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 丽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关系研究
颜 丽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在中国自古伦理与法的联系就已尤为密切,中国古代的法律本身就是一部伦理化的法典,在今天我们关注或不得不关注的关于人民幸福与国家法治的命题——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关系,人们希望法律的正义能够保障自身的权利和自由,给我们带来和谐,安全与安宁。
伦理正义;法律正义;社会和谐
第一,伦理正义和法律正义都是源于人的理性。他们不仅是人的理性的内化和外在形式化与规范化,而且是人类理性共识同步发展的结果。而理性是源于人的内在本质和外在历史性的存在,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成为了人们指导实践的智慧。人理性的发展不仅是满足于内在精神的伦理正义的探寻和满足,还需要外在法律正义的实现与发展的大环境,二者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是正义感、公正、德性等品质。
第二,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追求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一一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同一历史阶段和社会伦理与法律制度的产生是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并且同时作为社会的调控机制,可以说二者均在不同程度上都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推动作用,并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实践主体都是人。实践主体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形成活动产物并服务于人的实践生活。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作为正义价值的内在诉求与外在体现,这不仅是在实现形式,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正义价值的认识而逐步与发展的结果,表现为实践主体人的一种历史性的存在。
伦理正义的保障是法律正义。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经一再证明,法律正义是伦理正义的保障,伦理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社会人文关怀的进步,是激发每个主体追求真善美的情感的源源动力,并成为引领人们实施创新行为的精神感召力。就比如说:当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制度不好,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被现在的人们忍受和维持了。
法律正义对伦理正义的确认。伦理正义依靠的主要是依靠内心信念为自觉约束力的主体性自律,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正义则是依靠的国家政权具有强制性的他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存在阶级对立和利益矛盾的,这就势必需要伦理正义的引导、规范与调节,然而伦理正义的规范域受到国家利益、阶级利益、集团利益的限制,所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需要依靠法律正义来加以弥补和保驾护航的。
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关系是即排他又重叠的辨证关系。这是因为法律作为确认利益归属和行为定性的权利,就会产生于伦理正义发生相互呼应或者相互抵触的关系。一般情形下,法律的正当性正是伦理正义所指向的要求,比如说公民的人生权,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得到法律正义的追究责任,这也是伦理正义道德的要求,倘若该等权利得不到伸张或被人灭失,无疑相关的人会被称为不道德的人,这类事件中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相互呼应的。相抵触的情况比如:夫妻中不忠的一方提出离婚或分割财产的等主张,在法律上就算是婚姻不忠方也具有诉讼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在伦理正义的道德上视之为非。
在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关系的研究中,我们必须注意两种趋势,这也真是造成二者矛盾冲突的罪魁祸首:第一,伦理正义中的道德滑坡已经到了比较严重,不能不予以关注和修复的程度。第二,法律权利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需要权利这不仅是一种呼声,而且是贯穿与我们每个人生活过程,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方面。
伦理正义要引导公民美德的有效履行及公民的理性参与是社会法律正义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人们美德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有法律正义的发展,法律正义远不仅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更是一个制度认同及法律制度执行问题。人们为什么会遵循制度安排,这是依赖于人们对这个制度安排的正确认识与价值判断综合结果。
良法是需要充分理解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中的尊重人、关心人、成就人的法,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正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变革不断发展着,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之间不断的被赋予与时代相适应的新内容。如果把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理解为是一成不变的、定格抽象的原则,这是与正义的本性相悖的,也无益于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正义实质上是确认、维护、捍卫自己经济基础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一旦经济基础发生了改变,原有的伦理正义也就丧失了自身,法律正义不仅有空间的限度,而且有时间的限度,可以在社会经济基础保持合理性的条件下为伦理正义的实现进行有效地确认与维护,从而达到二者关系的平衡点去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与正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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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丽(1991-),山东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生命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