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伦理与居住伦理学的建构

2016-02-02 14:05陈丛兰
伦理学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伦理空间生活

陈丛兰

居住伦理与居住伦理学的建构

陈丛兰

居住是一个富含伦理的价值话题,亦即居住是关乎人类所展开的一切生存活动与有人生和社会意义的价值实践。居住伦理则为人们在居住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对个体的人格和人生塑造、人际交往和社会风尚有着直接影响的价值观念系统,以及居住生活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良序美俗。当代中国的居住问题日益突显,居住伦理研究以伦理道德视角关注居住生活,对于提升人们的幸福生活指数与家园认同感,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居住伦理研究有四个基本的思维视野即居住伦理的历史学阐释,居住伦理的空间学研究,居住伦理的社会学研究和居住伦理的批判重建研究。

居住;居住伦理;居住空间;居住方式

居住是一个让人类肉体和灵魂得以休养生息的宅所,是一个既包含物质家园也涉及精神家园的富含伦理意义的价值术语和生存术语。自古及今,人类借助“居住”而创造和享受生活,形成了属于自己的伦理价值生活并因此彰显了自己的本质力量。作为关乎人类所展开的一切生存活动与有人生和社会意义的价值实践,居住有着同劳作、休闲、创造同等重要的价值意义。

一、居住是一个富含伦理的价值话题

在具体探讨居住伦理学之前,由于“居住”在本研究中的核心地位,有必要首先廓清何谓“居住”?作为系统的居住之构成要素为何?居住的特征是什么?只有澄清了这些问题,才能明确本研究把“居住”纳入伦理学范畴的意义所在,以及居住伦理与其他日常生活行为伦理的本质区别。

中文词源的“居”与“住”是分开使用的。“居”的金文字形为,象人曲胫蹲踞形,《说文解字》释为“蹲”,[1](P399)后与其诸多异体字融合衍生出“居住”、“居室”和“居处”等义。其中,“居住”既有“住宅”之义,还蕴含人的身心活动瞬间的止息。关于“住”,小篆为,《广韵》释为止、立、居,从人,大致与“居”同义。直到魏时,“居”“住”才被合在一起使用,表达居宅空间及居者在其中的精神状态,后来的文献多沿用了此义。西语中,居住学通常使用“resident”,该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永久“居民”之义,而从其拉丁词源“resideo”看,更有“停留”、“寓居”和“存在”之义。这些都指出“居住”并非暂时的,而是在一地的“定居”或“安居”。挪威建筑学家舒尔茨指出:“居住意味着人与给定环境之间建立的一种有意义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一种认同感,即归属某一地方的感觉。”[2](P11)就此而言,居住实际就是空间与人建立的一种精神关系。因此,中西文化中的“居住”都“是一个涉及我们的灵与肉的物体”[3](P5),其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人与空间所建立的一切实体关系和精神关系,囊括人与居宅、人与社区、人与聚落区、人与国家及至人与星际空间的关系;狭义除了包括“住宅”,还指围绕居宅,人类在其日常生活中展开的一切生存活动与有人生和社会意义的价值实践。本研究正是在居住的狭义层面探讨居住伦理学的。

从居住的本质审视其构成,“住宅”应当为其核心要素。居宅庇护生命,容纳日常生活,为生命的繁衍和个体与社会的联系构造了一个实体基础,一个“物质的家园”;同时,如哈里斯所言:“对建筑的需要也并非只是庇护身体的需要,而是人类想要认识自己在世上的灵魂,从而能有在家的感觉”[4](P224)。人类定居下来,获得生命、安全的保障,必然会追求灵魂的归属。就此,“居宅”又为人类营造出一个“精神家园”。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说到“家”时,并非是指简单的房屋,而是指“家”对我们的保护和带给我们的温暖,“‘回家’应当意味着:回归到我们所了解、我们所习惯的,我们在那里感到安全,我们的情感关系在那里最为强烈的坚实位置”[5](P258)。于是,宅因人而成就了宅的物性,人因“宅”实现了人的归属,正是在这种相互呈现过程中,“屋与人”、“宅与人”、“家与人”共同构建起一个具有形上意义的价值系统。

