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浅议

2016-02-02 15:47杨伊玲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渎职罪罪名刑法

杨伊玲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凯里 556000



食品监管渎职罪浅议

杨伊玲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凯里556000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基本价值入手,讨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以期对今后的食品监管工作有所帮助。

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用意;完善建议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1款规定正式确立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此罪名的出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褒贬不一。那么,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其包含在刑法理论里面的法律价值体现在何处?

食品监管渎职罪乃我国首创,是特殊的渎职罪。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打击对象包括了卫生、农业、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机构等与食品安全监督有关的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违法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督促食品监管的机制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与保障,以期最终实现食品的安全有效保障。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要想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要明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对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管理机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且这种损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第二,行为人的这种损害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着故意或者过失。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用意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其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而且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这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再者,地方政府官员责任制度不明确,导致了责任相互推诿,出事相互隐瞒和指责,这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出台做了催化剂;再次,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事前民众们得不到合理的引导,事后,民众们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妥善的保护,这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出台打了一剂强心针。那么,通过法律来对食品监管机构和人员展开强而有力的规制从而最终保障我国的食品的安全,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合法权益,这充分表现了国家及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并迫切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这一关注度极高的民生问题。此外,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出现还填补了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空白,也是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联系。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内涵延伸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罪,是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相比,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危害行为的发生领域更加具体化。将“食品监管渎职罪”独立成罪,是让食品监管人员对于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更加明确,这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更加公平、公正、合法的实施自己手中的监管权。

三、食品安全渎职罪完善建议

新事物的产生必然会带来一些讨论。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一个我国首创的一个新罪名,这为我国法制完善的进程划上了非常重要的一笔。但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出台的同时还伴随着争议和问题。比如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存在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其犯罪客体是单一的还是双重的?本罪的刑法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追责力度是否足够?本人认为,应该严格限制该罪的适用范围,这样可以缩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一个解释的空间并且除了在刑法方面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之外,对于违法的犯罪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将违法的行为人加入到相应的赔偿之中。

其实,真正的问题不完全在于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民众的监督力度不够,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某些人、某些机构的“自觉性不高”、“使命感不强”。对于此现象,可以引入国外对于食品监管的监管方式——全程监管。全程监管从原料到生产再到销售,将食品的“人为污染”降至最低。此外,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以政府引导为主,企业引导为辅。此外,明确每个职能部门的责任,以防止出现相互推诿以及监管不到位等现象。

四、小结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出台为我国的保障食品安全的进程开了一个好头,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我们的政府或者整个经济市场而言,任何一方都难以单独而又有效的去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是食品安全中的利益相关者更加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并不是政府自己或者政府的某一个职能或者政府的某一个部门的事情,这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来改善我们国家的食品监管环境。

[1]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html/2012-10/10/nw.D110000zgqnb_20121010_2-07.html.

[2]李森,陈烨.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28(3):29-34.

D924.393

A

2095-4379-(2016)28-0224-01

杨伊玲(1987-),女,贵州天柱人,2013年7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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