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爽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评析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张 爽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网络游戏,简称“网游”。这是一种必须依托于互联网和电子设备才可以运行的一种游戏方式。它可以使很多人在不同的地点一起竞技比赛,从而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一种人们休闲娱乐的方式之一。
下面谈一下网络游戏的特点。首先,它突出表现为互动性和竞技性,可以很多人同时在线一同消费,一起进行比赛;其次,它模拟真实环境,虚构故事情节,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接下来,玩网络游戏的方式方便快捷,随着移动设备和网络信号的普及,人们不受时间和地域的控制,随时随地想玩就玩。这使得网络游戏可以逐步成为当代人的宠儿,使得这个行业快速发展。但是,网络游戏又同时是一种依托于移动设备的智力成果型消费品,它本身的属性注定使它天生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这使得侵犯其知识产权这一现象的出现成为可能,那么就来浅析一下网络游戏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游戏侵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按照来源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大致分为这三类:盗版、私服和外挂。
(一)盗版
简单点来说,盗版就是将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就对软件复制的行为称之为盗版。盗版的形式分类来源于网络游戏运行的流程,主要表现为硬盘预装类盗版、光盘类盗版、互联网类盗版、用户终端消费类盗版等类型的盗版。而从盗版的实质来源则源于网络游戏产品中游戏的人设形象及其属性、虚构的故事情节、虚拟的背景、游戏作战任务、以及相应短暂性的比赛机制、音乐等等。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一种文化创意产业,与其说是在消费游戏,不如说是在消费创意。网络游戏内容和形式更新的速度简直是令人咂舌,有的游戏寿命最多只有一年,但是要研发出一款比较成熟的软件,所花费的时间却远远不止一年,需要的费用、人力和物力消耗都很大,某款山寨版的游戏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往往只有正版游戏的25%,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吸引着大量人以身试法。例如,当前盛行的某款A游戏上市后不久,随即就出现了一系列相类似的盗版游戏,他们模仿了A游戏的NPC、游戏模式等。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法律的缺失,使这些人钻了空子并且日益猖獗。
(二)私服
所谓私服,是指一个未得到制作商许可而私自运营的服务器,因此这种技术和服务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私服存在的主要目的同官方服务器是一样的,都是向玩家收费以获取利润。简单点来说,私服就是获得了网络游戏的原代码以后,通过盗版的服务器来运行同款游戏。最早的“私服”可以追溯到1999年,那时就已经出现在了中国的大陆市场,但是该游戏当时却未经由发行方引进到中国,而是通过UO的第三方反编译模拟程序,这可以说是中国私服最早的来源。这可能是由于监督不力,规范不严造成的。
(三)外挂
所谓的外挂就是指利用某款第三方软件或程序,利用服务端程序运行在游戏服务器上,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创造一个游戏空间,使全世界的玩家可以通过运行客户端程序同时登录到游戏中。简单的说,就是一个游戏账号,可有由玩家和外挂程序同时登陆运行,共同操作着游戏。但是,外挂却是利用这种方式打破了网络游戏具有竞技性这一原则。我举一个有关炫舞型竞技游戏的例子。这类游戏的规则是通过考验手指的灵敏度和眼睛的阅览速度进行PK对决来获取胜利,但是下载并安装外挂后,外挂就自动代入游戏,在竞技中玩家的每次运行的经验值都会达到最高程度,从而打破了游戏的平衡,玩家的乐趣可能会因此而丧失,严重影响了网游的生命运行周期。
网络游戏侵权的方式和手段虽具有类型多样和来源隐蔽等特点,但侵权的客体主要分为这几种:1.著作权范畴中突出表现为改编权、许可权、报酬请求权等权利受到侵犯;2.针对于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也成为主线;3.近几年,商标权被侵犯的事件也增长迅速;4.同时侵权的方式还体现为不正当竞争。但我觉得随着科技的发展,案件的类型会越来越复杂,案件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于此同时,由于该类案件的侵权行为模式相似,也会使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产生认定模糊,定性困难等一些列问题。
北京市海淀法院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相辅相成,而游戏产业正版意识的提高是游戏行业发展的重要“风向标”,因此为创造开放、自由、创新、动态、安全的网络游戏环境,鼓励游戏设计者进行创新创造,我们更要对网络游戏侵权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那么针对上述问题,如何有效的对该类案件予以保护应是我们当前的任务。
(一)著作权的管理者自己首先要有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完善风控制度建设
1.对于侵权问题日益猖獗,维权问题也应成为运营商的“必修课”。当公司的每一件游戏产品开发出来以后,都要及时地为产品申请著作权,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化的管理。这样既可以使自己的产品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使其具有合法性,同时在发现著作权侵权的时候,也可以利用该证据及时维权,省时省力,方便快捷而且高效。
2.对于一些重要的源代码和相关的关键性文件和资料进行备份,这样即使在对簿公堂之时,也是有理有据。
3.针对核心的研发人员,一定要做好管理和保密工作。由于网络游戏这一行业的人员流动速度之快,那么对于掌握核心秘密的开发人员,一定要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好保密的违约条款。