定居下来,居民就会与周边发生持续的联系,把周边变成自己生存、生活和获得生存意义的环境。舒尔兹指出:“居住”一词不仅仅是人们头上的屋顶和所需要的面积,它意味着人与给定环境之间建立一种有意义的关系。人想获得一个“存在的立足点”,亦即“住所”,一方面必须具有“方位感”,即所谓“定向”,以确定自身的存在、自身的位置。另一方面,人还必须“认同”于环境,即人赋予环境以意义、人与环境认同、对环境有“归属感”,归属于所居的环境。这才是居住的真实意义。[2](P11)因此,围绕居宅的环境就成为居住的第二个要素。从空间规模上看,根据舒尔茨,“聚居区域、城市空间、公共建筑和居住房屋构成了总体环境,容纳了自然、集合、公共和私密的居住生活”[2](P17)。把居住环境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而从环境的性质上,居住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前者包括人类聚居的地理空间、山川河流、土壤植被、物产气候等,其中阳光、空气、水等物质对于人类居住生活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根本地决定人类的生存、生活的品质,对于居者的身心健康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形成人类特有的道德价值系统的心理基础。居住的“人文环境”意指围绕居住生活,由社会的文化系统塑造与构造出来的一个人工环境。这一人工环境既包括以住宅为核心的居住系统,如城市空间、公共建筑,以公共服务设施为核心的住区支撑系统等“有形”内容,还包括这些系统所反映出的社会文化特征、居住的公共管理和制度反映出的基本精神等“无形”内涵。人文环境是完全脱去自然性的复杂社会空间,即“空间的呈现”[6](P68),其本质应当是一个以人为核心、以服务于生活、提升人类精神以达致人与环境合而为一为目标的综合系统。所以,居住人文环境所反映的文明度、伦理性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这一程度又直接影响着居住生活的内涵与品质。

最后是“居住方式”。《社会学大辞典》将居住方式解释为人类居住生活的一般规则。这一界定虽然过于简单、模糊,但毕竟揭示了居住方式的主要特征,即一般性。“一般性”指出人类如何“居”的一般方式和居住生活的一般行为。这种“一般性”只有在人类“定居”后通过对空间的“定向”和对环境的“认同”才能逐渐形成。因此,居住伦理学所研究的“居住方式”应当是在定居后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居住规则。这种居住规则主要包含三层内涵,一是人选择“居”的方式,以“定向”确定自身的存在和位置,如穴居、楼居,城居,从而构成“社会的物质基础”;一是围绕“居”,人们所展开的一切日常消费、休闲娱乐、社会交往和待人接物等实践活动;最后是居住行为所反映的一般意义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审美观,这是居住主体与居住空间,以及社会各种因素成长、组合与嬗变综合作用所表达出的深厚伦理意蕴,对居住行为起着根本性的调节作用,规定着人们“居”的主观选择和日常生活的实践,是人的存在中深层的、生动的文化旨向和影响居住方式的深层力量。与居住的其他两个要素相比,“居住方式”具有核心的作用,通过居住方式,人、居宅和居住环境贯通为一体。

