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钟怿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000
浅谈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吕钟怿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000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从民法以体系化科学的知识体系进入中国以来,已经跨越很长时间了,但是一些法律制度还是改革开放初期所制定的,已经不太符合现代民法科学化体系化的逻辑。本文将对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
所谓民法体系指的是民法的各种规范和制度,其在民法学中并没有争议。民法学科学化、体系化自古以来就是司法界、立法者和法学界追求的目标,在当代社会民法是基本法,是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行为规范的法典,所以民法的规范数量比较多。民法典包括很多基本社会理念、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并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它对中国具有教育意义和指引意义。
(一)现有立法还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80年代来说,我国民法的发展已经有很大的成效,但一些内容被印以计划经济体系的烙印。现行民法在对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时,尤其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比较符合民法和民权的道德、伦理。但是引入了前苏联民法学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了一个与行政行为并列的新概念。而行政行为不是人的行为,在法律效果上与人的意思,所以这个概念隐藏着根本的理论扭曲。与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的扩大是不相符的,所以我们应当对此予以修正。
(二)一些基本规则不符合法理
我国民法在交易规则中有些基本意义的规则不符合法理,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例如民法立法中最重要的《物权法》、《合同法》中,就有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存在。交易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进行交易时会签定合同,由此衍生了民法立法中的科学法理。关于交易的裁决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做出的,所以民法中应当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法律行为实行根本的划分,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现行民法中还需要建立一些原则,用于区分债权性质的权利和物权性质的权利,主要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区分。但是,我国民法现有规则中对一些交易规则规定、权利的区分等事项并不明确、清晰,甚至有一些会出现违背常识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出现问题时,没有适宜的法律去解决。
(三)繁简不当,轻重失衡
在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中还存在繁简不当、轻重失衡的现象。《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基本原则、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等,但是内容却并不详细,过于简略,无法起到民法基本法的作用。我们的出发点就是让立法不再有繁简不当、轻重失衡的现象,但是立法机关颁布的文本却没有将这个出发点全面落实,是我国目前民法典制定的一大障碍。
(四)制度缺失与制度重复
我国民事立法从体系化和科学化的角度来看还缺失一些重要的制度,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的规定。我国民法中制度缺失比较明显的就是没有债法的规则,而制度重复则出现得更多一些,这些都造成了立法资源残缺和浪费。
(五)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民法立法产生的法律法规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虽然近几年有改进,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足。民法立法中很多法律规范欠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构成要素,仅仅有政治宣言内容,所以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包含大量鲜明思想的《民法通则》对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作用非常大,但是,我们只有真正认识到不足并予以改正才能不断进步,才能真正的得到发展。
民法的制度体系和概念体系来源于西方,第一次引入我国是在清朝末期,最后此法典在台湾地区生效,称“台湾民法”,也奠定了民法的概念体系。第二次引入实在新中国刚刚成立时,引进的是前苏联法律,不过我国目前的体系已经脱离了前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三次修订,1978年是最后一次。在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中揭示出我国民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话题,从当时的背景来看,草案可以规定一些有把握的,没有把握、不成熟的可暂不规定。不切实际的批判,只会妨碍我国民法概念体系的发展。
总而言之,本文指出的民法体系中的不足并不是对民法立法30年来对改革开放的成就予以否定,本文主要的意图是指出民法体系中的不足之处,正确将这些不符合体系化的问题解决掉,这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并不希望民法人、立法机构安于现状,我们应该鼓起勇气,挑起时代交予的重任。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关注甚多,我们应该努力将问题解决,为国家未来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献出属于自己的力量。
[1]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6(6):46-60.
[2]李芷柚.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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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钟怿(1987-),女,苗族,浙江嘉兴人,本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