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风险研究

2016-02-02 19:08:21吴力航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分业银行业务监管部门

吴力航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影子银行风险研究

吴力航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一、影子银行概念

影子银行的兴起最早是在美国,时间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从最早的货币市场基金成立至今,影子银行的发展历史有40多年。对于影子银行的概念,简单来说可理解为不透明的商业银行,但其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即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巴塞尔委员会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

影子银行在我国出现较晚,2011年我国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急速下降,从2002年的92%下降到2011年的58%,非传统的融资模式已经占据社会总融资的40%以上。该现象的发生引起了国内金融界的热议,国内学者将传统融资模式之外的融资活动称之为“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是指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游离的,它的运行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发生的信用中介体系。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

由于我国影子银行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影子银行体系和完善的风险规制制度,在影子银行业务的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交易信息不公开

首先,影子银行产品结构复杂多变,影子银行被打包的资产不透明,造成影子银行的产品内容和产品结构并没有对投资者完全公开,投资者判断、选择产品的依据是评估报告。而由于影子银行既没有专门公开信息的平台,也没有官方的渠道获得评级信息,使影子银行评级信息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评级所得结果与真实的影子银行产品信息不符,从而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投资者仅凭借评估机构的评级结果选择影子银行产品,忽视了评级的欠缺性,导致买卖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累积了较高的投资风险。

其次,影子银行业务大多数实行场外交易,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交易活动的金额也未被计入银行体系的存款总额和社会融资总量中。而且目前还没有对影子银行业务数据进行统计的权威机构,这就加大了对货币供应量统计的难度。统计出来的结果不能反映银行的日常经营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对货币的需求,对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以及制定相关的政策产生了影响。

(二)缺乏法律监管制度及统一的风险监管体系

1.缺乏法律监管制度

这些年来我国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商业银行,对监管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目前出台的与影子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一些行政规定性的文字,内容涉及太过笼统。这种现状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影子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需要在自身实践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因为金融创新发展迅速,影子银行体系的机构和产品复杂、多样,金融创新的速度远远快于公众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想要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能够监管现实的影子银行交易活动,难度较大。

2.缺乏统一的风险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业监管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自成系统,缺乏统一的风险监管体系。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导致的监管现状就是多方监管、监管不全面、监管出现漏洞等问题,使监管的效率下降,监管成本上升。

首先,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无法确立统一的统计数据的标准,使监管部门对搜集到的数据无法进行汇总,对所发生的系统性风险没有相应的应对机制,使部分机构及业务的监管出现无顺序、多头监管。

其次,监管部门之间没有良好的协调机制。影子银行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区域、跨产品特征,使得各个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对象、监管范围产生重合,引起多方面监管和出现监管漏洞的情况。虽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基本形成了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程序和详细的实施方案,可能造成各部门追求自身利益,各扫门前雪,当出现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时,容易出现各监管部门不承担责任,推卸责任,造成监管失灵。

(三)影子银行发展过度

影子银行的过度发展影响着宏观调控货币政策。随着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央行近几年实施的货币政策效能大大降低。在影子银行出现以前,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较好的解决由于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导致的实物资产的失衡。影子银行的业务主要是资产在不同机构和不同账户间进行转移,并没有增加银行体系的实际资产总量,基础货币的增长远远赶不上货币流动的速度。影子银行的出现延长了央行实行货币政策的时效,增加了实施的难度,使得央行实行的货币政策无法全面发挥,出现了“政策失效”。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以目前使用的人民银行的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平台,使市场的最新数据信息能够第一时间被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获取,了解市场的最新动态,提高影子银行市场的透明度。

其次,确定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披露的内容以及以何种方式披露,比如,可以根据影子银行不同产品和不同的主体设置信息披露的标准,也可以根据投资者参与影子银行活动所产生市场风险程度的高低为标准来披露。

再次,由于影子银行的产品众多,产品结构复杂,使一项影子银行业务可能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因此监管部门要明确信息披露责任分工。

最后,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所以必须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对信息披露结果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使信用评级机构所披露出的信息真实、公正。

(二)建立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

目前,影子银行体系尚游离于传统法律法规监管之外,导致影子银行业务无法可依,因此,为影子银行设立特有的规范和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创新影子银行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与融合越来越多、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我国的监管模式可以从当前绝对的分业监管向分业监管+混业监管转变。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即在混业经营前提下,依然执行分业监管模式,没有将目前的多个监管机构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也没有专门设立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

其次,建立功能型金融监管法律是我国未来在法律约束方面需要完善的,因为按照功能所设计出来的金融监管模式更具有连续性,不会因为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更加适合跨行业、跨区域、跨产品的银子银行业务。

最后,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借鉴他国的监管经验,扩大金融监管的范畴,将影子银行业务纳入到金融监管中,使金融监管达到无死角、全方位覆盖的程度,这样将能够避免出现监管不全面和法律上有盲点等问题。全方位监控“影子银行”可能出现风险,从深度和广度上共同出发,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强,使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三)适度发展影子银行规模

结合国外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发现,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要适度。比如,美国会要求非传统金融机构在影子银行业务发生之前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发生风险的预案,以备在出现财务危机时,能够做到有序、及时的应对。因此,事前最好影子银行风险防范预警,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才能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以防风险扩散转移。但是,对影子银行规模的抑制也不是绝对的,应该把握一定的度。对于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揭露和防范并不意味着对影子银行进行绝对的否定,利率市场化的完成也并不意味着影子银行业务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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