“日常性”为“居住”的首要特征。“日常性”即重复性、非创造性、经验性、非批判性和复杂性等。作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居住因其程序化和琐碎单调性,无论群体还是个体都会对塑造自己生活世界的文化力量和伦理语境“日用而不知”,被普遍体验为“自在”的状态[7](P10)。研究将居住伦理限定在日常生活世界,这是由前述的居住的本质、居宅的稳定性和居住方式的一般性所决定的,这样,研究就将人类定居史和定居民族的居住伦理史作为研究范畴;同时将类似旅行、出差等短暂居住行为不作为研究对象。与衣、食、行等日常行为不同,“居住”与空间密不可分,海德格尔指出:“人与空间的关系就是居住”[8](P13)。“空间性”为居住的重要特征。在空间中,人成为定居的人,确定了自身的存在和位置,展开自己的日常生活,把自然空间不断转化成社会的空间。日常生活结合着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人“对空间的体验和空间的感觉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5](P255)。“私人性”是“居住”的另一个特征。“私人性”主要体现在“属己”性和“为己”性两个层面。前者指出空间与人的所属关系,既有法律层面的,如居宅,还有结构层面的,如社区空间、建筑空间、城市空间等与居宅所构成的结构关系;后者指出居住的动机,“饮食男女以个体的肉体生命延续为宗旨的日常生活资料的获取与消费活动是日常生活世界的最基本的层面”[9](P79),居宅是个体再生产的主要场所,而围绕居宅的大多数日常行为,诸如消费、娱乐等活动则都具为己性。当代个体再生产更构成与公共社会活动和精神生产相对的私人活动领域。虽然居住具有私人性,但也不能忽视其“共同性”特征,这既是由人的社会性决定的,亦由居宅外部、社区、城市和公共建筑等公共空间的公共性所决定的,这些空间是社会公共生活和日常交往的重要场域,更是培育居民道德之“公”与彰显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空间。

二、研究居住伦理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居住意味人与空间之间的定位感与认同感,“居住伦理”则是人们在居住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对个体的人格和人生塑造、人际交往和社会风尚有着直接影响的价值观念系统,以及居住生活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良序美俗。[10]本研究将对居住伦理的历史披源于居宅产生之初,因为有了居宅,才会有相对稳定持久的居住行为和居住环境,由此才可以形成通过教育、基因代代传承的居住伦理。今天,居住方式日益多元化,非日常生活世界在人类生活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人类对“居”的需求却丝毫没有减弱,而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居住伦理的困境已经严重影响着人们对于生活和社会价值的认同和体验。因此,提出建构居住伦理学乃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

研究意义之切。这可以从中国的居住现状凸显这一点。今天的中国,除了食品安全问题,恐怕没有比居住问题更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伦理层面的争论,这些争论基本是围绕居住的三要素展开的。所谓“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作为居住中最现实的要素,“住房”问题尤其是高额房价往往成为“居住”问题的众矢之的,它突出了居住问题的严重性,但也掩盖了居住其他问题的危险性。居住环境面临安全性、公正性与人文性的质疑。城市化使城市离生活越来越远,加剧了人们精神上的焦虑。许多文化、商业大厦、公共建筑突破建筑文化内在的普世价值,成为财富、权力价值的物质“图腾”。居住方式也在人性、文明和文化性方面呈现不同的问题,如现代楼居方式既不利于家庭内部孝道的实施,又不利于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消费主义理念渗透在居住方式中加剧了环境的恶化。正如哈里斯指出的:“(居住)真正的困境是人们必须要探索安居的真正含义。他们必须要学着去安居。这是我们这些现代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4](P158)这些紧压着人们的居住问题正在变成关于人生意义的问题。

