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研究

2016-02-02 19:08:21张云燕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责任制检察官办案

张云燕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研究

张云燕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对提升检察官执法办案能力,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的检察官的绩效考评作为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以自我考核、同一标准考核、围绕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考核为主要特色,已不能适应检察机关发展的需要。①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已成为推动司法改革持续深入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当前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不足

(一)与行政考评混同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同时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业绩评价的目标、程序、方法上,很大程度套用了政府公务员的考评体系。具体操作上,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测评指标分别为德、能、勤、绩、廉,在量化计分时每项指标各站20%。这种完全照搬公务员测评的业绩评价体系,完全忽视了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检察工作规律,并且与《检察官法》规定的“重点考察检察工作实绩”原则相悖。

(二)评价对象不明确

目前,检察系统的业绩评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针对检察官个体的业绩评价,以行政考评方式进行,对检察人员身份不作区分,造成评价指标和评价结果的模糊笼统。另一种是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业绩考核。每年年初,上级检察机关分条块制定本业务部门的业绩考核标准,在具体的考核办法中设计工作指标,加减分项。这一方式并不是针对检察官个体的评价,起到的督促激励效力十分有限。

(三)评价主体不规范

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主体应该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检察院的人事结构中,并不存在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这一组织。在业务条块考核中,考评主体则转化为对应的上级机关业务部门,不同业务部门各有一套评价数据和指标。评价主体缺位、人员构成模糊,造成标准无法统一,对检察官个人的业绩评价也就失去了公正和可信性。

(四)评价体系不完整

无论是参照公务员测评的行政化评价方式,还是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的业务条块考核方式,都不是针对检察官个体的业绩评价体系,对检察官的业务素能、履职情况、外部评价等方面没有全面系统的评价指标,欠缺规范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检察官业绩评价工作大都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体现检察官个体的工作实绩,无法起到评价、督促、激励的作用。

(五)评价结果不科学

由于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不完善,评价方式方法背离检察官工作的司法属性,导致评价结果不能真正体现检察官的工作实绩和水平差异,优秀等次常常变成部门内部的轮流坐庄。在业务条块考核中,某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在考核中取得靠前的名次或者档次,片面追求数据,甚至不惜注水,弄虚作假,业绩评价结果失去可信性。

二、司法责任制对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提出的新要求

(一)与检察官权力清单相结合

司法责任制要求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权限。办案组织形式的变化,为检察官重新划分了职责分工。以往,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都可以担任独立办案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长、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辅助人员在办案组织中担任不同角色,每一个岗位都具有更加明晰的职责划分和检察权力清单。

(二)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责任制的总目标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以往,检察官办案采取的是案件承办人、科长、检察长三级审批的模式,对检察业绩的考核是以部门成绩为对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承办检察官直接对案件负责,更加注重检察官个体作用。

(三)体现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原则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价值是“负责”。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必不可少,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在检察官业绩评价结果中,占有一定权重。

(四)发挥检察管理和监督作用

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是检察队伍管理的重要组成制度。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规定的各项指标,必然具有明确的激励、规范效能,是检察官的行为指引和工作核心。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使检察官在努力达成目标的过程中,能做好自身监督制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三、构建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途径探析

(一)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基本内容

1.检察官履职情况

对检察官履职情况的评价,是一个综合性指标,以定性分析为测评手段。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在评价指标的具体设计上,应主要考虑检察官是否严格遵守和履行《检察官法》规定的职责、义务、权利条款,以及《意见》提出的职责权限。

2.办案数量

办案数量是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考核的主要手段,也是最能凸显检察工作实绩的量化指标。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个体作用更加明显,对办案数量的评价应落脚于检察官个人,而不是整个部门。

3.办案质效

办案质效应通过完善的案件评查机制进行测量,得出权数后计入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案件管理机制、案件评查机制、错案追究机制等都是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重要补充。

4.司法技能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从通用素养和通用能力两部分,对检察官的岗位素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中的司法技能指标,可通过岗位素能评判取得。

5.外部评价

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评价,直接关系到检察公信力的建设,进而对司法改革、法治社会进程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服务对象等了解检察官的外部评价,测量数据和信息可通过信访、约谈、走访当事人等方式采集。

(二)确保评价程序科学、正当、规范

1.不同岗位指标权重应有所不同

上述五项指标体系,在应用于不同岗位的检察官时,所占权重应根据岗位职责相应调整。如评价主任检察官的业绩,在办案数量和办案质效上要有所侧重,而评价助理检察官时,因其职责所限,不能独立承办案件或只能承办少量简易案件,如仍以办案数量作为最大权重,则有失公平。

2.规范业绩评价委员会管理

建立人员相对稳定的检察官业绩评价委员会,严格履行评价程序,减少业绩评价中的行政化色彩,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专业化能力。

3.做好配套机制完善

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不是孤立的存在,需要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等制度的补充和配合。要进一步强化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提供人事制度保障及经费物质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合理有效运用评价结果

检察官业绩评价应有完善的结果反馈和使用机制。首先,业绩评价结果应成为检察官晋职晋级的首要依据;第二,应成为表彰、惩戒检察官的参考依据;第三,应加强双向沟通,完善反馈机制,使检察官根据业绩评价结果及时明确自身履职中存在的长处和不足。

[ 注 释 ]

① 孔鹏,李益明.专业化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之构建[J].菏泽学院学报,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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