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元馨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仪征 211400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设刍议
施元馨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仪征 211400
从物质保障、社会条件、文化因素以及法制环境等层面分析,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构具有现实可行性。但与此相应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实践中的应用问题,本文以非法证据排除为视角,对我国当前录音录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法律属性;必要性;侦查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快速普及,但是从诞生时起其争议就未曾间断,但纵观当前的司法实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急需解决。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监督制约体系是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构的可行性路径。
实践表明,录音录像制度对固定证据,打击犯罪,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防止刑讯逼供,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它把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神态举止显现得一清二楚,有利于遏制翻供;另一方面,同步录音录像产生的压力能够更好的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更加认可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一)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真正的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为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即便是对犯罪嫌疑人也是一样。它能够达到对已有证据的固定、保全作用,并且确保它不被曲解或随意解释、篡改。
(二)体现了对国家刑事侦查权做到了必要约束理念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非常广泛的独立侦查权,对如此广泛的权力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约束,势必会滋生腐败。录音录像还具有打击犯罪功能。同步录音录像机制,促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能够固定同时在法庭上重现,对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供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司法腐败。
(一)理论研究缺乏
在新刑诉颁布以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只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适用,多数的研究都只针对检察机关的应用问题,能够对理论深入研究的学者更少。所以对于目前在检察院机关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适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和研究比较少。
(二)实践中的问题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除检察院人员在场无任何机构和人员监督,因为技术人员调配不足、办案人员诉讼理念固定、技术设备缺失等原因,甚至有些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机制为有效监督检察机关的刑侦行为提供了一个透明的平台,无疑首开了惩治司法腐败的先河。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虽然仅仅是用于证实口供的真实性,但是他仍然属于被使用的证据的范畴,属于应当移交的案件材料,从这个角度看,录音录像应当属于开示的范围。目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院机关的实施出现很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对于审判阶段出现律师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笔者也赞同这种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一)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原则
为了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修订刑事诉讼法,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外。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把整个审讯过程全部录下,以直观地展示讯问时的声音形象特征、被讯问者的体貌特征和精神状态等,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侦查人员不被恶意投诉;能使侦查人员不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又能把证据固定住,以防犯罪嫌疑人翻供。在于促进各级侦查机关全面加强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犯罪侦查水平,尽快实现办案模式的彻底转变。
(二)检法协调,细化规则,切实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未作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操作依据仅仅是最高检作出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对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而且要加强制度设计,能够更好的发挥录音录像在司法中的作用,不但需要整理录音录像的解释工作,而且把理论研究同司法实践相互综合,才可以把程序和实体相得益彰,从而更好的达到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开示与监督
因为面对镜头,审讯人员既要保证案件进展,攻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又要保证程序正当,这对侦查人员的审讯素质提出了高要求,能够更好地防止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合理保障受讯问者的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讯问素质。
强力推进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构建是当下学界和高层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方向,也是中国刑事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的必由之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主体,创设并严格行使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统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主体,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还能够做更为广博以及深层次研究。
[1]石汶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初探——以新刑诉法第121条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4.
[2]瓮怡洁.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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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153-01
施元馨(1987-),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本科,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