研究价值之高。伦理学从其结构与类型上有两个基本的划分,不同的研究者给予这两种基本结构和类型以不同的名称,如张博颖的“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廖申白的“公民伦理”与“生活伦理”,肖群忠的“教化伦理”与“生活伦理”,等等。研究指出传统伦理学仅仅重视前者而忽视甚至否定后者的正当性,使普通民众的生活在文化史上完全或部分失语,造成日常生活的丰富性和人性多元性的丧失。今天,行政权力日益从民众日常生活、私人领域退出,逐渐改变了以国家政治教化伦理指导民众生活实践的局面,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有了相对明确的分野,源自民众真实需要和情感诉求的日常生活伦理有了相对独立的价值。因此,作为民众日常生活伦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居住伦理,一方面它不同于由统治阶层倡导、居于社会正统地位、用于教化民众而以此维系社会秩序的教化伦理。[11]而是立足于普通民众的居住生活,以普通人的日常起居为对象,探讨其中普遍性的伦理价值观,是应现时代需求而提出来的理论实践探索。另一方面,虽然居住伦理是日常生活伦理的组成部分,但与食、行、衣等其他日常生活伦理范畴相比,居住伦理又有其独特、独立的价值,这源于其空间性特征,居住是空间的居住,空间是居住的空间,居住伦理即日常生活空间的伦理。而这一空间事实上还规范着其他日常生活风俗、伦理与习惯,如不在卫生间和浴室中吃东西,卧室的衣服不能穿到公共空间。同时,“生活的本质是人在自然和社会空间中,通过享受、占有、内化并创造人类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围绕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实现人生价值和意义的能动的活动”[11]。日常生活具有边界,其边界大致与日常居住空间吻合,日常生活空间实际就是居住的空间。所以,居住伦理虽不能等同于生活伦理,但居住伦理研究正是从居住的视角出发去审视生活伦理现象,将对生活伦理的研究清晰定位于居住行为,探讨其与空间及其他生活行为伦理的关系,细化了过去笼统的生活伦理研究,

研究分量之重。居住是一个涉及个体精神、家庭生活、人际交往和社会和谐等各个层面的复杂伦理道德系统。因此,其分量一方面体现在研究的伦理内涵之重,它几乎将伦理学的所有重要范畴都纳入其中,它们渗透在对人之“居住”和居住之“人”的审视、分析之中,并以更加多元、生动的方式呈现出来;另一方面,这种分量还体现在居住伦理学所肩负的使命之重。研究将增强人们居住的文化与伦理的价值自觉作为其首要目标,引导人们超越日常生活,形成一个文化伦理的“自觉”,从而“逃离”生活世界的平庸,完成居住伦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捩。将提升建筑文化的人文精神与文化格调为其重要目的,建筑内蕴着一个群体的观念、价值和信仰,它塑造着居于其间的群体的价值观念与信仰,当今世界,全球化和城市化导致建筑艺术日益失去培育和塑造独特市民精神的功能。同时,居住伦理还致力形成居住的伦理规范,促进家庭、邻里、社区人际交往和谐。居宅不仅是人们休养生息之地,更是人们通过人际间的交流沟通以达到各种伦理情感的交融汇通之地。传统聚族而居的居住方式结成相对固定的交往关系,日常交往大多在五伦中展开,并由传统文化的伦理纲常加以规范。当代,大家庭结构解体,平等理念冲击着现代家庭的等级主义,如何建立新的家庭伦理规范以协和纵向与横向家庭关系的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打破了居住的地域限制,造成亲属关系疏离,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都面临如何处理与陌生人的关系问题。围绕居住生活,这种关系普遍地表现为如何处理与新邻里、新社区和他者的人际关系,构建与“第六伦”的伦理规范是培育居民公德之基和邻里和睦、社区和谐、社会有序之本。研究最后还将建设居住制度伦理,促使物质家园与精神家园的和谐统一作为其的终极目标。“居住权”为人的基本权利,“无家可归”“居无定所”“流离失所”与“寝食难安”等势必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理解。必须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居住制度,这也是决定中国现代化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居住伦理研究四个目标的完成必将有利于地消解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紧张,实现“诗意地栖居”。

研究知识之富。居住伦理研究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众多,不仅涉及历史学、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宗教学等人文学科,而且涉及建筑学、城市规划学等专业性极强的学科领域。尤其是后者,作为居住伦理的实体层面的内容,建筑和空间格局的向度使居住伦理具有独特的价值,两者既有其有别于人文的内容,需要符合建筑、空间规划的自在性规律。同时,不管是建筑还是聚居地,作为一种社会空间,两者必须蕴含由一定历史、一定民族文化、一定价值取向所灌注的人文、人性的价值。目前,在欧美、日本,有许多建筑学家、城市规划家能够将人文学科完美地融合于自己的研究中,也有很多人文学科的学者将人文理念、文化精神贯彻于对于建筑、城市规划的伦理审视中。反观国内,目前却缺乏将两种学科融合为一体的研究。因此,要想对居住伦理学展开全面研究,深入细致地透析建筑、空间规划等对于人类生命、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限定、引导和凝聚的价值,必须有大量的知识准备。

