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仲裁制度如何更好的服务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016-02-02 13:32胡祝红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仲裁庭开放型商事

胡祝红

广东省汕尾市司法局,广东 汕尾 516000



试论仲裁制度如何更好的服务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胡祝红

广东省汕尾市司法局,广东 汕尾 516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也发生着变化,最终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而仲裁制度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合法并有效的手段,其特点是为经济服务。本文主要分析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的仲裁制度,针对仲裁制度在服务于经济体制中尚待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仲裁制度;服务;评价体系

仲裁是在长期商业实践中自发地创造出解决争议的方式,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法之一,被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赋予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或者其他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最为普遍使用的方法[1]。2004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里程碑,中国与世界接轨,向世界打开大门,对外开放格局不断深入,中国商事仲裁全球经济的带动下,转变和创新仲裁理念,中国商事仲裁事业正向专业化前进,其中政府管理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原来的国内仲裁制度多仿照原苏联行政仲裁模式建立,而现代的民间仲裁制度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我国政府管理商事仲裁的模式和国外政府商事仲裁管理存在差异,如此一来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也难以使我国仲裁机构融入世界仲裁规范一体化,如此可能会影响我国仲裁国际威信。因此本研究对仲裁制度建设进行研究,以更好的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服务。

一、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仲裁制度发展情况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而仲裁制度的建设则是为了更有效的处理商事纠纷,因此随着我国WTO以来不断深入发展开放型经济,仲裁制度由以往的“国家化”逐渐向“非国家化”发展,在此过程中多方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看法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如有人认为“仲裁是一种自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仲裁是一种由国家的特别法律予以规制的授权性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根据契约书上所说“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及裁决权限完全源自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当事人有资格决定仲裁程序的进行方式以及规制仲裁程序的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的干涉。”这些说法和这些年来的仲裁制度的发展十分密切,直到二十世纪以来,中国所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仲裁规则》等,各国经济贸易界逐渐对此普及采用[3]。

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仲裁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我国《仲裁法》中规定重新仲裁的启动主体是法院,于国内而言启动重新仲裁的主动权在中级人民法院,如是涉外仲裁案件则启动重新仲裁的主动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决定启动仲裁程序的过程中,一般不过问当事人意愿,容易引发问题:如当事人申请重新仲裁,而法院则决定不予重新仲裁的问题,可能扩大当事人经济损失;还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重新仲裁,而法院决定仲裁的情况。在次过程中,法院职权单方启动重新仲裁的模式存在问题,和当事人意愿相悖,也违反了当事人自治原则;我国《仲裁法》中对法院重新仲裁适用于具体什么情形下并没有确切规定,因此我国国内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重新仲裁的合理性存在模糊性。另外我国国内仲裁案件的程序存在瑕疵,由于我国仲裁重新仲裁需要将其情形限定于关于证据事项,使得仲裁中的程序错误无法通过重新仲裁弥补。此规定使得当事人无法因为仲裁程序的瑕疵重新申请仲裁,于重新仲裁制度设计意义不符,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仲裁庭在不断的仲裁过程中通常为原仲裁庭,如重新组成仲裁庭则会导致整个案件需要重新整理,使仲裁效率有所降低,合理性也同时降低。

三、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仲裁制度完善对策

重视当事人和法院相结合。以往我国法案依职单方启动仲裁程序等有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自治原则的弊端。因此,应该在当事人通过申请后,法院判断为适合的情况下或者法院认为适合且当事人有意愿的情况下,可以改变仲裁过程,采取双方制约于平衡的方法;仲裁过程中适用情形的微观标准具有多样化特点,程序瑕疵可以弥补,如仲裁裁决中所存在的法定撤回仲裁的情形,此情形可以通过仲裁庭的弥补修正,因而无需导致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情形的区分仲裁审理主体。仲裁的灵魂即当事人自治,因此仲裁的重要制度价值应该贯穿于重新仲裁的审理主体,审理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对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区别对待。合理的仲裁制度设计为: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规之间需做到无冲突,以当事人自治为基本原则立法,另外仲裁适用范围重新定义,以当事人为核心,完善中国仲裁制度缺陷,以使仲裁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有效解决商事纠纷。

[1]刘俊艳,雷仲敏.商事仲裁业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预测分析——以青岛市为例[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1):93-98.

[2]霍艳梅,谢艳华,陈何等.经济新常态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思考[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2):34-36.

[3]李凤茹.仲裁:解决商账纠纷又一利剑[J].进出口经理人,2011(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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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祝红(1985-),男,汉族,安徽安庆人,管理学学士,广东省汕尾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研究方向: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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