4.遇到侵权案例,起诉是非常重要的,有许多运营商对于侵权行为,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会使盗版分子更加猖獗。对于源代码侵权而言,只要做好了取证工作,判定起来相对来说较为容易,比如B款游戏在设计源代码时,就在源代码里面设置了“陷阱”,以此获得了证据,当起诉盗版游戏时,由于其证据确实充分,很容易就打赢了官司,这实在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规则的形成
1.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一个有力的监督体系,堵截防漏。时时监督,时时防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最好是可以通过网络监控技术将盗版网络游戏进入的渠道予以关闭,从源头抓起,杜绝网络游戏侵权事件的发生。
2.要完善行业规范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力,且他的要求都是最低限度的,故法律法规的标准比较低,这个时候如果要想使网络游戏这个行业的环境健康化,就必须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业规范。
3.注重对网络游戏的设计者和发布者予以指导
要针对不同游戏的不同实际情况,在不同的环境和背景下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提醒,为他们设立不同的制度,设立不同的行为准则,区别化对待更有利于建设网络游戏设计的自由平台与环境。
(三)提高立法质量和行政保护水平,营造绿色产业环境
1.法律是治理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想要牢牢扭住治理网络游戏侵权这个“牛鼻子”,必须要立法先行,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侵权方式和行为后果,理清立法链条,拧紧立法螺丝,提高立法效能,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激活全盘。
2.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网络游戏侵权内容涉及的范围领域广,且侵权的行为和类型都更新的太快,因此暂时想要使涉及到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涉列是很难做到的,至少在现在各国的立法水平下,是很难做到的。
3.完善立法体制
我国现在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却没有关于网络游戏侵权的司法解释,这使得人们对于网游侵权行为的可预测度降低,这样不利于规范网络游戏的运行商的行为,同时这样也会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增加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公正的审判案件。面对这样日益增长的立法需求,希望相关立法机关重视起来,尽快提高对相关领域的立法速度和立法质量。
4.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网络游戏侵权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传播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所以我们不能通过一般的评判侵权标准予以认定。我们要加强科学立法,积极听取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的相关意见,根据当前网络游戏侵权的状况,从实际出发,设计出适应于网络游戏侵权的评判标准,使得该标准更加合理化、合法化。
(四)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实现优胜劣汰
1.完善网游侵权的司法侵权认定的标准现在法官在认定知识产权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模糊。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所以在取证、质证、认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同时一个游戏开发出来的过程很繁琐,每一个阶段链条都容易出现问题,这就加大了法官对于侵权行为认定的困难。
(2)定性困难。对于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所涉及范围广,常常存在侵权行为竞合的问题,例如有时侵犯著作权和侵犯专利权存在竞合,从而出现定性困难的问题。
(3)司法衡量尺度不同。由于现在还没有规定相对确定的裁判标准,所以针对同一类案件,具有不同职业素质和不同知识底蕴法官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所以应该使司法衡量尺度尽快明确起来。
2.对法官进行定期培训。由于现在对计算机领域比较熟悉的法官人员数量稀少,更不用提熟知网络游戏相关知识的法官了,那更是少的可怜。如果一名法官对于网络游戏相关的专业知识不了解的话,就难以根据实际情况评判案件,作出正确的决断,当事人也会对法官的判决不信任,不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所以通过培训,提高法官的专项能力和水平,显得尤为迫切重要。
对于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起来,尤其在一些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美国、韩国等国,对于网络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更加的细致,打击的力度也更强有力,这对于我国而言,也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所以建立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领域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行机制加以保护,使其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从而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1]北京海淀法院课题组.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调查报告(一)[J].中关村,2016(8).
[2]朱淼.论我国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J].开封大学学报,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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