三、居住伦理学研究的四维视野

从居住的伦理维度而言,主要包括居住对于生命、人际关系、环境和社会等四个维度[10];从研究的角度而言,居住伦理主要从历史、空间、社会学和居住伦理的现代价值批判和重构等四个层面展开研究。四个层面与四个维度就是研究居住伦理的基本研究路径和方法,目标在于把居住伦理之嬗变与其独特的伦理价值、深远的影响尽可能给予清晰的分析论述。

首先是对居住伦理的历史学阐释,从人类文明总体演进的角度来揭示日常居住生活形态演变的内在动力和机制。迄今为止,人类文明已经历了原始文明时代、农业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和后工业文明时代。与此相应,人类的居住文化史也相应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原始的居住伦理文化,传统的居住伦理文化,现代的居住伦理文化和后现代居住伦理文化。钩吊日常居住伦理的历史演化机制和发展趋势,这是居住伦理学研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构建当代生态文明积极、健康的居住伦理的重要依据。为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基于对各个时期居住伦理原始文献之考订,立足宏观的社会伦理取向,阐释其中蕴含的居住风俗、居住伦理等内容,这是一个研究资料的创新过程。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借鉴学界关于人居史的研究成果,吴良镛的《中国人居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为其中的力作,从伦理的视角整体透视日常居住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所经历的深层次变化,把握居住伦理内在结构和一般模式的发生、发展之脉络,这是一个研究视角创新的过程。

其次是对居住伦理的空间学(Spatiology)研究,鉴于正是“空间”使居住伦理有别于其他日常生活行为伦理,这一部分的研究应作为居住伦理的核心内容。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福柯认为:“空间在以往被当做是僵死的、刻板的、非辩证的和静止的东西。相反,时间却是丰富的、多产的、有生命的、辩证的”[12](P15)。哲学家们关注时间胜过对空间的关注。直到1967年,法国哲学家列斐弗尔的关于空间的开山之作——《空间的生产》——肇始社会科学领域从时间向空间问题研究的转捩。今天,“我们身处于同时性的时代中,处于一个并置的年代、比肩的年代、星罗散布的年代”[13](P18),在这样一个空间的纪元中,空间被凸显为时代的研究主题,由此产生了历史地理学、空间社会学、文化地理学、空间政治学等新兴学科。而相形之下,伦理学的空间视角研究却尚待起步。所以,居住伦理研究围绕居住的四个空间要素:居宅,社区,公共建筑和聚落空间(城镇或乡村),依次展开对这些空间之于居住及人类生命的保存、发展和完善的伦理价值内涵的阐析。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生命个体意义的空间学研究,人类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把自然空间转化成“文化空间”,这些空间为个体的“安身”提供了一个物质空间,构成个体生存的“物质家园”。同时为人类营造出一个“精神家园”,使居于其间的人能认识自己的灵魂,为灵魂提供一个栖息之地。第二,日常居住人际关系的空间学研究。居住空间生产出人类大部分的人际关系,从居民有效活动的辐射范围上看,由近及远,这种人际关系主要包括三种: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与他者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家庭关系,一部居住文化史实际上就是“家文化”史。家文化将居宅从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为一个感知空间和共有空间,其承担着构造与确立家伦理秩序的责任。所以,“中国的房屋设计不仅是供人居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供一群讲究伦理的家族成员居住”[14](P52)。其次是邻里关系,这是由传统里坊或现代的社区生产出的重要人际伦理。“人类是具有超强‘社区本能’的高级动物”[15](P19),人们必然、必须生活在社区及其构造的生活之网中,社区及邻里关系的品质直接影响人格的发展和生活的幸福。最后是与“他者”的关系。这是由聚落空间和公共建筑空间等公共交往空间生产出的既不同与家庭,又别于社区的新型伦理关系,没有一个人能仅仅在自己的居宅甚或社区中度过一生,都必须走入一个更大的公共领域中。齐美尔(Georg Simmel)指出,空间分割的程度决定关系的强度。因此,居民有效活动的远近决定了所建立的伦理关系与维持伦理关系的道德之强弱,就此而言,在三种人际交往伦理中,最为松散的“他者”关系的道德性是最弱的,而这却是当代公民社会至关重要的伦理道德维度。所以,居住伦理的空间学研究必须厘清“公共”与“私人”的界限,基于国家确立的普遍伦理法律规则,运用既有的契约精神和平等机制来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识和理性,避免在日常生活中频发的“公共领域私人化”和“私人领域公共化”现象,使人们能自觉自律地走进“公域”,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平等和谐的“生活世界”。第三,居住环境伦理的空间学研究。如上所述,居住环境是由聚落区的宏观空间,街道、广场、公共建筑空间、社区空间等微观空间构成。对这些空间的规划、结构建设、组织管理等能否体现立足生活、以人文本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起着塑造居民的人性和价值观的作用。因此,居住环境伦理的空间学研究既关涉空间的伦理性问题,还将制度伦理、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工程师的伦理责任问题纳入研究范畴。

