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颖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关于城乡社会同构的宪法学研究
孙 颖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社会发展中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消极作用。长期以来的“三农问题”难以获得有效的突破更是与这种城乡结构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关联。而宪政则是基于理性设计,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和限制,以确保社会民众的人身权力,其是我国政治体制革新的关键,也是处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基本立足点。为此,本文将对城乡社会同构的宪法学进行研究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城乡社会同构;宪法学;公民权利
近些年来,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已对中国社会的均衡、良性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而国家和社会对城乡关系的重塑努力也从未停歇过,城乡社会同构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它的提出旨在对城乡关系进行重塑,对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进行疏通。从组织形式上来说,同构系统的事物结构决定着事物的基本性质,而非事物的构成元素。根据管理学的相关理论,组织结构的重复和类似便是同构,当我们将这一概念引入到社会管理中时,它便有了静态上的共同规则和动态上的统一体系的内涵。由此我们便不难得出,“城乡社会同构”是指城乡社会在运行规则和社会结构上的无差异性,坦白来说就是城乡社会拥有无差别的社会政策、规章设置、法律条文、意识形态和制度供给等,以确保市民和农民权利的同等对待和无差异保护,进而对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社会发展不均衡状况予以改善和弥补。而如果我们如果非要找两者之间的差异,那么我们也只能看到两者职业划分、自然条件和日常生活习惯的不同。
实现市民和农民权利的无差异、一体化保护,确保农村和城市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统一、公平是城乡社会同构的关键核心,也是我国城乡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立足点。城乡社会同构的本意在于构建一种不同于传统模式的新型社会结构,而不是对家国同构的恢复,既:区域平等、城乡平等、人人平等的均衡发展社会。城乡社会同构一旦得以实现,城市和乡村之间便只有自然意义上的差别而无法制层面的不同。
(一)权力保障和权力制约
对于社会民众而言,自由、民主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主法治是中国社会的伟大社会理想,是中国人民一直渴望追求的生活环境。我国的城乡关系从本质来说是一个宪法层面的关系,因而,想要重塑中国的城乡关系,就必须着手进行制度构建,不管是经济的、政治的、保障的、教育的制度都需要体现城乡同构和城乡平等的概念,而这正好就是宪政建设的内涵和宪政精神的体现。
一般来说,个体的身份是由各种客观因素共同构成的,例如,教育、身份、收入等,并会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改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身份是一客观的,也是必要的,而在特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体制影响下,身份的某些要素往往会被人为夸大,而有人在这种区分中得利后,便会对这种区分进行进一步的强调,甚至会利用制度和法律对此予以固化,于是乎社会差别和等级划分也就顺势而生了。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必须从根本入手,通过制度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打破城乡二元制的束缚,构建公平、合理、有效的公民权利制约和公民社会保障机制,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同时,还要不断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在正确的方向上,为确保农村与城市拥有相同的教育机会。
(二)以人为本和促进民主
根据当前我国城乡发展的现状,政府的当务之急在于大幅增加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水平,以弥补城乡保障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这是人本理政观念的体现,也是宪政福利的基本原则。但是,对我们国家而言,宪政建设还不系统、还不完善,而福利原则的出现不但不符合世界范围内“小政府、大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会对宪政建设产生一定的冲突,进而导致权力滥用,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公民权是民众的一种可以通过整体国家利益调整而实现的权利,国家的功能也应更为注重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在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的同时,对民众自由、平等的权利给予更多的关注。既,我们一方面需要不断减少过多干预农民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在特定的范围和领域内,积极承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不断提升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水平。
总之,从宪法的角度来讲,农民和市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城乡社会同构的提出,是对农民群体主体作用的突出,是对社会发展潮流的认同,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1]胡弘弘,江登琴."新农村建设"的宪法诠释及其课题——"新农村建设"法学研究的综述[J].当代法学,2014(6).
[2]马茂磊.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宪法权利保障[J].重庆大学,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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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颖(1983-),女,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