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卓尔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关于刑事速裁程序发展的探究
王卓尔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近年来,人口流动性增大,城乡平复差距日益凸显,教育水平不平衡等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因此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因运而生,这就是刑事速裁程序,一个有助于实现进一步推动案件真正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出现的冲突矛盾,解决当事人的法律争议,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有效的权益,实现当事人权力最大化的程序。
刑事速裁;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
以美国为例,杀人、抢劫、强奸等7种重大案件,1964年为26万件,1984年则高达120万件,此后虽然增长趋势趋于平稳,但却一直保持高立案率。通过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才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正义的,然而逐年增加案件,增加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官数量和法院设施,法院只能通过放弃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来维持效率和正义的平衡。例如1971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桑托贝尔对纽约(Santo bell V.New York)”判决中,确立了辩诉交易诉讼规则。从此以后,美国便大量采用这种辩诉交易诉讼规则,不仅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也降低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压力。
(二)德国的简易诉讼交易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也有一种特别的简易诉讼程序。即处刑命令程序,处刑命令程序是指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通过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形式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程序。法官依检察院的申请向被告人发出处罚令程序后,被告人在两周内不提出异议的,判决即生效,被告人在两周内提出异议的,则该案转入正常程序审理,但被告人可能面临比处罚令较重的处罚。
(三)中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
在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称为简易判决,台湾《刑诉法》第449条规定了相关的制度。按照该制度,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显可悯恕”,认为减轻其刑仍嫌过重者(1990年后范围有所扩大),第一审法院依被告在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者,得因检察官之申请,不经通常审判程序,径以简易判决处刑。
司法机关越来越多地在案件管理、案件监督、诉讼程序中引入信息化的要求,使诉讼的程序,包括办案人员办案的流程越来越“规范化”,而在规范化的同时整个程序也越来越烦琐,诉讼效率也逐渐降低,公共资源也在不断地被浪费。于是,在规范化的同时,简化诉讼程也成为司法机关的另一迫切要求。也就是说,需要一个不仅能够满足法院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部分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还能够减少原被告双方参与庭审的不必要的财产、物质损失的新型的诉讼程序。
于是,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应运而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7日召开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5年11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报告透露,截至今年8月20日,各试点地区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2016年3月,据资料显示全国14个省(市)的18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确定21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速裁案件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速裁程序案件4万余件,起诉人数4.1万余人,审查起诉案件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6%左右,占同期审结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总数的34%左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左右;法院判处缓刑16073人,占38.34%。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0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点。
(一)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试点办法》规定的两类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主要考虑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常见多发,量刑规范已较明确,具备速裁条件。
(二)适用条件
《试点办法》规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该刑事案件是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3月12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夏利牌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屯村西铁路桥西侧停车醒酒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0.7mg/100ml。庭审中,李庭长充分发挥娴熟的控庭技巧,案件审理过程平稳迅速,上午9时30分准时开庭,用时仅五分钟,于9时35分结束了庭审,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第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程序简易。在被告人认罪和对罪行建议无异议的情况下,庭审过程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即可进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庭审过程缩短。第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审限较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公诉机关一般在受案后八日内提请公诉,审判机关一般在受案后七日内审结。第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一)速裁程序适用过程中的执法差异
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速裁程序在不同的地区存在执法上的差异。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一些列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主要包括挑选相关联的案例,分析个案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流转情况,总结北京市政法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经验,以快速办理在押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为首选方向,从案件的源头就简化,中间阶段多部门无缝对接提高效率,加快六转速断审前羁押,使一些案件从庭审到最终悬案只用了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整个案件流程也缩短到十天左右。由此可见,面对多如牛毛的案件,不仅仅拘泥于细则规定的11类轻微刑事案件,大胆创新,作出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裁决。
(二)存在审判不公正的现象
由于《决定》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事由,使得裁判的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一般是导致审判不公的诱导因素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即除了有些关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涉及一些国家秘密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而且有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一审案件必须一律由法院依法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否则会构成程序违法。
《决定》还增加了被告人以信息安全、名誉保护等作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处分权以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另外,有一个明显不足就是刑事案件有一些不公开审理的事由被任意扩大,这个规定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有关这一类刑事案件的现有审判方式形成一定的打击。此外,由于《决定》并没有明确“信息安全”、“名誉保护”的含义和延伸意义,也没有具体的条文对此作过相关解释,在不能依靠法律的情形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作出任意性解释,因此,我们的审判原则中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这个原则就非常有可能会名不副实。由于缺少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当事人就有了钻法律的空子的机会。
(三)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的不平衡
司法资源的合理化,案件审理质量的效率双重提高是速裁程序改革的主要目标。但是只注重诉讼效率就可能会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同时,很多办案人员为了提高效率,尽快结案,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刑讯逼供、诱惑逼供、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伪造假证、毁灭罪证等行为,让无罪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让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再次受到伤害,让无罪的人妥协,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让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让整个社会变得不公平、不平等甚至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这些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原则以及“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原则相背离,过分的追求效率,会直接导致实体的不公正,更会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
(四)速裁的文书不规范
速裁程序裁判格式文本在法律上并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使我国在不同地域的法院所制作出的裁判文书在格式上也是千奇百怪的。速裁程序追求的效率来自于程序的简化,一个案件在文书中省略被告人的信息以及查明的事实还有在案的证据,这都会使得案件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因此,规范的文书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能够提升法院的裁判公正力。
[1]潘金贵,李冉毅.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2]蔡长春.北京全流程简化刑事速裁机制成效凸显[N].法制日报,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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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尔(1995-),女,汉族,辽宁人,大连民族大学,2017届法学专业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