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幸穗
(中国农业博物馆,北京 100125)
农业文化遗产相关概念的辨析
曹幸穗
(中国农业博物馆,北京 100125)
摘要:在我国当前的学术语境中,经常出现农业史、农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等相关概念。但是对于这些概念的使用尚未取得一致,有时在学术讨论中容易产生歧义和混乱。为此,重点辨析农业史学、农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等相关概念的定义和学术内涵,并指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指出,农业史学的任务是对于农业发生发展和历史演变的探索和陈述,农业遗产则是特指农业史演进过程中所遗存下来的具有继承价值的优良部分。“农业文化遗产”是指 “活态的、生长着的、在生产中受到保护的”农业系统。
关键词:农业史;农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出“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保护”倡议。我国是最早响应项目试点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农业文化遗产类型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农业文化遗产项目试点的开展,“农业文化遗产”在我国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知和重视。特别是自2005年推荐评审“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为粮农组织试点项目开始,我国相继评选出3批60多处农业遗产项目,对促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在申报农业文化遗产项目材料过程中,以及在传承保护和推广利用过程中,首先要弄清农业历史、农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的特定内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关于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和管理利用的科学体系。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些相关概念尚未取得一致的共识,有的还存在争议。
1.1农业历史的源与流
中国农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距今一万多年的史前年代。“神农氏”是农业起源时代的传奇式人物。根据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推演辩考结果,比较一致的共识是神农即炎帝。我们注意到,神农被描述成“牛首人身”的形象。这里面隐含的历史信息可能是,种植业的发明源自之前的游牧业。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神农氏一个人,几乎囊括了他那个时代的所有重大发明。比如,发明耒耜,教导人民种植五谷;发明药病,曾经尝遍百草;发明制陶,从此开始用炊具烹煮食物,等等。近代考古学的常识告诉我们,这一切重大文明成果的诞生,贯穿于漫长的新石器时期,不可能由一个人独自发明。由此可知,神农氏实际上是一个漫长时代的文明化身。到了春秋时代,《诗经》中叙述的周族先祖“后稷教稼”的故事,尽管其中也还有传说的痕迹,但是与史前时代的神农相比,已经更接近于“信史”了。
作者简介:曹幸穗 (1952—),男,研究员,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史和农业文化遗产研究。E-mail:cxs@zgnybwg.com.cn.
农业开启了人类文明之源,逐渐汇成溪流,汇成江河,奔流万年而至今日,形成一部浩瀚壮阔的农业文明史。这是一部凝聚智慧的历史,一部巧夺天工的历史。有了农业,自然就有农业史。历史的本义,特指事物发生发展的时间过程,是自然的客观存在。农业史是文明进程中的客观存在。中国传统农业曾经长期领先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形成了辉照千秋、惠及四海的中华农业文明体系。中国传统农业的精华部分,至今仍是现代农业发展值得借鉴和发扬的要素。
1.2农业史观的形成
认识历史的客观存在既是一个过程,也是时空上的特定点位。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人,处于不同时空点上的人,对于客观的历史会出现不同的描述,产生不同的认识。于是,观察农业发展史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烙上观察者的主观印记。农业本身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系统,它远远超出了个人的视野和经验的范围。由于知识背景、经验阅历以及关注重点的差异,即使面对同一个农业史事象,不同的观察者,不同的历史学家,也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和结论。为了区分客观存在的农业史,我们将认识农业史的学问称为农业史学。史学是主观的,可以仁者见仁,百家争鸣。
在古代,还没有形成“农业史学”的学术概念。但是以农业为对象的学问是与史俱来,与史俱存的。历朝历代都有人在做农业史的学问,今天可以称他们为古代农学家,或者农书作者。他们留给后世的农业史学的业绩,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编写农书。古代农书的知识体系,大致来源于农事经验的蒐集、归纳和总结,在史料积累和叙事释义等方面进行了农业史学的研究。我国古代留存了卷帙浩繁的农书古籍,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绝无仅有的。从五千年前的甲骨文时代,我国就有了关于农业的记载。公元4世纪成书的《齐民要术》,开创了系统收集农业生产的经验资料和征引前代农书和典籍记载的传统,使得我国的农史叙事,在历代农书中相因相承,绵延不断。
二是考释农史名物。如三国陆玑的《毛诗草木虫鱼疏》,晋代郭璞的《尔雅注》,清朝程瑶田的《九谷考》和刘宝楠的《释谷》等。特别是晚清学者吴其濬的《植物名实图长编》和《植物名实图考》,更可堪称农作物名实考证的鸿篇巨著。《植物名实图长编》22卷,辑录了838种植物文献,分为谷、蔬、山草、隰草、蔓草、芳草、水草、石草、毒草、果、木共11大类;《植物名实图考》38卷,收录植物1 714种,附图1 800余幅,堪称严谨的植物学专著。
三是正史典籍中的“食货”类记述。其中多以历代的土地制度、农业田赋、农产品贸易交换等农业经济史的记述为重点。这些都是传统史学时期的农业遗产[1]。
1.3近代农业史学科的出现
近代意义上的农业史学科,是受西方学术范式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我国早在明代后期,通过来华传教士的介绍,已经接触了西方农学的一些端倪。徐光启的《农政全书》中就设了专章介绍“泰西水法”。但是,由于清朝推行闭关锁国的政策,阻断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失去了吸收借鉴世界先进文化的机会。
直到1840年发生西方列强入侵的鸦片战争,尤其是甲午战争失败,洋务运动破产,朝野人士认识到,振兴农业当为国家要务,于是逐渐出现一股兴农兴邦的社会潮流。振兴农务成为维新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光绪皇帝连续颁布了关于农业变革的谕令。自此,中国开始仿效先进国家的农政管理经验,推行了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完成了近代农学从知识启蒙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转变。历史由此翻开了一个新纪元。
