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

2016-02-02 19:08:21胡文宇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律师法司法考试裁判

胡文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试论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

胡文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律师制度对于如今的人们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而是已经随着法治的发展深入我们的生活。同时也随着法治的健全完善走进人们的生活,人们也越来越习惯于用专业的法律人才来——律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了解和完善律师制度对于人们的生活有重要的意义。日本是律师制度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研究日本的律师制度对我国律师乃至司法制度的发展都有借鉴的作用。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1]

律师是指由国家批准的,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的法律人才来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的人,但必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当然,同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一样,我们今天研究的日本的律师制度也是如此,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逐步发展建立起来的。

一、律师制度产生、现状

律师是把接受和处理法律事务作为专门职务的人,但具体的称呼根据时代和职务范围的不同有所变化。[2]日本在江户时代,刑事审判还没有律师制度,民事审判采取的是本人诉讼原则,并没有确认代理人制度。[3]但由于多数人对专业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当时出现了一些所谓的“讼师”,讼师就成为专门从事诉讼的人。这时的讼师制度较为发达,这是早期律师制度的雏形。直到了明治时期才根据《司法职务规则》建立代言人制度,这才是律师制度。《司法职务规则》规定代书人以代写诉状作为自己的任务代言人以在法庭陈述情况作为自己的任务。[4]在当时,律师被称为“代言人”,这种“代言人”的行为要受到司法省的监督,但是“代言人”的地位受到很多人的轻视。此后,日本于1893年制定了《律师法》,由律师的称呼取代了“代言人”的称呼。但当时的律师仍要受司法省的监督,其行使独立的职务时,受到法庭活动的限制,而且律师的地位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直到1936年,律师才能在法庭外独立地进行法律事务。1949年,日本又制定了新的律师法,并且通过国家权力确认了律师的独立性。这也被称为律师自治。同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组成,日本律师联合会现在的日常工作就是对日本辩护律师、律师、律师协会的资格审查、指导、监督、惩戒相关事务的事务,以及关于外国法事务律师的监督的业务,定期进行以律师为对象进行伦理讲座会,根据诉讼实务的经验等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的整理。这也促进了日本律师人数的增加,到2013年10月1日止在日本有登记律师33563名。这些也促进了日本法治的发展和进步。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

日本《律师法》的对于日本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在《律师法》中的第一条就是关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的规定,可见日本法律对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要求之高。这也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不同于社会普通公民的神圣之处。此外,日本《律师法》还对律师的职业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日本的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等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主张和举证活动等。有关破产案件等有关的法律问题,也属于律师的受理案件范围。另外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的无罪,或者是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所以,无论从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还是律师的业务水平要求来看,在日本,要取得律师的执业资格都是非常不易的。

律师的执业资格是法律人入门的必要条件,是根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授权组织,对想要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的一种身份认定。日本《律师法》第四条到第七条规定了律师的从业资格,第6条除外。在这几条中对律师的执业资格做了大致的规定,其他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都是以这几条为基本原则的。这几条的内容是:第四条规定司法修习生终止后取得律师资格。第五条规定的特例主要包括司法研修生通过学习并且结业的人员;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当过裁判官的人员;裁判所司务官,司法进修所,裁判所书记官、进修所、法务综合研究所的教师以及简易裁判所审判官、检察官、裁判所调查官中通过了司法修习的人员;内阁法制局参事官或者众议院、参议院的法制局参事;大学法律院系、专修科或研究生院的法学教授或副教授任职五年以上的人。第七条规定了外国人如何取得日本律师资格,外国人要取得日本律师资格,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且具有日本法律的相关知识并且得到最高法院认可。这是日本的《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资格取得的规定。符合上面相关条件的规定,才能取得律师的执业资格。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日本主要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司法研修生,再成为律师。一般情况下,司法考试是指为了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国家资格,给予法律从业人员的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对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日本最高法院采用了进行司法修习的方式,并且以准公务员的身份进行司法修习。司法修习期间,所有人都要在大学的法学院接受实务教育,修习期间大概是一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在整个修习的过程中,为了增加司法修习生的专业性和培养大家的兴趣还会安排专业的刑事法官、民事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和司法修习生一起学习和讨论。最后,还要进行司法修习生的考试,这被称为“二次考试”。这次考试是有司法修习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以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分为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等五科。题目既有对法律上的研究,也有对实务上的探讨。此外,还有面试。司法修习结束后,对于考试合格的人授予相应的资格,不合格的人则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法官成为后补法官,检察官成为2级检事,律师则要去律师协会进行登记造册。此外,也有选择成为研究者的人。这是日本在通过司法考试后的成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结语

综上所述,日本律师制度的发展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尤其是在司法考试改革之后的发展更相较于司法

考试改革之前有了更大的进步。对于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的法律规定也是十分合适且必要的。由此可见,日本《律师法》关于律师资格的取得的问题上的规定也是比较发达的,分别从正面的取得律师资格和反面的取消律师资格进行详细的规定和充分的说明,更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这些在立法技术和立法手段上的优点都是可以供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以及律师制度与我国不同,但是就其制度的设计还是有共我们参考的价值的。这也可以成为我国司法考试的改革问题可以注意和学习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正要进行司法考试改革的我国来说,更是起了一个好的示范作用。

[1]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aeeafMPMSvWowCKMQ5_YYMvhlWC303ggMjNVNCriY4umRjyyCsjp8cEtQt4sC8ViVnnroHkrqZg

SD1UbyQZwOIqykphVz34lrNPd6kue8jEzYnLje6PImpe7nV7oq2s.

[2]康树华.日本律师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1991(1):58-61.

[3]https://ja.wikipedia.org/wiki/弁護士.

[4]康树华.日本律师法与律师道德[J].法学杂志,1984(1):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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