖权,对不法分子可以进行临检拿捕,或行使紧追权。通过执法合作,一方面接触到其他国家经过长期海上执法积累起来的执法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另一方面利用执法的机会对海域进行巡视,加强管控。如2015年4月海事局“海巡21”和“海巡1103”船舶编队开展海空联合巡航执法,并在今后执法中投入更多的直升机、无人机等水上飞机,发挥其掠海飞行的优势,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利益。
(三)执法合作为经济活动提供保障
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们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中国通过与东道国进一步实现经济合作,使各方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共同发展。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演讲,重点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網之路”这一概念。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不稳定的政局与经济环境,国家之间在战略上的冲突,海上的自然灾害,以及ISIS恐怖组织和海盗活动等都可能给海上丝绸之路安全带来危害。中国与东盟各国今后的贸易往来和友好发展需要执法合作来保障。
(四)周边国家需要中国执法力量
对于新加坡、泰国等国而言,海上航道是其国家经济的生命线,各国都致力于维护航道稳定。航行安全与搜救、打击海上跨国犯罪等问题早已跨越国境,各国在执法中面对搜索范围大、突发性强等困难,在危机处置的过程中,需要迅速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周边国家资金、技术、物质保障能力不足,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中国的援助。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提出:中国与东盟严重关注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4]
(一)政策法规条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2条规定了各国应促进合作,同时,我国与南海五国既是联合国成员国,也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在今年的6月1日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工作组访问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商谈建立海上执法合作机制,各方一致认为,海上执法是中印尼、中马执法合作、海上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印尼、中马海上执法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在处置海上突发事件、人员交流与互访、信息交换、能力建设、联合演练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尽快建立海上执法合作机制。除此之外,2002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之后我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签订《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2010签署的《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谅解备忘录》,这些多变文件都传达出多方合作意向。
(二)人员物质条件
目前我国与与其他国家在执法方式上普遍采用船舶巡航执法,海上通道远离大陆,具有范围广、航行时间长、海况多变等特点,生活物资依托停靠补给,因此维护海上通道安全需要大量物质与人员投入。当前海事局的涉海执法队伍约为1.7万人,承担海上执法责任的中国海警局编制却仅为16296名,在经费方面,中国海警局的经费则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执法设施设备3000吨级以上在役大型船艇,中国海警局拥有16艘,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拥3艘;飞机数量,中国海警局拥有固定翼飞机及直升机共17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拥有21架。这些都为海上通道安全的执法合作提供了保障。
(三)国际环境条件
近年来,海盗活动频繁,恐怖主义势力有所抬头,周边国家在共同维护南海安全、打击犯罪等方面存在共识,且中国具备较强大的经济、军事力量,维护海上通道的和平稳定离不开中国,同时,中国在参与国际事务中展现了良好形象,赢得了支持。在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实力雄厚,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国对世界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这无疑增大了中国在南海执法活动中的话语权。
(一)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
我们需要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角度,完善和健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并建立一支现代化的符合历史使命的海上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完善海洋法律体系要适应我国周边海域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填补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空白,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5]
(二)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执法理念与经验
我国的海上执法刚刚起步,相比其他国家运行机制不高;海上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投入到海上执法领域的资金有限,技术、设备等亦跟不上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等,这些都是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应当改进的问题。所以,我国的海上执法机构在参与国际合作的过程中,结合自身在执法方面上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拟定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推进合作进程和自身在机制、体制、法制方面的完善。并将其与更多的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进行分享,通过资金、技术、人员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共赢。
(三)改革海上执法机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重组国家海洋局计划。计划将现在的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警、海监、渔政、海关总署以及海上缉私警察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这样的改革减少了部门之间的“都管”“都不管”现象,明确权责分工,将大大提高海上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四)海军海上协助执法
海军海上协助执法是指海军在国家管辖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协助国家海上执法机关实现国家海上管辖权相关活动的总称。在当前的和平时期,海军的任务可以区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维护国家海上安全,抵御外敌,保卫国家主权,二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即维护海上治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6]我国海上执法形势严峻,在其他国家的执法过程中,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海军都参与海上执法。今后,我国应通过高频率的海上巡逻、海上护航演习、海上监视等手段加强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在重要海上通道的存在,切实增强我国维护海上通道安全的能力,为维护好我国海上利益迈出关键一步。
[1]邓晓宝.强国之略·国家利益卷[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4,01:180.
[2]毕晶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军事战略思维[EB/OL].httP://www.djyj.cn/Default.aspx?tabid=99&ArticleId=6122.
[3]李志文.我国在南海争议区域内海上维权执法探析[J].政法论丛,2015,03:92-99.
[4]黄丽娜.非传统安全视角下中国与东盟的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报,2015,10:124-127.
[5]范晓婷,罗婷婷.海洋维权执法的法律依据之辩[J].行政与法,2009(12).
[6]吴又幼.海军海上协助执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D815.5
A
2095-4379-(2016)25-0078-02
李承奕(1991-),男,汉族,河北乐亭人,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军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