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建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法学话语中的法律解释规则
徐 建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在研究法律话语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建立一种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形式,提升研究价值,对于基层法官来说,法律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项目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建立一种固态的办案程序和思路是许多基层法官的工作诉求,但是,在理论研究时,要保证法学理论的理论价值,又要实现理论的实践意义,确保其在理论形态下,创设一种更加优化的思维规则,从而更好的指导基层实践。
在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理论分析的过程中,要对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综合分析,确保统一解释和个案解释项目的有机融合,从而建构更加完整的法律解释规则。近几年,我国法律针对法律解释规则建立的法律体系为《立法法》以及《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等,对原则、技巧以及解释规则的方法论进行了相关阐述。第一,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解释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在对原则和规则进行区分的过程中,前者是较为抽象概括的表达参数,在法律解释原则中,客观性、合法合理性以及正当性是基本要求。后者在研究层级和研究方式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分,而在法律解释的具体操作层面上,法律解释规则是对原则的进一步细化,保证使用准则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若是能利用规则解决问题,则无需动用法律解释原则[1]。第二,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解释技巧之间的关系。在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分析和解构的过程中,主要是对语言学解释规则和实质性解释规则的综述。而法律解释技巧是在规则手段以及实践目的之间建立的有效路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以及公平正义。从法律解释的运行结构分析,法律解释规则是对解释技巧的综合和归纳[2]。第三,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要想有效利用法律解释规则,就要建构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确保运行措施具有实践性意义,能在实践中指导项目操作框架,确保规则方具有实效性价值,法律解释规则更加注重目标性,将较为复杂的研究措施简单化,实现研究框架的合理化。也就是说,法律解释方法更加侧重于对整体法律框架方法的分析。
而法律解释规则侧重于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解决路径的措施和要求,规则要接受方法的指引,从而建立逻辑框架,实现整体法律解释项目的运行目标。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不硬性割裂联系,只是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选取有效的表述方式。
在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过程中,研究人员要综合考量不同的研究框架,一方面要对如何应用法律形式化抽象结构进行分析,并对法律思维运作结构中的原则技巧综合管控。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结构和司法项目进行有效的经验性描述。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能将法律解释原则完全脱离实践,也不能忽视其理论性质,运用思维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和运用[3]。
(一)借助法律方法论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综合分析
要想借助法律方法实现对法律解释规则的综合分析,就要将其分割为不同的发展阶段,从而建构有效的分析模型。在法律方法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基本的法律解释结构都停留在理论阶段,主要研究的是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概念,并对其衡量标准和条件进行解构,尽管解释项目较为细致,但终究是停留在法律原理层面上的分析框架[4]。在法律方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法律运用项目走向了研究框架,相关研究人员在实际项目分析过程中,要对法律思维模式以及法律解释规则的具体流程进行综合解构,通过研究思维规则的运用条件,对规则的制定意义进行深层分析。在法律方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正是基于前者的分析理论和机构,在规则意义的分析中会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实现对冲突的研究和分析,从而借助相关研究内容对冲突理论进行消解,才能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全面的阐释。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中,矛盾冲突的消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解释是理论性概念,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就存在悖论,只有合理化的研究和运行司法实践,才能获取有效的指导价值。特别是近几年,实现解释和论辩结构的发展目标,具有较强的法律价值,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对规范和项目目的进行综合分析。
(二)依据法律法治形态结构对法律解释规则进行综合分析
在对法律法治形态进行综合解构的过程中,传统形式逻辑基础上的是形式法治,辩证基础上的是实质法治,两者的法律解释规则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是克制机制,后者追求能动机制,而从法律解释规则角度进行研究。形式法律更加注重解释策略,将文本解释和体系解释融合在一起,并有效借助历史解释等解释要素。但是在实质法律中,更加凸显出法律意义的重要性,强调对价值衡量和目的解释等项目进行处理。只有辩证的看待法律结构,才能从法制思维角度出发,集中强化对法律解释位序的重视程度。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解释规则中,要从文本解释入手,然后进行相关的社会学解释,才能保证法律解释满足立法要求和社会效果,一般将其概括为,文本解释为先,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次之,反对解释再次,其后为扩张性解释和限缩性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为最后[5]。
人是具备思维的生物,因此,在任何操作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都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尽管法律思维的形式较为固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同思维结构的法官会在接手不同案件时选取适宜自身以及环境的法律思维规则,这就会在案件判断过程中运行法律发现规则。法律解释规则、法律论证规则以及法律修辞规则等参数综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复杂且统筹化的案件审理思维。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解释规则是重要的评判基准,法官应用现成的法律解释规则对案件进行综合评断,也是在长期工作经验积累下形成的思维框架,也就是说,法律思维原则是不能脱离开意识形态而独立存在的,需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确保整体法律运行框架的完整度[6]。
(一)实际法制结构和形式法制结构背离下的法律解释规则综合分析
在研究实质法制结构时,要对西方法律结构和中国法律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在欧美法律发展进程中,法律框架已经从形式法制逐渐脱离出来,利用实质性法律结构进行审判和法制规范,思维模式也实现了从文本解释到社会学解释的转变,并且思维发展轨迹的运行也实现了整体法律解释规则的综合转型。但是,对于中国,由于法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盲目的跟风运行实质法制结构还存在社会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在对现实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理论的研究采纳过程中,还会产生一定的约束效应[7]。例如,在针对市场经济问题的法律解释中,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市场主体都是带着自利倾向运营市场行为的,因此,要借助信仰和法治进行统筹管控。
(二)法治观念建立进程中的法律解释规则综合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结构建立的过程中,最基本的宗旨就是深度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提高全民法治素质的同时,健全实现形式法制的要求,但是由于约束条件较多,基层法官在依法治国政策出台后,就开始积极倡导建立健全能动司法体系,并且极力促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筹管控的实质法律结构。但是,法律解释规则运行过程中,依旧存在现代法构建和区域特色思维模式的碰撞,将能动性思维结构解释成了司法理念[8]。正是基于此,中央号召各区域政府要全面推进法治结构,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机的融合在一起,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和研究人员针对形式法律建立一种更急贴合于时代需求的解释法律形式,将法治意识形态化,而不是硬性的割裂其发展结构,造成形式法治的绝对化。而多数研究人员在对法律解释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选取更加适用的法律解释结构,包括文本法律解释规则以及体系法律解释规则,并且也将话语法律解释规则列为相关举措。
总而言之,法律解释并不代表法律运行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难以落实的问题,要确保思维规则和法治思维结构得到统筹管控,实现行为规则的优化,促进职业道德要求的提升,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1]吕世伦,高中.拨开当代美国法律解释学的迷雾:激进与保守之间[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3(02):5-13.
[2]邱宁,陆幸福.权利话语在司法裁判中的局限性探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11):91-95.
[3]王茂庆.法律解释中的话语主体与主体话语[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7(02):62-65,78.
[4]朱明哲.“民法典时刻”的自然法——从<法国民法典>编纂看自然法话语的使用与变迁[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03(02):10-28.
[5]王彬.美国司法语境下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及其消解[J].北方法学,2014,05(02):104-111.
[6]张玲玉.制作主权:法权会议与近代法学话语实践[J].河北法学,2012,30(05):20-27.
[7]黄锫.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及其补正意义——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J].东方法学,2012,12(02):137-142.
[8]魏敦友.民间法话语的逻辑——对当代中国法学建构民间法的三种理论样式的初步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8(06):1-8.
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