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到法律

2016-02-03 01:31肖梦涵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司法利益

肖梦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从制度到法律

肖梦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社会经济离不开制度和规则,在制度和规则的约束下,市场中的各个部分才能有条不紊地发展下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和效率。有了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后,人们的遵守才能让其具有真正的生命力。而保障人民遵守制度规则的最有力工具就是法律,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要想维护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公平正义,首先要从“合理的假设、合格的设计者、有效的监督”三个方面出发设计出合理的制度和规则,然后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个方面出发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两者相互作用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社会经济;制度;规则;法律体系;司法独立

前段时间我接触到了梁小民先生的《寓言中的经济学》一书,这本书通过寓言故事,一环扣着一环,一路读下来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也大致上成了一个体系,铺展在我脑海中。我想就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一个方面谈谈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中制度和规则尤为重要,而维持制度和规则的关键则在于法律。

一、设计出合理的制度和规则

经济学家说过,社会经济离不开制度和规则,在制度和规则的约束下,市场中的各个部分才能有条不紊地发展下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和效率。①所以制度和规则是不可或缺的。

而在现实中,我们却往往发现,即使存在制度和规则,经济活动也时常出现无序的状况。仔细思考后,不难归纳出以下三个主要原因。

一是在制定制度和规则时,应当充分把人性的各种可能性考虑进去。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人都是利己性的,几乎每个人在做事时优先考虑的都是自己的利益,接着才会想到他人,这是人性中最大的特点。我们无法评断这是好是坏,但在设计制度时若合理利用人的利己性,是可以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的。

其次,人性中有善有恶,人的行为自然也会有好有坏。而制度可以引导人的行为,引导人性。在合理的制度的引导下,恶的人性也能产生好的行为。因此,在设计制度时应该假设人性恶,充分考虑人性表现为恶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只有以此为前提设计出的制度,才能让人性中的善得到充分发挥,恶也得到合理约束。在书中,南郭先生刚开始之所以能够滥竽充数,就是因为齐宣王设计制度时存在不合理的假设——每个人都会吹竽且勤奋程度相同。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导致出现了坏的行为。后来制度变了,新的制度设计时的前提是合理的假设——每个吹竽者的技能不同,勤奋程度也不同。这样南郭先生自然就无法滥竽充数了。

不同的制度下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行为和结果,由此可以看出合理的人性假设在设计制度时的重要性。

二是从事经济活动者和设计规则制度者一定不能是同一主体。

经济活动中,需要制度和规则约束的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考虑的肯定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若是让这些利益相关体来设计制度和规则,他们自然会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前提,这样设计出的制度明显一边倒,又怎么能希望它维持市场秩序的公平正义呢?

正如书中提到的让狐狸盖鸡舍,狐狸本身就是偷鸡大户,让它来盖鸡舍,它不仅会给自己留足后路,而且在同时还垄断了其他动物偷鸡的渠道,这样的鸡舍,鸡不丢才叫奇怪。②

因此,绝不能让从事经济活动中设计经济活动中的制度和规则。

三是要有充分全面的监督渠道。

保证了前两个方面后,也并不能确保经济活动能按照制度规则正常发展。还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某一方从事经济活动者和设计制度规则者达成了某种协定,两者的利益在协商下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这时设计制度规则者会依据协定而偏向该利益相关体,设计出的规则制度自然也无法维持经济活动的公平正义。因此,国家,政府,新闻媒体及公民对设计制度规则者的监督也是尤为重要的,只有各个方面都做好充分的监督,“狐狸才能盖出防盗的鸡舍”。

当然,即使以上三个方面都能达到,设计出的经济制度也不会是十全十美的。社会发展的同时经济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变迁,向着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方向进步。好与坏是在比较中得出来的,我们只能尽可能地完善经济制度,让人类利益尽可能的最大化。而绝不可追求完美的经济制度,这只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灾难。

二、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有了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后,人们的遵守才能让其具有真正的生命力。保障人民遵守制度规则的最有力工具就是法律。没有法律也就不存在社会秩序。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保障,制度和规则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首先,市场经济要做到有法可依。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各个利益相关体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制度和规则所起的作用就是从这些手段中筛选出合理的手段。实际上人人都清楚在规则制度的前提下什么样的手段才应该被使用,但在利益驱使之下,有些人往往会忽视制度。这时法律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要有法律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守护者,不遵守制度规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法可依之后,还要让从事经济活动者明白——有法必依。

这就看法律的惩罚程度了。如果法律惩罚的力度很小,违反了制度和规则后得到的惩罚远小于因此得到的利益,那么人人都会甘愿受此惩罚而去换得更大的利益。这样的法律也就成了稻草人,只能起到轻微的恐吓作用而无法真正约束人的行为。任何社会的经济秩序都是惩罚出来的,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让从事经济活动者明白,若是违反了制度规则,他们得到的惩罚将远大于因此得到的利益。这样才能杜绝他们不遵守制度和规则的念头。

