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的表现及特征分析
张伟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都会有侥幸心理作祟,在被抓获讯问的过程中,其侥幸心理往往是犯罪行为实施前侥幸心理的延续,侥幸心理的表现也更为突出。
侥幸心理是人一种心理状态,是人的意志活动的一种体现。对于犯罪人来说,在明知道自身所做的是违法行为,如果事情败露就会遭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在这种客观事实与主观意识相矛盾的情况下,犯罪人却抱着试试的心理,认为有不被发现的可能去实施违法行为,这就是侥幸心理作祟。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主要是指其在主观意识上对案件的审理存在盲目的自信,认为有把握能够为自己开脱罪责,隐瞒事实真相,歪曲案情事实,以为最终能够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着这样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往往有各种表现,特征明显。
(一)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已经做好各方面的谋划,安排周密,作案手段隐蔽,证据消除彻底,不会留下任何线索。他们坚信公安机关不能找到任何的有力证据,虽然对自己讯问,也只是怀疑而已,甚至只是例行公事,只要自己保持冷静,不紧张、不慌张,不自乱阵脚,最终警方只能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释放自己。
(二)犯罪嫌疑人自以为自己无论在智力上还是办事能力上都远高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他们在事先通过各种关系多种途径来了解办案审讯人员的能力和底细,对审讯人员极为了解,同时在讯问过程中对审讯人员密切注意,察言观色,对自己的实力与审讯人员进行对比。
(一)了解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本原因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首先要熟悉案情,对案卷材料全面了解,对犯罪嫌疑人的亲人、朋友等进行必要的走访,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以期找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思想根源。再根据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对其拒不交待的抗拒心理进行分析。
(二)根据讯问进展,在恰当时间出示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侥幸心理既是一种心理上对罪责逃避的幻想,也是一种供述心理障碍。只有彻底消除侥幸心理,才能使犯罪嫌疑人消除幻想,自认无路可走,只能老实交代。在恰当的时机,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负隅顽抗已经没有意义,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交待只能使自己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从而消除侥幸心理,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出示一定要适时、要有力、要击中要害,使证据的出示能够产生其所应具有的效力。
(三)采取恰当的讯问策略
讯问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情景变化以及自身的语言、语调、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各方面因素都会影响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讯问人员要注意在讯问时态度要严肃坚定,问话措辞恰当准确,思维逻辑严密,特别在对犯罪嫌疑人试探的时候要避实就虚,表现出一切已了然于胸,洞察一切,让犯罪嫌疑人心生畏惧,慌乱不堪,侥幸心理防线崩溃。相反,如果讯问人员问话措辞漏洞百出,态度不坚,缺乏威严性,容易为犯罪嫌疑人所轻视,不仅达不到消除侥幸心理的效果,反而会助长其气焰,不利于审讯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述时,无论其言语是否真实,供述的内容是否对我方有利,是否具有突破案件的作用,都要做到面部改色,冷静自如。
(四)做好初步审讯
初步审讯即对犯罪嫌疑人在抓捕后24小时内的第一次讯问,一般来说,在初审阶段,犯罪嫌疑的心理还处于惊慌的状态,对讯问还没有想好对策。即使是多次经历审讯的惯犯,突然的拘捕也让其措手不及,还没来得及好好回想问题出在哪里,还不知讯问人员的底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也很难建立起严密的反审讯防线。因此,初审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是极为有利的。
(五)不断提高审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心理素质
审讯人员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这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公安机关的审讯人员要不断学习,丰富自身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在审讯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应变能力。同时审讯人员还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在审讯活动中掌握主动权,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时刻做到沉稳冷静,明察秋毫,抓住突破口,推进审讯工作的进行。
[1]许昆.预审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1.
[2]高士艺,许昆.预审心理与对策[M].哈尔滨:警官教育出版社,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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