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2016-02-03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裁量权监督员

田 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田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力,检察机关的这项权力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也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本文通过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内涵进行阐述,概括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意见,以期在实践中使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得以更好地运用。

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

一、不起诉裁量权的概述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是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审判前的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因此,不起诉裁量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至关重要的的作用。

(一)不起诉裁量权的基本内涵

要理解不起诉裁量权,首先必须要弄明白不起诉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在对理解不起诉裁量权的基本内涵进行理解时,需要在与起诉裁量权相比较的情况下加以理解,起诉裁量权一般认为是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认识和判断所作出决定的权力,起诉裁量权既可以适用在审查起诉,也可以适用在审判阶段。对于不起诉裁量权的基本内涵,理论界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起诉裁量权的内涵包含在起诉裁量权的内涵之中,两者的内涵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起诉裁量权和不起诉裁量权的基本内涵不同,不起诉裁量权是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此种观点一般认为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以及自己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起诉的必要性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提交抑或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的审判的权力。①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的看法,笔者认为,不起诉裁量权与起诉裁量权的内涵不一致。

(二)不起诉裁量权的意义

1.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恰恰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没有起诉必要性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有利于化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归社会,不至于造成与社会的严重脱节。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案件的分流,避免这类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进入接下来的审判程序,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大了审判阶段的压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3.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起诉法定主义存在的不足,更有利于实现个案的正义,另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有利于使得案件在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话恰恰印证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所实现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了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事实上,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扔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对不起诉裁量权认识不足

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中盛行“严厉打击犯罪”的传统思想,使得我国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少之又少,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立法机关对不起诉裁量权的泛泛认识有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机关对挽救和教育的执法理念的轻视以及对严厉打击犯罪理念的重视。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从心理上是胆怯决定不起诉的,因为他们认为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加重了被害人的不满,因此,检察机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及一味地追求起诉率,而更多的是对案件作出起诉决定。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片面的认识是忽视了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的体现,同时也是忽视了人权保障理念的体现,实质上起诉制度和不起诉制度是同样重要的,不起诉制度也能实现刑罚的价值。

(二)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狭小

在我国,对于法定不起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法定不起诉没有自由裁量权,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主要是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相对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对不起诉主要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轻微,而且满足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这样就很难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更好地贯彻人权保障以及挽救、教育为主的理念。

(三)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制度存在不足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属于国家的公诉权力,所以也是存在腐败、滥用,甚至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的。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主要是以内部监督为主,而外部监督往往要比内部监督的效果更加有效,然而针对外部监督来说,我国却往往流于形式;其次,我国实行检察一体化,大多采用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对于不起诉的决定的有关复议、复核程序交给原检察机关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这种程序上的做法显然是不利于保证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的公正性的,这很值得我们反思,虽然被害人可以采取另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即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这种途径涉及举证困难等问题,很难继续推进;最后,虽然我国实行监督员制度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但是人民监督也一般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聘任,使得人民监督员很难做到公正无私,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在法律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三、完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通过上文对我国目前不起诉裁量权存在问题的描述,可以看出不起诉裁量权的确存在一些急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和应有的作用。

(一)提高对不起诉裁量权的认识

为了改变有关机关对不起诉裁量权的片面认识,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加强有关部门对不起诉裁量权的思想认识,同时提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其能够真正地做到从公共利益出发,按照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去寻找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决定的突破点,从而逐步构建专业化和素质化的司法队伍;其次,可以制定不起诉案件的使用标准,为检察机关在权衡作出起诉决定还是不起诉决定时提供一定的参考,使得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有一定的认识,因此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和实施。

(二)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不起诉制度方面规定了三种不起诉,但是涉及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只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1.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目前法律规定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有:一是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两个条件的限制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笔者认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适度地放宽条件,可以将“犯罪情节轻微”扩大为“犯罪情节较轻”(即限制在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刑罚规定免除刑罚清醒的,检察记挂机关就享有不起诉裁量权。

2.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首先,应当时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目前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可以考虑将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扩大至包括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主体;其次,应该扩大刑罚幅度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幅度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难发现,这一规定将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少之又少,那么就使得分流案件的作用流于形式,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讲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要求规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拘役、管制的案件”,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诉讼经济的作用。

(三)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是一种强大的物质力量,必须用另一种能够与之相等的或者更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它才能循规蹈矩。”②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同样也需要其他力量来进行监督和制约。首先,应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通过查阅国外的相关规定发现,并不是只有我国才有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像德国和日本等都有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③虽然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下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但是设立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影响下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其次,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作为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应该将人民监督员与检察系统脱离,转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从而实现外部监督的真正透明性,同时,在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过程中,要注意优先选择法律素养高、品行良好的人民监督员,并做到选任过程的公开与透明;再次,可以考虑将公共利益作为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参考因素,以此来规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使公共利益被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标准;最后,也可以考虑加强民众的参与性,使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也要在社会民众的监督之下运行,从而实现用社会公众的力量来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的目的。④

四、结论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然而面对今后日趋复杂的犯罪,我们应该注意发挥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价值,并逐步完善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件的分流,减轻审判压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7.

②苏惠渔,孙万怀.论国家刑权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17.

③谢小剑.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5-176.

④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J].法商研究,2003(5).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7.

[2]苏惠渔,孙万怀.论国家刑权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17.

[3]谢小剑.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5-176.

[4]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J].法商研究,2003,(5).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编号:YJSCX2016-054HLJU)。

D925.2

A

2095-4379-(2016)25-0039-03

田慧(199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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