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芬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卜辞“示”与后世“主”之辨析
李双芬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卜辞中的“示”字是象形表意字,在具体实物上,“示”指高而有平台的祭坛或案俎,是祭祀先祖等神灵的地点,“示”与后世的“主”并非同源一字,而应是古今字的关系。
卜辞;示;主;祭坛;古今字
商代祭祀卜辞中有很多的“示”字,它是商人祖先崇拜的集中反映。其祖先神示的范围大致有两类:一是高祖远公;一是指上甲以下的近祖先公及大乙汤以下的先王、先妣以及若干旧臣神。而卜辞中的“示”及示名,多指后一类神示。在甲骨文中,“示”字作、、、、、等诸形。有关“示”字的造字及演变、“示”与“主”字的关系,历来学者的看法不一,多有不切之论,所以有必要再加探讨。
字形是研究字源的基础。甲骨文字去制字时代未远,其文字特点是字形本身多依词义来创造,所以字形是探讨字源的依据。现依构形把卜辞“示”字归纳为两类①其文字构型系参照《殷墟甲骨刻辞类纂》并结合以往学者论著中的相关字形归类排列而成,以作比对。见姚孝遂、肖丁:《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出版发行,1989年。:
A类:(居多数)
B类:(异体,较少见)
在之后的发展演变中,“示”字大多作为意符偏旁出现。如商周金文中“示”字作:
“示”的战国文字字形为:
“示”的汉代文字字形多为:
由上所见,“示”字构形由商至战国一直处于变化中,入汉始基本定型。其笔有繁简、各有歧异的书写变化以卜辞为最。仅在A类中,就有a类作,b类作、、等诸变化,这是文字正处于演变发展、异体众多、尚未规范化的表现,而对字体演变的理解关系到对字义的分析。许多学者曾认为古文字中的笔画都关乎字音字义,非是。因文字在发展过程中,常常在形体上赘加一种与字音字义都无关的笔划,文字学者称之为“繁饰”、“饰笔”,或“赘笔”、“装饰笔划”、“羡刻”等。这种追加装饰笔划的原因是因为文字是“符号”,因而受了“符号”装饰化规律的影响。A类“示”字由a到b、c即添加了“饰笔”。关于“饰笔”,刘钊认为:“饰笔,又称装饰笔刻、羡刻、赘笔,是指文字在发展演变中,出于对形体进行美化或装饰的角度添加的与字音字义都无关的笔划,是文字的羡余部分。……且大部分饰笔并不产生新字。”[5]依此解释“示”字构形,则A类中由a到b、c,和是饰笔,而是文字发展中最常见的饰笔之一。
另外看B类字,由字形演变规律看,B类大多是“示”字的异体变形,是文字尚未最后定形而造成的诸多异写。卜辞中,很多呈轮廓状的笔划皆可省写成单线条的笔划[5],而一些字的异体和不同写法还与其所处的“期”和“组”的不同有关。甲骨文已是符号化程度很高的文字系统,这个系统力求以最简单的符号来记录语言,从而将书写的文字简单化、线条化。所以,B类很多字形在文字简化的过程中消失了,有的学者认为,、等是“示”字的原始形态,此说是。但此图画化的文字必将为符号化的文字所取代。通检从甲骨卜辞到战国秦汉的文字,作为意符偏旁的“示”字多不出A类;而且与其有关的另一文字“宗”,下也盖为A类字,并无例外。由此,卜辞中“示”字的演变轨迹为:→→,及至作为意符偏旁在金文、汉简中大量出现并趋向定型。为“示”字的基本构形。
目前学界观点计有:“示”与主为一字①详后。;“示”为原始神字②姜亮夫说:“考甲骨文中有表示宗教‘灵感’一类的字。都是以为偏旁,为人先精灵所寄,则示当即原始神字。示音与神为双声,此字乃大石文化时期的大石纪念物,……其制在地上立一块(或几块)大石,上面盖一块大石,其基本式样如。甲文“示”字作、、、、,金文作,正与之相同。大概是立这样一块石(或树木)为祖先灵魂托居之所,子孙各输血其上,(即两侧之点形),则祖先灵魂,即依凭之矣”。见《姜亮夫全集》十七,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7页。