大致与此同时,“史学革命”开始盛行,社会经济史研究进入了史学家的视野,而农业史正是构成古代经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农业史研究开始登上大雅之堂。20世纪20年代末,金陵大学、中央大学相继开设“中国农业史”课程。中国出现了一批筚路蓝缕的农业史学家,如《中国田制史》作者万国鼎、《中国水利史》作者郑肇经、《中国救灾史》作者邓云特、《中国渔业史》作者李士豪,等等。他们的开创性工作打下了农业史的学科基础[2]。
2.1公共遗产概念的提出
“遗产”本义是指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先辈遗留下来的私人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私人财产之一种。
遗产被用于公有领域,产生于近代工业化之后。工业化耗用或者损毁了大量的公有资源,如森林、草原、湿地、田园等等。工业化的扩展,使大量的“公共资源”遭到了破坏和污染。人们开始警觉起来,开始提出保护公共资源的要求,第一次明确地将“公共资源”视为财产。对于这些公共财产,需要使用一个新的概念,以表达共同的认知,进而产生共同的保护意识。于是,有人提议借用私人财产中的“遗产”概念,用以统称过去时代遗存下来的、当下受到了威胁或破坏的公有资源。这就是“自然遗产”概念的由来。
后来,人们进一步发现,不仅公有资源遭到了破坏,一些具有历史记忆意义的人类文明载体,如各种各类的古代建筑物以及历史遗址遗存,也都遭到了损毁、废弃或拆除,于是又产生了“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全球化在带来科学技术进步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使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大量农业文化遗产,面临消亡的危险。“遗产”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公共领域,成为日常话语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
有学者指出,在首先提出和倡导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西方社会,其最初形成的“遗产观”,只是源于“过去”的概念。正是极平凡的“过去”,催生了遗产学的兴起。英国历史学家罗文索尔 (David Lowenthal)在1985年出版的《过去是一个陌生的国度》一书中说:历史时期的大部分年代,人们很少把“过去”和“现在”区分开来,缓慢的历史演变使“过去”和“现在”被认为是一回事。去年和今年几乎没什么不同,祖辈和晚辈的生活方式也没什么不同。在传统农业时代,甚至过去的两千年与一千年,也很难说有很大的变化或者不同[3]。
但是,近代工业化的飞速发展,人们开始觉察到“过去”常见的情形开始发生了改变。“现在”与“过去”有了很多而且很大的不同。于是,“现在”开始受到关注和关切,而“过去”却需要保护了。比如,现在的环境状况开始受到关注,而对过去环境的记忆需要恢复和保护了。进入19世纪,保护“过去”的行为在一些早期工业化国家突然出现,并不是历史的偶然。到了20世纪,更多国家也开始想到拯救自身的遗产,以抵抗社会的衰退。于是,“过去”被视为一种遗产而受到追捧。一个民族国家的环境、古物、遗物、民俗传统等等,被作为民族认同和情感维系的标物而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至“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农业遗产”等概念,都先后应运而生。
2.2中国是最早关注农业遗产的国家
在农业遗产领域,中国人继承了农业大国和农业古国的传统,保持了引领世界潮流的领跑地位。一个确凿的历史事实是,1955年4月,国家农业部所属的农业宣传总局在北京召开了“整理农业遗产座谈会”。从这个会议的主办者和会议的主题即可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已经十分重视继承和弘扬祖国的农业遗产。很难想像,在历经了一百多年的战乱摧残而百废待兴的新中国,建国之初就开始运用国家的力量,着手整理祖国的农业遗产。这其中的意图,应当不仅仅是为了繁荣学术研究。这是中国开始“农业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的开端。由中央政府直接启动农业遗产整理研究的工作,世界上大概没有更早的先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次会议越来越凸显出先知先觉般的历史意义[4]。
根据当时的与会专家回忆,这次会议是执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指示。会议主题“农业遗产”的概念也是周恩来确定的。可见,在当时,“农业遗产”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整理农业遗产成为新中国政府的职责工作。会议结束后,受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和国家农业部的指令,当时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筹建办公室和南京农学院(即今南京农业大学)奉命联合组建“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这是一个从事农业遗产研究的国家级机构,行政级别为司局级,额定编制76人,实行中国农业科学院与南京农业大学双重领导。1955年7月,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挂牌成立。
今天回顾60年前成立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的宗旨,可以帮助我们辨析“农业遗产”的含义。其中有几个值得考究的关键点:
一是新中国成立之前,南京农业大学前身的金陵大学和中央大学的农学院都已设有 “农业史研究室”。1955年初,农业部不是恢复“农业史研究室”的建制,而是明确地改名为“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升格为国家级的专业机构。而将“农业史”变为“农业遗产”,其中的用意应当不只是机构称谓的不同。
二是这家研究机构成立之初,同时编辑发行《农业遗产研究集刊》和《农史研究集刊》2种刊物。两者之间,显然要有不同的学术领域,否则就用不着取用2个刊号。
三是当时国内不少农业高校也设有类似的研究机构,但是都不用“农业遗产”称谓。例如,在西北农学院称为古农学研究室、在北京农业大学称为农业史研究室。有意思的是,华南农学院称之为农业历史遗产研究室,这里显然是兼有农业历史和农业遗产的双重意思。
2.3农业史学与农业遗产的区别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农业历史和农业遗产是有着学术取向上的区别的。农业历史的研究重点在于对农业发生发展和历史演变的探索和陈述,而农业遗产则是特指农业史演进过程中所遗存下来的具有继承价值的优良部分。概而言之,农业史学侧重于历史过程的客观陈述,农业遗产侧重于对传统农业要素的价值判断。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领域区别。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中国在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经济之时,立即专门设立一个国家级的农业遗产研究机构,并且要求它同时进行文献整理和实地调查两方面的研究,发掘和揭示对于现实农业生产具有可资借鉴利用的农业遗产,如优良的传统品种,切实可用的传统农业技术措施等等。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有陈恒力等专家深入浙江桐乡,长期驻村调研而写成的《补农书研究》,以及采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对某些传统技术,如搜种法、区田法进行科学检验等。这些做法已经与近年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很接近了。
