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探究个人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

2016-02-02 19:08:21孙一涵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法律

孙一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从一则案例探究个人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

孙一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一、案例导入

北京居住的翟女士在微信上添加了一个名为“小丫头美国代购”的女孩,2015年7月17日,该女孩朋友圈显示买到一款限量版的香奈儿黑色双肩包,翟女士在微信上与其联系后,支付宝给对方转账了22800元。但在收到包包之后,翟女士发现包包皮质有刺鼻的气味而且很假。后经翟女士去香奈儿专柜对比,确认所谓代购的这个包包并不是香奈儿正品,而名为“小丫头美国代购”的女孩,也并不是在美国上学,而是一名在重庆某大学读大二的女学生。

现如今,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越来越多地发生在我们生活中,但随之而来地也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问题。

二、海外代购的概述

(一)概念分析

代购,是指代为购买商品的一种行为。海外代购,就是通过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将购买者所需要的商品从国外带回或者是邮寄回国内,代购者从中收取报酬的一种行为。代购简单地可以分为个人代购方和网络电子媒介代购,其中个人代购方又可以分为熟人代购和专职代购。而近年来,个人代购的趋势愈演愈烈,朋友圈很多人都做起了兼职的代购,正如案例当中的女大学生,对于这一主体的性质,我国法律还没有相关定性,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更易产生法律问题。

(二)原因分析

最近几年,消费者越来越热衷于通过海外代购来购买商品,海外代购市场之所以发展如此快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国际品牌也深入日常生活中,各种国外品牌充斥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很多人为了追求品牌,又不想花更多的钱,就通过出国的朋友代购回想购买的商品,最初的代购就是从熟人慢慢发展为专职的海外代购。相比于国内更好的品质以及更低廉的价格,消费者的人数越来越多。

第二,国内的部分产品质量经常出现问题。根据最近几年的报道,从“三鹿奶粉”到“苏丹红鸭蛋”等等,各种商品的质量问题让国人对于国产商品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出于对自己身体健康的考虑,很多消费者选择海外代购这种方式来购买自己认为可能更具有安全保障的产品。而这个原因恰恰也促进了海外代购的快速发展。

三、个人海外代购的法律属性

(一)个人海外代购的法律属性

海外代购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与我们日常购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后者通常只包括两方当事人,即销售者和消费者,而前者则另外还多涉及一方当事人,就是代购方这一具有中间属性的法律主体。海外代购中的销售者,就是国外商铺中货物的出卖一方,消费者就是实际购买货物的一方,代购方就是为了消费者而从海外购买货物的一方。个人海外代购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代购,另一种是间接代购。

直接代购,是指代购方自己在海外已经买到商品,已经拥有了商品的所有权,且自己有权利实际支配该商品,回国后将自己拥有的商品陈列于可供消费者选择的电子媒介上,可能是面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群体,以此来供其选择。在这种代购方式中,三方法律主体形成了两种互相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是代购方在国外与销售者基于买卖商品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个是代购方回国后与消费者基于买卖商品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在产生上具有时间的先后性,先有第一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后有第二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间接代购,是指代购方将自己要出国的情况通过网络中介告知特定或是不特定的群体,将可以在海外购买到的商品陈列在电子商铺中,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想要购买的商品,然后告知代购方,由代购方从海外购买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在回国后邮寄给消费者。在这种代购方式中,代购方事实上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服务,即在海外为其购买制定的商品,而此时两人之间形成的便不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委托形成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是委托人,代购方是受托人。

(二)个人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个人海外代购是存在高风险的。第一,个人海外代购是新型购物方式,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消费者出现购物纠纷会产生维权困难的情形。第二,现阶段我国海外代购市场情况混乱,个人代购者的诚信状况良莠不齐。一旦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有异议,很少能够从个人代购者那里进行退货,尤其是存在涉及到国外这一因素,有可能在实际维权的时候涉及到购买的地方的两种不同国家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而遇到这种情况,普通人往往在没有专门指导人员的介绍下无法运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通过个人代购方式购买的商品,不会有我国的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因此其安全性无法保障,如果产生质量问题,实际购买人无法从商品出卖人那里获得任何赔偿。

四、实际购买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实际购买者在整个海外代购的消费过程中,扮演一个消费者的角色,其权利可能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侵害:

首先,安全保障权可能受侵害。网络代购商可以最初是代购真品,但是在其运营的过程中,往往会被利益蒙蔽双眼,而在代购中用假冒伪劣产品代替真正的商品,以此来谋取巨额利润。甚至一些代购者为了营造一种商品真的是从海外代购回来的假象,先将假的商品邮到国外,再从国外根据订单要求寄给消费者,这样还会有国际物流显示,以此来制造“海外”代购的假象来蒙蔽消费者。而采取这样的运输方式,还能够巧妙地避开海关检查,这是很多代购者采用的方式。

其次,知情权受到损害。以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大背景下的海外代购具有开放性、快捷性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例如海外代购者可能提供虚假信息,个人代购者为了利益也可能夸大产品功效以及虚标价格等手段进行宣传。

最后,随着需求量的无限增大,很多个人海外代购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掺假卖假。甚至现在出现专门代购假货的集团,以仿冒海外知名品牌为主,生产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再以个人代购者的途径卖给消费者,个人代购者与背后的生产假冒伪者恶意串通,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更有对消费者人身造成侵害的情况,消费者是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的。但是这里出现的问题就是此处的个人海外代购者从法律的角度,是否构成经营者这一主体,是存在很大争议的。经营者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没有不追逐利润的经营者;二是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对象是消费者;三是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是获取利润的方法。四是经营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根据以上四个要素,经营者可以定义为以生产和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满足消费者需要来获取利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法律的滞后性在此处显现无疑。

五、结语

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发展,海外代购业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购物方式。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到,在整个实际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而现行法律仍然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来规制这一问题。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针对日益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以此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李佳琪.海外代购法律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6(2).

[2]张君.职业私人海外代购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4(1).

[3]王杉杉.海外代购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3).

[4]程楚.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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