再次,居住伦理的社会学研究。上述两种研究分别从历时与共时两种维度透析居住伦理的社会历史文化方位。从历时性的角度看,中西居住伦理的历史方位都经历了一个几经沉浮的变化,可以说,一部居住伦理史就是人类文化史和人类生活史。从共时性看,居住伦理与空间的密切关系,具体而言,空间是居住伦理的寓所和根基。而居住伦理则赋予空间以精神和价值。那么,居住伦理的社会学研究则是立足上述两种研究,致力于当代中国居住伦理状况的描述,这也是居住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对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研究工作,一是选择典型田野点,对不同居住方式的家庭、社区人际关系和城市规划等展开社会调查。具体包括访谈、问卷、观察与文件等方法,充分收集相关实证资料。另一方面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学和伦理学的相关理论,对所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研究,通过现象透析本质,通过特殊推延普遍,力求客观、全面揭示居住之现代价值,当代中国居住伦理困境之根源等问题。

最后是居住伦理的批判重建研究,这是涉及本研究根本落脚点的问题。居住伦理的研究既不能仅仅是对居住历史的梳理、空间学的诠释,也不能仅仅是一种描述功能的实证研究。作为一种价值学的研究,它应当回答:如何评价居住伦理的社会历史方位的演变进程,如何审视居住伦理与空间本质联系,如何在当代历史条件下,面对居住伦理呈现出的新现象以及面临的困境,分析和批判自觉地设计和引导居住伦理的变革和重建。因此,这一部分的研究包括从人的个体存在与社会发展层面对日常居住伦理的正负价值进行辩证分析,进而借鉴中西方学者对居住伦理文化的批判探讨,然后引进历史价值的尺度,探讨居住伦理与国民精神、国民性等之间的关联模式,构想与设计现代居住伦理生活变革与重建的有效路径。

结语

一个良好的社会,是由有着丰富人性和健全人格的公民构成。而这种人性和人格必须依靠良好的居住生活加以孕育。诚如前西德总理阿登纳指出的:“国民精神的荒废起因于居住的贫困。”[16](P8)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居与居的伦理,就不可能拥有具有丰富人性和健全人格的人民,这也是为什么欧美日国家把居住福利作为完善人权、建设公民社会之基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在此再次强调居住伦理研究应当被作为伦理学长期致力研究的一个领域与方向,并从最基本的概念、居住伦理学研究的意义层面,探讨居住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目的在于引起学界重视,群策群力建构合理的居住伦理之道,使中国人住出德性与教养,住出公正与和谐,住出文明与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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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丛兰,西安工业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民众日常生活伦理研究”(11JJD720017)子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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