3.1关于“农业文化遗产”汉译的争议
“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是由于现代农业科技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快速发展,显露出了其固有的一些负面影响,诸如消耗大量化石能源、过度依赖机械装备、大量施用化肥农药污染环境、农牧生物品种的基因资源匮乏等等问题而提出的。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范畴、认定和保护的公约条款。199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新的遗产类型——文化景观遗产。文化景观遗产既不同于人类文明创造的文化遗产,也区别于自然禀赋客观存在的自然遗产。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联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联合国大学等国际组织或机构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提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的项目试点,旨在最终能够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由此可见,世界遗产的类型是随着全球社会经济格局变化而逐渐增加和扩展的。
闵庆文教授是最早将“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译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中国科学家。这里将“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翻译为“农业文化遗产”引起了学术争议,因为原文的直译应该是“农业遗产系统”。有学者指出,丢失了“系统”的概念可能会引起歧义。按照粮农组织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 “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5]。显然,粮农组织在陈述这个概念的定义时,多次提到甚至强调了“系统”(Systems)。
熊礼明和李映辉指出,农业文化遗产(或是农业遗产)与农业遗产系统(或是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二者存在涵义上的差异,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概念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的就是农业文化系统,而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等同于农业遗产[6]。对于这个特指性的概念,也有人提出翻译为“全球重要农业遗产”,或“农业系统遗产”,等等。
闵教授对这些不同的译法作了回应。目前,“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GIAHS)项目正处于初始阶段,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GIAHS可能会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的一种类型,这是该项目的目标之一,到时这一名词的翻译可能要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因此,在目前阶段的研究中,我们暂且仍然将其称为“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7]。
我国最早倡导和引进GIAHS项目的李文华院士,采用了“农业文化遗产”的译法。他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中说:农业文化遗产植根于悠久的文化传统和长期的实践经验,传承了故有的系统、协调、循环、再生的思想,因地制宜地发展了许多宝贵的模式和好的经验,蕴含着丰富的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思想,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一脉相承。现代农业的发展,不仅要重视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也要重视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提高。在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加快推进和现代技术应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一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被抛弃的危险。因此,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提出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GIAHS)”的概念,旨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和文化保护体系,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与保护,为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8]。
在我国引进GIAHS项目试点工作之前,即2005年推荐评审“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为粮农组织试点项目之前,我国学者已经提出并使用了 “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曹幸穗教授于2004年3月5日,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提出了 “关于将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纳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提案”,第一次在政治性文本中使用“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后来这个提案被转到国家文化部答复办理。文化部领导非常重视,及时与提案人取得联系,并批复在中国农业博物馆启动“中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04年4月—2006年6月实施了 “贵州从江县和威宁县的农业文化保护试点”。巧合的是,2年后,“从江县侗乡稻鱼鸭系统”成为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