;为神主之形③徐仲舒:“、象以木表或石柱为神主之形,之上或其左右之点划为增饰符号。卜辞祭祀占卜中,示为天神、地祗、先公、先王之通称。……先公、先王、旧臣、及四方神主均称示”。见徐仲舒:《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年,卷一,第11—12页。丁山:“余谓即示之别体。示之本义,《说文》云……可见垂象之说,决非造字时之本义。……根据图腾祭的遗迹来说明示字的本义,示字所从之二或一,是上帝的象征。其所从,正象祭天杆,杆旁之八,盖象所挂的彩帛,示字本义就是设杆祭天的象征。但由示声孳乳的视字,其古文作眎,……大体说氏、是、示三个字在古代是音同字通的。……即从字形看,亦可证明氏示本来即是一个字。……所以臼辞所见的字,应读为氏族的氏,不作神示解”。见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4页。姚孝遂、肖丁二位先生认为:卜辞的“示”,指先王的庙主而言,与宗有区别,“宗”指藏主之所,即宗庙建筑。见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考释》,中华书局,1985年,第25页。;是意符文字,意为神自天而降④叶玉森先生曾提出:“按契文作,乃最初之文。上从一象天,从意为恍惚有神自天而下”。见叶玉森:《说契》,《学衡》第三十一期,1924年,第113页。后来田倩君先生的看法与叶玉森先生大致相同:“神示之示字,意符文字也。……著者以为叶玉森氏解释示字颇切合创造(示)字之初义,虽幼稚,则甚贴合人民对于神祇之虔诚之祈求,与设想神自天而降之景象与顺序也”。田倩君:《释示》,《中国文字》第五十册。;“示”是实物,为祭案或“神主牌”⑤黄盛章先生认为“示”与“主”绝非一字,他从“示”后来作为表示祭祀名字之形符及用手持肉置“示”上曰“祭”,以及“示”的形体演变出发,论证卜辞中的“示”原作,“表祭案”。黄盛章:《宗(庙)·示·主·祏·宔·祖(且)的来源与中国文明形成的关系略说》,载《夏商文明研究》——91年洛阳“夏商文化国际研讨会”专集,洛阳文物二队编,1995年,第18—20页。而杨升南先生认为,卜辞的“示”即近代人们所称的“神主牌”。见杨升南:《从殷墟卜辞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第3页。。诸说之中,前两种特别是第一种观点,目前在学界占主流地位。本文认为黄盛章先生的“示”表祭案一说较为切中卜辞实际,然尚有未尽之处,其中不乏尤为重要者,兹附论如下:
甲骨文形体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反映,文字本身也是很珍贵的史料。试看一些含有“示”的合体字,如:22627、25094、22624、1593、25370、36747、15840、《英藏》2082[6]、27862、25176等,这样的字在甲骨文中为数不少,这些字皆为在或上面或旁边放置物品之形,可见“示”之初义本为放置物品之处。
在甲骨文中,通观“示”字的使用,“示”在卜辞中常借用为“神主”之义,作这种用法时,写作“”和“”无别,基本上各期卜辞都可通用。而“”在除表示“神主”之义外还有其它一些用法,而这些用法却很少用“”表示。如在记事刻辞中只写作“”,在卜辞中却有“”、“”、“”等多种异体(这种区别《花东》[7]甲骨也不例外,如《花东》21、228、290、304、490、496)。柳东春指出:“卜辞里的‘示’或作‘’或作‘’,两字可通,但记事刻辞里皆作‘’。此有一定的原因,盖记事刻辞‘’与卜辞里‘’、‘’字有不同意义。”[8]孙俊则认为:“宾组卜辞用来指‘神主’的‘大示’‘五示’‘六示’‘九示’‘丁示’以及先公‘示壬’‘示癸’的‘示’或写作,或写作。记事刻辞中常见的‘某示多少屯’的‘示’,只作‘’。……与修治龟骨一类的事件有关,跟用来指神主的‘示’,用法完全不同,可见“示”的两种异体“”“”存在异体分工。”