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污染犯罪的研究

2016-02-02 19:08:21白佳鑫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水资源犯罪

白佳鑫 邢 雨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对水污染犯罪的研究

白佳鑫 邢 雨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一、我国当前水污染领域法律状况

众所周知,水资源在生活、生产、救助、制造等方面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水资源短缺的现象在各个国家频繁发生,人们对于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尽管政府实施举措,诸如加大水资源教育力度宣传、构建完成用水费用制度等,但水资源仍然处于短缺状态。有效治理水资源犯罪现象,是节约水源的有效方法,而我国目前对于水资源犯罪方面的法律举措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不足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犯罪活动。

1997年新刑法在分则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初步建立的一个重要标志。从理论研究及发展的角度看,水污染犯罪主要是囊括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事实上是一个总括性罪名,涵括了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内水污染、土地污染等内容。在司法认定上,对水污染犯罪的认定,也主要是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进行认定的。

在我们身边,水资源犯罪时间频繁发生,各项罪名的建立都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真正能够有效量刑定罪的案件较为稀少,从而反映出我国当今环境污染法律存在较大缺陷。因此,2011年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取消了以“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定罪标准,但这一新法的建立仍然在水资源犯罪方面捉襟见肘,对于细节判定存在模糊界限。

二、国际对于水污染犯罪的法律明文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水资源犯罪方面颇有建树。诸如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定制水污染犯罪政策法律的国家,在19世纪末就制定完善了《水质污染控制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因为具体细节问题而不好确定刑事责任。继而之后100年,在20世纪末颁布的《污染控制法》,详细总结了水污染犯罪当中的细节问题,是一部最新、最全面的水污染犯罪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当中明文确定了水污染问题,对于内陆水面、地下水和沿海城市水源进行了明显的区域划分,包括内部的控制力度以及使用界限。这部法律刑法期限罪行小的为三个月羁押,罪行较大有两年的有期徒刑期限。

美国也在水污染犯罪法律当中比较早的就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在《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中解释了水污染犯罪中乱排放、不加处理犯罪的惩罚力度,并且针对排水点、排放废物成分、污水处理许可等方面进行明文划分,对向河道排放污水的人进行系统管理,并且对于废水处理过程和时间排放污水设定了最高限量。

日本一直是较为严谨的国家。日本在1970年便立法明文规定,只要是污染饮用水,导致不能正常引用的人,都要做出6个月监禁或10万元罚款的惩罚。并且污染人数较多,导致群众生产用水、饮用水遭到影响,惩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

德国曾经颁布过《水管理办法》,明确确立了对于地下水、地上水、沿海区域的用水原则以及使用保护原则。根据该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过相关部门允许,破坏污染水域污染或让水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要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行为是为了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利益的,处于3年以下的监禁,并且还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外的水污染犯罪法律建设中,注重于通过法律来威慑以及预防,惩罚举措相对较弱,并且无法保证强效有力的执法力度。同时,针对过失犯罪等界定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尽管如此,这些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念依然对我国有着借鉴作用。

三、打击水污染犯罪的意义

(一)打击整治污染水环境犯罪有利于促进转型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结构调整阵容阶段,快速增长的同时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环境污染是当前经济发展中急需治理的一个关键因素,以“环境换经济”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因为我国当前处于发展中状态,大部分企业都在国际分工和产业链中处于中下游阶段,承包着污染率较高的劳动型产业,同期存在的问题最为明显,高消耗、高污染、难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诸如化工、印刷、造纸、制革等行业的增长值只占城市发展的二三成左右,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则在全国工业排放总量中占据了六七成的比重。水污染发最能够促使重污染高耗能企业进行内部产业调整,进行节能优化资源配置,较少污染总量,在排放、治理污染物等方面下苦功夫。物竞天择,逐渐淘汰规模小、污染高的企业,形成良性竞争环境,并循环推动整个城市发展进程。

(二)整治水污染环境犯罪有利于抓法制保平安

我国国内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当显著,特别是针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这些不安定的因素已经爆发,造成的灾难影响不可言喻。尽管我国政府部门对于一些环境引发的群体性行为能够有较好的针对效果,但采取的措施大都局限于表面,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关键。针对我国水污染犯罪的形式,应结合当前国际形势以现代化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遏止环境污染,进而有效的减少社会当中环境纠纷问题,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

(三)对于水污染犯罪的整治有利于惠及民生需求

众所周知,水是人们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污染水环境造成的危害比一般的行刑事、民事案件更加严重。它的污染性较强、覆盖区域的范围比其他污染要大,并且隐蔽不宜察觉,因水污染而导致健康受损的群众较多,并且对于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导致恶性循环、环境破坏,人们饮用水遭受污染,生活困难不便,损害也在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如今的人们随着生活条件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注重生活的质量,已经从以往的温饱转向了环境舒适,衣服面包等粮食问题转而担忧生活质量。打击水污染犯罪,是对人民群众最有力的回应,也是对于保障民生的有力武器。

(四)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公职部门设立良好形象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水资源犯罪作为其中较为特殊的一项,必定要有一套特殊的处理模式来进行针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考验我国公安机关在新形式条件下的重要条件,也是检验公安机关行为模式、工作效率以及打击犯罪活动的实际能力的重要标准。针对其他的犯罪活动,水污染犯罪更具备隐藏性、专业性、结构复杂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在实际过程中能够给公安机关打击活动增添不可多得困难。督促公安机关对于这些案件提高针对性与细致的细节把握,从而从根本上调节公安部门整体的工作效率。

四、污染水污染犯罪的特点趋势

水污染犯罪活动是当前时代下新型特殊的犯罪模式,根据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这种犯罪模式极具生存空间,并不等同于传统模式犯罪特点。结合我国当前的形式,对于当前污染水环境多发态势做出针对性措施。

