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爽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论重婚的认定处理
郑 爽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一)重婚的概念
在我国,“配偶”、“结婚”、“婚姻”这三词均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结婚”是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的男子(年满22周岁)和女子(年满20周岁)经过婚姻登记处发放结婚证确认二人为夫妻;“婚姻”二字,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生活中和法律规定中都有法律婚和事实婚之说,事实婚姻也被引入了法律意义;①“配偶”是法律意义上的女方的丈夫或男方的妻子(书面用语),多用于法律文件,但是否具有适当性,值得商榷。笔者赞同部分肯定说,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这两种形式构成重婚罪,不应该包括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形,因为此种情形,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是恋爱自由的表现,虽然现在中国社会有些地方、有些人仍无法接受婚前同居行为,但是这毕竟是人性解放的表现之一,也没有伤害到别人,也没有触犯法律的禁止规定,之后,又与他人结婚,虽然没有与先同居的人结婚,在某种道德意义上值得谴责,但是与之结婚的他人并没有过错,也应该值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时或先后与二人以上在未建立法律效力婚姻的前提下,均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况而言,更不具备重婚的形式及意义,因为,有些人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在外被迫流亡谋生而重婚的;有些人与别人处于结婚关系状态中,长期的受虐待,不能也不敢寻求外界帮助,被迫外逃,从而再婚的,或者被拐卖再婚的,根本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重婚特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种法律效力形式的婚姻的特征没必要研究,于情于理大家都易于接受把这种情况归为重婚,笔者在这里只分析后一种情况的特征,即先与别人建立法律效力形式婚姻(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在一起。
对于如何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一直以来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存在太多情况,法律也不宜规定,否则过于僵化,笔者认为相关司法者及其他法律工作人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②第一,是否与他人育有子女;第二,是否与他人存在固定的住所,且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居住,使周围人认为同居双方是夫妻关系;③第三,成为他人主要经济依赖来源之一,在人们意识中,金钱支出是维持双方稳定关系的主要方式;第四,相关社会的评价,双方对外的表现形式可以让周围人群及社会圈认评价为夫妻。最后还有其他可考量因素。
我国重婚的认定处理情况集中表现在刑法和民法领域,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重婚和民法领域意义上的重婚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主观构成要件不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例如张某男有配偶为李某女,又与周某女结婚,或者周某女明知张某男有配偶而与张某男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但是这两种情况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重婚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故犯,而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不要求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二)责任不同。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张某男与周某女的重婚行为会产生以下责任:1、张某男、李某女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民事案件,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张某男、李某女离婚;2、后一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周某女在不知张某男结婚的前提下,与张某男结婚,得知真相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周某女的请求;3、因张某男重婚而导致张某男与李某女离婚的情况,李某女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张某男给予金钱赔偿、口头书面赔礼道歉等;若张某男重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三)责任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或者因重婚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民事领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重婚罪应当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重婚及重婚罪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界争论的话题之一,角度不一样、价值观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就不一样,笔者是基于目前我国对此研究现状及司法现状阐述自己的认识,因为目前我国民法规范中对于重婚的处罚规定比较完善,所以本文笔者着重提出重婚行为在刑事法律规范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因笔者的能力有限等原因,本文有不当之处,望谅解。
[ 注 释 ]
①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2010,7:9.
②钟青霖.我国重婚罪现存主要问题[J].行政学院学报,2009(1):4.
③郑玲,喻靖文.浅谈我国重婚罪[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2(4):5.
[1]张光君,李丽.重婚罪的司法理论[J].中国刑事法律杂志,2013(10):6.
[2]谢小龙,李璞光.重婚罪新论[N].沈阳日报,2009.4.
[3]刘春梅.评述婚姻法的修改意见[J].法律杂志,2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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