[9]而这种分工的不同正反映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文字是社会实际生活的反映,卜辞中对祖先神位所在称“示”,“示”即是商人祭祀礼拜的对象,我国古代祭礼中有以束茅代表神主的作法,即以茅草人代替神灵,这种风俗在后代祼祭礼中还有遗迹。可见,越是古远,人们用以代表所祀神灵的象征物便越是多样。参以先民风俗,史前时代,世界上有不少地方的初民把一竖一横的石块架叠成石桌形,拟作神像立在部落的中心,当做“神”来膜拜,称为“桌石”,这种“桌石”,在我国和西北欧各地均有出土。为什么是石头而不是其它物品?这是因为在世界各地许多民族的宗教生活中,石头是具有灵性的东西,它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神灵的象征,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以石头为神灵象征物的宗教观念也普遍存在。我国西南地区的羌族盛行“白石崇拜”,但他们崇拜的真正对象并非白石本身,而是它所象征的天神、祖先神、或其它神灵。在先秦考古遗迹中,石头(广义的或包括玉)被作为灵物使用的现象,也很常见。
“示”字的构形本意与商代原始宗教有关。汉字结构的基本精神,即是反映社会存在[10]。卜辞中“示”常用来表示神主。对于此字,学者历来和主字加以联系。对示、主关系,前人意见如下:其一,示、主古为一字。其说最早由陈梦家提出,在《神庙与神主之起源——释且宜俎宗祏祊示主字》一文中,他列举了六条证据来证“示、主本为一字”①陈梦家:《神庙与神主之起源——释且宜俎宗祏祊示主宔等字》,《文学年报》第三期,1937年,第68-70页。后这六条证据又见于《殷虚卜辞综述》。现引述如下:⑴卜辞的示壬、示癸即《殷本纪》的主壬、主癸;⑵卜辞云:“上甲三”(《拾》1.6),三即报乙,报丙,报丁三先王,字象示在中,为盛主之形而示在其中,示应是主;⑶《说文》曰:“祏,宗庙主”,而卜辞祏字像示在石下,示即主;⑷《说文》曰:“宔,宗庙宔祏”,《左传》昭十八年“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告于先君”,主祏即宔祏;《左传》庄十四年“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祏”,宗祏即宔祏;卜辞的宗字亦是宔字;⑸古音宗主示祏皆一声之转;⑹武丁卜辞示壬示癸作(《上》1.3、《剑》29),武丁以后作(《前》1.1.4;1.2.4;《上》1.6;《下》36.2;《粹》123,124),即主字所从来,汉金文作主,中间加一横画则为文字发展的常例。卜辞中的示应是石主的象形,《乙》7359和《珠》628示作,《哲庵》203作,较为原始。。唐兰也认为卜辞中“示与主为一字,……卜辞中示、宗、主实为一字。示之与主、宗之与宔皆一声之转也”[11]。皆各有所得。第二,示、主乃一字之分化。何琳仪力主此说[12]。林沄对此也曾加以讨论②林沄:《古文字转注举例》,《林沄学术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39—40页。林先生认为:甲骨文中的大示、小示、数位示等示应读为主,而记事刻辞中的应读为示,即眎;甲骨文中主与示在字形上尚未明确分化,其分化大概是在战国完成的,战国时、已为主的专用字,不得读示,而、已为示的专用字,不得读“主”了。,但似未得其义。第三,示、主并非一字,“示”为祭案。黄盛章此说将甲骨文中的“主”与“示”区分开来,认为“主”、“示”字形不同,“示”表示祭案,“主”表示牌位③黄盛章:《宗(庙)·示·主·祏·宔·祖(且)的来源与中国文明形成的关系略说》,载《夏商文明研究》——91年洛阳“夏商文化国际研讨会”专集,洛阳文物二队编,1995年,第18—20页。其论“示”与“主”并非一字,“”为祭案,所持证据如下:“①从“示”字后来作为表示祭祀名字之形符,证明原意必和祭祀有关,此其证一;②用手持肉置于“示”上曰祭,直至小篆仍作此结构,《说文》正是采用此解释,甲骨文还有用示置于示上表示某种祭祀,…此其证二;③殷之先王有主壬、主癸,不仅见于《史记·殷本纪》,也见于甲骨卜辞,但作示壬、示癸,何以有用主,有用示?