(一)产业结构决定水污染环境犯罪仍将多发

污染水环境犯罪与城市的经济结构、产业层次和延伸出的产业链有着密切的联系。尽管我国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这一部分加大了整治力度,查处并且封停了一部分涉嫌水污染犯罪的企业,但我国目前加工行业数量还是数量较多,并且可以通过分析,预测我国结构转型、产品升级的障碍与规划,这些高污染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发展的绊脚石。尽管从相关数据来看,我国目前电镀、化工、印刷、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比重最大,特别是电镀前置行业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一类为了节约成本,或者企业规模根本达不到配置排污设置的规模,只配备了简单的生产制造工具,没有专门的排污设施,它们一般选择相对比较隐秘的农村将大部分有毒物质直接排放。

(二)社会环境污染的大前提导致了水污染犯罪更加隐秘

根据犯罪学原理,任何一种犯罪反映出的都是一种来自于社会身处的矛盾现象,并且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于社会整体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于环境监管的力度需要不断增强,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伴随着这种大前提下越来越隐秘,更有甚者选择在夜晚或者各种偏僻角落进行非法排污。借着夜色掩人耳目,并且通过管道,甚至地下管道进行排放。或者在大企业出租的厂房内进行排污,总之方法千遍万化,但始终一直进行非法排放。

(三)违法成本偏低导致污染水资源犯罪

成本问题来源于经济学,但也可将这种理论应用到法律范围中,违法成本永远是取决于人类是否犯罪的主要因素,非法排污由于各种原因,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这也就是造成这么多水污染犯罪原因。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的方面,几乎处于百利一害的状况,而这一害还是与自身毫无关系的环境问题。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浅薄,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受着利益的趋势,违法乱旁放。同时,污染环境案件没有直接因素在因果意义上的受害人,并且具备极强的随机性和潜伏性,往往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才会产生相应的后果,而这时的直接责任人已经逃之夭夭。并且因为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为企业,少数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或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督睁一眼闭一眼,或给予一些侧面保护,这样更加促使了企业污染行为的肆意蔓延。

(四)现有打击水污染犯罪困境有待突破

水污染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因此在打击过程中要面对许多困难。案件在处理中存在案例少、案件小、审查不全面、证据难掌握等特点,一方面相关的执法部门对于犯罪构成要素比较陌生,不能熟练掌握案件的关键。另一方面还要针对审查时的经济制表、责任归咎等问题而影响。更有甚者有着通过经济惩罚来代替刑事惩罚,无形之中给案件带来难以想象的难度。

五、解决水污染犯罪的具体举措

(一)单独设立水环境污染罪

在如今国际的大环境下,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处于水资源困乏的阶段,保护淡水水源已经刻不容缓。水污染犯罪的违法时间频频发生,大量的淡水资源被奢侈的浪费,水污染污染已经对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与危害。而转眼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水污染犯罪的相关制度,不能够行之有效的对于水污染犯罪进行科学公正的审判与约束。因此建议单独设立水污染犯罪相关罪名,更好的将水资源造福于人类,保护我们赖以为生的环境。

(二)增加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针对的是在水污染犯罪过程中进行了水污染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致使生活居民、生产企业因为水源污染而造成生命、财产威胁的犯罪。水污染犯罪的影响与危害十分巨大,隐蔽性让真正实施时难度倍增,从整体趋势而言,我国当前的水污染情况与西方国家六七时年代差不多,问题相当严重,因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根据对西方国家的水污染犯罪法律的研究,水污染犯罪中设立危险犯,当某一个罪犯的客观行为危害出现了一定的特点是,用刑法进行相关明文规定,规定这一范围内的行为都为危险状态,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条件。利用法律进行约束,这样无论结果如何,都能行之有效的对于当事人进行控制,从而保护水资源。另一方面,一旦危害的结果出现,对当前责任人给予处罚,有了,有利于给其他人借鉴从而引起警惕。

(三)有条件地实行严格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或造成了法律所禁止的某种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同样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应用严格责任制度,可以约束在犯罪过程中企图犯罪但却没有实际行动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类人进行法律约束,可以行之有效的保护环境污染,防止严重污染行为并提高公共财产的安全性,避免造成人员的大量伤亡。由于环境水体的承受能力与自净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一旦遭受到了比较重大的污染事故,很难通过自身的净化与处理慢慢恢复,只能通过人们耗费财力与精力进行人为修复。当然,由于严格责任有悖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主客观相结合的归罪原则,在实践中必须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四)以法制化的思维提升打击力度

水污染犯罪案件难点在于取证困难、证据要求力度高、办案难度大,因此必须始终紧绷严格执法的这一根弦。以高敏感度、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对每一起案件负责。牢固立法依法治理的理念,深刻理解,准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口,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以法治思维引领治污事件。

[1]付立忠.环境刑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王灿发,冯嘉.论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新发展[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3]单林波.对我国水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J].陕西水利,2007(02).

[4]高福德,王志敏.中外水污染犯罪立法之比较[J].科技咨询导报,2007(29).

D924.3;D

A

猜你喜欢
环境污染水资源犯罪
《水资源开发与管理》征订启事
珍惜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
中华环境(2021年8期)2021-10-13 07:28:34
加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策略
湖北农机化(2020年4期)2020-07-24 09:07:02
Televisions
加强水文水资源勘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智能城市(2018年7期)2018-07-10 08:30:30
浅议我国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
什么是犯罪?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坚持三个原则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煤矿区环境污染及治理
河南科技(2014年8期)2014-02-27 1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