让市场经济有法可依,从事经济活动者明白有法必依后,执法者还要做到执法必严。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则是这一程序中的最后步骤。要让从事经济活动者明白,法律的严厉惩罚不只是表现在条文中,而是会真正实施在违反者身上的。这样他们才会在心理上和行动上都遵守制度和规则,制度和规则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这就强调了司法的作用。在我国现今的社会状况下,立法已经在逐渐趋于完善,“有法可依”的前提基本具备,而想要让经济活动者做到“有法必依”,就必然需要“执法必严”。

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能否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

现代社会中,美国的司法制度是让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典范,也是许多专家学者研究的核心。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繁荣昌盛离不开美国司法制度的作用,而美国公民的守法意识也是非常强的,对他们来说“民众已形成一种习惯,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今天,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一种生活常态。”我认为,民众的守法意识高有显而易见的益处,一个有效的司法系统,以及它诚信履约、杜绝贪婪的能力,将有助于激励经济投资,促进社会繁荣。美国日趋多元、快速增长的人口,已经使这个国家意识到借助法律解决各类严重分歧和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的重要性,哪怕这个一个不受欢迎的判决。

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的民主、自由、法治并非是一开始有具有的,包括民众的守法意识,这都是在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以来慢慢努力与积累抑或是血泪与战争教训而来的。通过资料我了解到,美国最高法院在建立伊始并非像现在这样具有权威与力量。在最高法院建院之初,几乎是无案可审的,而且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一直很严重,尽管在内战之后修改了宪法,解决了黑人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然后在现实中,平等的地位并非一蹴而就。在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最高院判定在公共教育领域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在教育机构内推行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但是这在白人社会中激起了巨大的反抗,民众不愿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极力反抗。最后,在艾森豪威尔总统派遣101空降师的帮助之下,执行了该案的判决,让九名黑人学生进入了州的中央中学。本案也使“司法至上”原则深入人心。③

在现今的美国社会里,民众哪怕是多么不喜欢法院的判决,也会拥护它并执行它。我想有如下一些因素:

(一)历史和环境的因素。美国建国至今也不过两百多年,然而其许多制度都是各个国家模仿和学习的对象,这是一个多么有趣的现象。从第一批登入美洲大陆的清教徒开始,“五月花号”所确立的民主自由的精神就在这片大地上生根发芽,深入民众的心理。并且美国建立之后,没有经历封建社会的影响,只有少量的封建残余。州权主义在人民的心中也是根深蒂固的,在美国社会里,联邦和州并无高下之分,只有在分管事务方面的区别。在各州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人民更愿意通过议会、法律等各种形式来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在冲突发生之时,民众也更愿意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与争端。在民主完备、法制健全的国度里,民众拥有较高的守法意识应该是易于理解的。反观我们国家,在封建社会里皇帝便是最高的司法长官,司法与行政不分、中央的集权,经过长期的封建社会的影响,人治的观念影响深远,人民的守法意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来发展。

(二)司法的独立。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不管他们的国家出了什么事,整个社会的各个部门就会立刻启动,就像一台大机器,所有的齿轮开始转动,彼此摩擦,相互牵制。④

在美国的国家体制中,司法机关是独立于行政分支与国会的,一个誓以宪法约束立法权力的独立法院,可能不受立法机关的欢迎。在美国,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有权制定受人民支持的法律,而司法机关未经人民选举产生,却有权解释并推翻违宪的法律。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人民逐渐意识到,独立的司法系统对于维护公众权利的自由,确保政府在宪法节制下有效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我国,至少在我看来,司法并不是独立的。我们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是由人大选举出来的,人大有权撤销,因此在产生上,并不是独立的。而在实际

的运行过程中,奉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司法体制,政法委书记是分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往往政法委书记的意思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我想,法官应当是“除了法律,没有其他上司”的,宪法、法律作为人民自由和权力的根本保障,倘若司法机关都无法独立而自主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又怎么会信任司法机关,进而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

因此,每一个国家都应当如同美国一样,给司法足够高的权力。而每一个司法人员也都应该不被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他们手里握着的是这个国家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经济活动中合理的制度和规则不可或缺,而制度和规则要想发挥有效的作用合理的法律也不可或缺。

因此,要想维护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公平正义,首先要从“合理的假设、合格的设计者、有效的监督”三个方面出发设计出合理的制度和规则,然后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个方面出发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两者相互作用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从制度到法律,让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释]

①梁小民<寓言中的经济学>.

②梁小民<寓言中的经济学>.

③<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

④<民主的细节>.

D926

A

2095-4379-(2016)25-0072-03

肖梦涵(1996-),女,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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