我的解释是殷之先祖皆设一祭案,每一祭案专祭某一祖先,因此此祭案为所祭日名祖先之代称,广义之示,包括祭案上加主,此其证三。……主应置于示即祭案上,和示有关,但和示不是一字……西周铜器和先秦文献,示、主分为二字二义。。黄说可取,但其证据尚不坚实,探讨也有待进一步深入。另外,张亚初、姜亮夫等的研究也涉及过卜辞示、主关系的讨论。但其或认为示与主二字通用,或者其看法本身即自相矛盾,皆不足论①例如张亚初认为:“在商代甲骨卜辞中,示与主二字是经常通用的,例如宗字亦作(宔)(《新》2189),示壬也作“(主)壬”(《宁》1.122),在文献记载中,示壬、示癸或称主壬主癸”。但他又说,“虽然通用,示与主者两个字还是应该加以区分的”。并就、作主、之作示,作了分析。见张亚初:《古文字分类考释论稿》,《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辑,1989年,第254—255页。而姜亮夫说:“考甲骨文中有表示宗教‘灵感’一类的字。都是以为偏旁,为人先精灵所寄,则示当即原始神字。示音与神为双声,此字乃大石文化时期的大石纪念物,……其制在地上立一块(或几块)大石,上面盖一块大石,其基本式样如。甲文“示”字作、、、、,金文作,正与之相同。大概是立这样一块石(或树木)为祖先灵魂托居之所,子孙各输血其上,(即两侧之点形),则祖先灵魂,即依凭之矣”。姜先生此论比较新颖,颇能给人以启发。但姜先生在同一文章当中又讲道:“这就是《礼记》所谓‘天子建国,左庙右社,以石为主’之主。《吕氏春秋》也说:殷人之社用石(又或用木)……不管是宗庙或社,都有‘主’,都即是这个‘示’字(甲文之‘主壬’、‘主癸’及《殷本纪》之‘示壬’、‘示癸’,是字形亦相混矣)。当有事于祖先之时,则置祭品于其上,子孙向之拜祝。中国墓上之立石,庙中之所谓主,家堂中之所谓栗主(灵牌子),皆即此一事之衍化”。见姜亮夫:《姜亮夫全集》,十七,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7页。则姜先生的观点就前后自相矛盾了,其先是认为示当即原始神字,后又说示与主为一字,令人莫衷一是。。
目前,对于示与主古为一字,学界多无疑义。但仔细考察卜辞中的“示”字构形源流并结合主字的发展,知“示”与“主”在古代并非一字。首先,从文字谱系上勘察,主”字在汉代已经比较统一规范,其构形大致有:
在秦代及战国文字中,“主”字构形作:
而寻绎甲骨,有这样一些字:
对于这些字,目前学界无解。有学者曾认为古音主、烛读音相同,在卜辞中主作,在小篆作,主即古文的烛字[16]。按《说文》:“,灯中主也。从,象形”。殆即古主字,像火炷形,小篆作,二者为一字。李玄伯认为:“我国极古亦曾有“祀火”的制度,或用以代表祖先,与希腊、罗马、印度等处相同,因为是火焰,故名为主”。并且说“不论如何,从文字上观察,我国在木主以前,曾祀火则确切也。……为静的火。”[17]但这皆为臆测,甲骨文中无“主”字,按卜辞,这些字前多有“于”或“在”字,疑此字为地点处所名。
汉字的发展是连续的,就“主”字来说,目前所能看到的写作“主”的字体大部分为秦汉时期的写法,以往学者认为“示”、“主”为一字的原因,也大多依据的是殷周金文中的“示”或者金文及后世含有“示”偏旁的字,并无卜辞中其字形演变上的力证。只是据后世观念推断卜辞中的“示”为“主”字。可见,其论并无根据。
一个古文字相当于后世什么字,需要在字形上找到未识字与已识字之间的字形联系,用已有的构形规律去解释其字形演变上的各种变化,证明由未识字发展到已识字在字形上的演变经过。而这一点在解释“示”与“主”如古为一字说上并不可行。而仅仅以声求义而不顾字形,也是靠不住的。因为在上举“主”字中,并无与“示”字构形相仿的。而上举甲骨文中的未释字却与“主”字在字体上有着相关的联系。就甲骨文来讲,象形性是甲骨文字构形最基本的本质属性,是甲骨文字表意性的核心,也是甲骨文构形所以能表意的根本原因。因而考释甲骨文字意和词义时,自然要从字形入手。但“示”与“主”为一字说所缺乏的,正是这种证据。可见二者古不同源,也非一字。
