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租购航空器适航责任与产品责任索赔方之异同

2016-02-02 14:17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赔偿义务托运人出租人

李 潇

中国民航大学,天津 300300



论租购航空器适航责任与产品责任索赔方之异同

李 潇

中国民航大学,天津 300300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责任包含了对航空器的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而产品责任往往也是因民用航空器的设计或制造质量不满足适航标准而引起的。因此如果航空器不满足初始适航要求,就可能导致产品责任的索赔或者引起适航责任的追究,索赔方就可能依据涉事民用航空器不适航这一问题进行索赔,也可能依据涉事民用航空器产品责任进行索赔。

租购航空器;适航责任;产品责任

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贯穿于航空器的整个使用过程中,分为初始适航责任和持续适航责任。初始适航责任包含了对航空器的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而产品责任往往也是因民用航空器的设计或制造质量不满足适航标准而引起的。因此如果航空器不满足初始适航要求,那么就可能导致产品责任的索赔或者引起适航责任的追究,索赔方就可能依据涉事民用航空器不适航这一问题进行索赔,也可能依据涉事民用航空器产品责任进行索赔,虽然产品责任和适航责任上,旅客或托运人都可以作为索赔人,单在这两种不同的索赔情况下,索赔人、赔偿义务人也存在着区别。本文仅针对索赔方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从索赔角度看,如果航空器处于适航情况下,但产品自身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这时,除了生命财产受到侵害的旅客及托运人等索赔方主体,承运人及经营人也可以向制造商和设计商、出租人、销售人进行产品责任索赔,但无关适航责任。

如果航空器处于不适航的情况下,产品自身还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此时旅客、托运人等作为索赔方不但可以根据产品责任索赔,也可以根据适航责任进行索赔,但由于承运人和经营人未尽到适航责任,因此会被剥夺索赔权,无法成为索赔方。①在1994年6.6西安空难中,由于航空器在设计上无防错措施,因此容易出现插错的情况;设计制造单位使用维修部门并未进行严密的“自检、复检和专职检验”,因此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加上其他综合原因,导致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机毁人亡的事故。

二、从产品责任来看,由于设计商、制造商导致航空器产品自身存在缺陷,那么旅客及托运人可作为索赔人向设计商、制造商、承运人、经营人进行产品责任索赔外,原本承运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也可以作为索赔人,向设计商和制造商提起索赔诉讼。②然而在这次事故中,承租人、承运人、经营人并未履行好复检和专职检验,导致航空器存在不适航隐患,因此他们会丧失产品责任索赔的权利。此外,这起事故中,根据《民用航空法》、和《侵权法》规定,因航空器设备及机身存在缺陷导致旅客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害、托运人货物财产损害,那么索赔人也就包含旅客及托运人。如果有地水面第三人因航空器坠毁引起人身伤害或死亡及财产损失,那么索赔方中也包含地水面第三人,他们可以进行产品责任索赔。

三、从适航责任来看,由于承租人、承运人、经营人都没有履行好适航义务,导致航空器存在不适航问题,这成为空难的原因之一,因此这时旅客及托运人、地水面第三人可以作为索赔方进行适航责任索赔。

如果航空器处于不适航的情况下,产品自身不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导致空难,此时旅客、托运人等作为索赔方可以根据适航责任进行索赔,例如包头空难。

总的来说,承运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只能单一的索赔产品责任,而旅客、托运人、地面第三人不但可作为民用航空器产品责任,而且也可以作为适航责任的索赔人。

如果航空器处于适航情况下,但产品自身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这时赔偿义务人为制造商和设计商、出租人、销售人、政府管理人员,由他们来承担产品责任,但无关适航责任。③

如果航空器处于不适航的情况下,产品自身还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此时承运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制造商、设计商要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产品责任;承运人、经营人、承租人、政府管理人员还要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适航责任。当航空器是通过跨国租赁方式获得,那么此时适航责任赔偿义务人包含出租人、制造商、设计商、政府管理人员;当航空器是通过跨国购买方式获得,那么此时适航责任赔偿义务人包含销售人、制造商、设计商、政府管理人员。这时我们可以看出,在航空器自身存在缺陷引发事故的情况下,产品责任和适航责任的赔偿义务人都包含制造商、设计商、销售人以及政府管理人员,它们的区别在于,适航责任比产品责任还更多地包含了出租人和销售人这两个主体,此处出租人和销售人主体的界定,主要是根据航空器采取的跨国租购方式决定的。

[ 注 释 ]

①董红兵.民航飞机的持续适航管理分析[J].科学家,2015,10:102-103.

②张超汉,刘亚军.论航空产品责任主体[J].北方法学,2015,04:127-137.

③陈诗麒.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D

A

2095-4379-(2016)36-0255-01

李潇(1990-),女,汉族,天津人,中国民航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在读。

猜你喜欢
赔偿义务托运人出租人
《海商法》修改背景下FOB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权利探析与重构
FOB价格条件下的实际托运人责任分析
论FOB价格条件下实际托运人的识别及其权利义务
国家赔偿
论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违约取回权
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刍议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期待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