3.2“农业文化遗产”是特指的专用术语
鉴于当前我国学术界已经比较普遍使用 “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多数场合已经是特指“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的中文译语,而且已被国家农业部在正式文件中所采用,我们应当共同接受这个约定俗成的文化术语。在语言进化史上,当一个术语或名词被广泛采用之后,就具有了专用专享的特指,只要不与相关的法权或习俗相冲突,不引起表述上的歧义,继续使用和传播就是适当的和应当的。我们没有必要在名实对应上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翻译继续争议下去。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用“文化遗产”的概念,已经成为一个普遍认同的公共遗产概念,如果有人将他祖辈遗留下来的私家字画称为“文化遗产”,可能反而觉得不太合适了。至于将来 “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是否能够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体系之中,以及在进入时是否要做出称谓上和概念定义上的更改,留待将来决定。因此,本文主张并赞同闵庆文教授的意见,暂且仍然特指性地将“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称为“农业文化遗产”,而不是学术上泛指的农业遗产或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
3.3活态农业遗产
事实上,人们对遗产的认知也是一个相互包涵相互促进的过程。在景观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被提出之前,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中早已出现了它们的身影。从这一点上观察,各类遗产的边界并非泾渭分明。虽然遗产的倡导者和主管者都试图对每一个遗产的内涵做出缜密的特征描述,但是一些类别的农业文化遗产依然可以被列入文化遗产名录之中。例如,菲律宾安第斯山上的科迪勒拉稻米梯田、法国的圣艾米利昂葡萄园、瑞典的奥兰南部农业景观、古巴东南部的咖啡种植园考古遗址、葡萄牙的阿尔托杜劳葡萄酒产地等,都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如果将来粮农组织的“农业遗产系统”项目纳入世界遗产体系,制定全球农业遗产公约时,是否可以建议将“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更改为更符合项目设计本意的英文表述和汉译。我个人赞成采用“活态农业遗产”(Growing Agricultural Heritage)的提法。它特指正在被使用的农业遗产,或者在农业生产上受到保护的农业遗产。因为“系统”(Systems)过于具象,作为“试点项目”的用语,比较切合,而作为人类文明中的一类重要遗产的抽象,用“活态农业遗产”也许更为适合和准确。由此区别于农业遗产中的所有其他类别,比如图书馆里的古农书、博物馆里的农业文物、日常生活中的农业习俗等,它们都是农业遗产,但是都不同于我们正在实施的农业文化遗产,因为它们都没有“活态的、生长着的、在生产中受到保护的”这样一些特点。
程中的农业演进的历程,而农业史学是指对于农业发生发展和历史演变的探索和陈述。农业遗产则是特指农业演进过程中所遗存下来的具有继承价值的优良部分。概而言之,农业史侧重于历史过程的客观陈述,农业遗产侧重于对传统农业要素的价值判断。
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2年提出的 “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与世界各国的农业历史和农业遗产紧密相关的概念。“农业文化遗产”是历史积淀的而且依然具有现实生命力的优良农业遗产。因此,在审定是否符合该系统定义的保护项目时,需要厘清被审定对象与其长期协同进化的各国各民族的农业历史、农业遗产的相关性,以避免近代以来的经过农业科技改造的农业系统进入“农业文化遗产”的名录之中,同时也避免从域外引进而未经本土化改造的他国“农业文化遗产”被误认为是某国或某地的农业遗产。
在世界遗产的体系中,农业文化遗产是新生事物,是后来者,因此应当给予它更多的包容,更多的关注,以使它有着足够的成长空间和良好的人文环境,成长为与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并驾齐驱的人类文明遗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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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指的农业历史,是各国各民族在其文明进
中图分类号:S1;K0;G0
文献标志码:A
A Discussion on the Definitions of Related Concepts of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
CAO Xingsui
(China Agricultural Museum,Beijing 100125,China)
Abstract:In Chinese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literature,the expressions such as“agricultural history”,“agricultural heritage”and“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appear frequently.However,there is no consensus regarding the definitions of these expressions,which sometimes leads to ambiguity and confusion in academic discussions.As a result,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s of“agricultural history”,“agricultural heritage”,“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and other related expressions,and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m.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purposes of agricultural history research are to explore and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agriculture.Agri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legacy of agricultural evolution.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 refers to the“dynamic,growing and well-preserved”agricultural system.
Key Words:agricultural history;agricultural heritage;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