“示”和“主”虽不同源,却有关联。汉文字的内容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应该说,二者是古今字的关系。关于古今字,段玉裁有专门论述:“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随时异用者,谓之古今字。”[18]可见,古今字的古今,并非固定的时代,只是指先时间先后而已。语言和文字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古今字就是汉语中同词而先后异字的现象。
据上述,我们可再来分析“示”、“主”二字的关系。商代是宗教极为发达的时代,宗教活动的核心是祭祀。祭祀鬼神众多,有天神、地祗、人鬼的分野。其中又以祭祀人鬼即祖先神的卜辞数量最多[19]。卜辞中对祖先神称“示”,有单独的“示”,也有众多的集合示名,如:大示、小示、元示、十示、自上甲廿示等。可见这是卜辞中祭祀祖先神的一个特点。而从上文“示”的众多构形推测,“示”是商人祭祀礼拜的对象,这个对象可能只是一种象征物,就像后世人们祭祀祖先的牌位,也是作为祖先神灵的象征物一样。文字是约定俗成的“符号”,在这个时代,“主”字并未用来表示祭祀的对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不断地改变,祭祀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语言文字也有了发展变化,周初之后,以嫡庶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与政治组织日渐合二为一,祖先祭祀的政治意义也就变得十分突出。如果说,较原始的祖先崇拜所进行的对先祖的祭祀主要是为了祈求保护和助佑的话,那么,周代以后的祖先崇拜则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政治上的意义,是身份和权力的标志。唐兰说:“主在春秋以后,为君人者之通称,而陪臣之称大夫亦曰主。”[5]也就是说,对人之称“主”,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现实的权力关系。文献典籍中多次提到的“主”与“神主”,实在是宗教与政治的结合。宗教祭祀和现实政治在这种结合中获得统一,语言文字的演变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综上,卜辞中的“示”与“主”并非一字,实是由于时代的不同,造成的对所祭祀对象的不同称谓;二字应是古今字的关系①但同时“示”字并未消失,后世的“示”字,一类与记事刻辞中的“示”一脉相承,用来表示放置、呈现等义。另一类的“示”的词义有了新的发展后,原字虽保留,但社会对文字的选择已使“示”的词义在由此及彼的异字中发生了转移,即由“主”代替了“示”。于是在祭祀类语言中,“示”就大多作为意符偏旁而存在了。故后世凡以“示”为偏旁的字,多与神灵、祭祀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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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昱]
K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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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38(2016)02-0017-05
2016-02-22
李双芬(1973—),女,河北邯郸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先秦社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