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霞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浅析对网络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
——以QQ诈骗为例
刘 霞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网络违法犯罪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强调违法犯罪发生的特殊环境和手段——网络,是一般网络行政违法和网络犯罪的统称。网络在现实社会之外营造了一个虚拟社会,虚拟社会反映现实社会但不局限于现实社会。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于传统违法犯罪而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违法犯罪的主体上、方法上、违法犯罪过程之中以及之后的社会危害性上,已经到来非治不可的地步。综合治理,虽然还存在各种问题亟待解决,但作为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治标之策,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
(一)网络违法犯罪的界定
1.网络犯罪
要明确什么是网络犯罪,就必须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必要的解释。网络犯罪与算机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三个不同概念,存在着内在的不能割裂的密切联系。但三者各自强调突出的重点大相径庭。早在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犯罪就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到八九十年代愈演愈烈。计算机犯罪是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之初提出来的,理论界众说纷纭,但都无不例外地重点强调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界定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三种分歧。广义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的任何不当行为,是指借助或针对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说从被侵犯的单一权益来界定计算机犯罪,将计算机资产本身或计算机内存数据等归入财产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单一的权利。折衷说认为计算机仅仅是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关于计算机犯罪定义的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都有其时代背景和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将计算机及其系统和数据独立于网络环境,就如同认为盗窃计算机属于计算机犯罪一样难以让人接受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提出力图弥补这个缺陷,认为计算机犯罪脱离网络环境是不能成立的,计算机技术只有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它看到了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环境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却忽视了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性,忽视了网络空间的发展性。现今,信息技术早已跳出了计算机的局限,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无线终端和信息网络无缝对接,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无处不网”“无时不网”的网络时代,网络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就是利用或者针对网络实施的危害行为。
2.网络违法犯罪
违法犯罪,从逻辑结构上来说是错误的,但确实是中国特有的。其中“违法”应从狭义上来理解,仅限于社会危害性尚不够犯罪程度的部分违法行为。现实社会机构、社会关系等各种社会因素,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以数字化的形式投影到网络空间的形成虚拟社会。网络违法犯罪,正是利用或针对虚拟的网络空间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相对而言的,两者是但又不局限于“原像-影像”关系,如有很多网络舆论完全不受社会现实的控制,远远超越了传统社会的承载界限。两者之间“蝴蝶效应”明显,现实社会中一个小小的因素,就可能引发网络空间里的“龙卷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现象像现实社会一样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的合法权益,网络违法犯罪,就是利用网络或针对网络实施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总称。网络空间应当有自己的规则与规范。
(二)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
自2008年以来,长沙市的QQ诈骗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根据长沙市公安局警综平台数据统计,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共发生QQ诈骗案件1342起(刑事案件),累计损失高达4000余万元。以近期发生的QQ诈骗案件为例,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主体上逐渐低龄化、团伙化、地域化
通过对侦破案件的分析总结,网络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特征明显,如QQ诈骗案嫌疑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至30岁之间。团伙化特征,诸如家族式违法犯罪,分工合作,管理严格。QQ诈骗中,违法犯罪行为分为网上诈骗与取现两个阶段,整个违法犯罪行为的完成必然需要两到三人以上,为了逃避打击,行为人在相互联络、收益分成等问题上分工明确、布置周密,并逐渐呈现区域化特征,如湖南地区的QQ诈骗案中的行为人以广西宾阳人为主,因为有语言和习惯共识,便于管理,隐蔽性强,是行为主体发展的新趋势。
2.在手段上以非法侵入和破坏信息系统为必要条件
自2008年开始,网络违法犯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自身缺陷,以植入木马病毒软件盗取QQ号,再对该QQ内的好友发布虚假信息或冒充老板、亲人要求其被害人代充话费、游戏点卡,实施诈骗。2014年7月以来,一种称为“手机短信拦截马”的木马病毒被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购买实施网络犯罪,他们利用伪基站码、手机登陆QQ用户、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群发这种带有“手机短信拦截马”的链接,“中马”的手机一旦点击木马链接后,公民银行卡个人信息就被他们非法获取,然后通过网购的方式盗刷他人银行卡内钱财。
3.在类型上以侵害财产权利为主
人们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动力,侵财型违法犯罪在网络中不断出现。以QQ诈骗案为例,长沙市发生的被骗金额最大的是2015年6月26日浏阳某酒店被诈骗案件,被骗86.5万元;黑龙江绥化市某企业被骗案,一次性被骗走1200万元,截止到2014年8月,是全国被骗金额最大的一起。其他网络违法犯罪亦在增加,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知识产权,更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4.在过程中违法犯罪方式不断推陈出新
以QQ诈骗案为例,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缺陷,非法侵入和破坏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病毒以后,盗取QQ号冒充好友实施诈骗,为了获取更大信任截取的视频迷惑对方实施诈骗,2013年,随着留学生和出境旅游人员的剧增,QQ诈骗转而针对留学生家人或者冒充外国游客,通过并PS银行账单诈骗钱财,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2014年初开始,QQ诈骗省去传统的“盗号”环节,直接使用新注册的QQ号码伪装成公司“老总”QQ(头像、昵称等资料改成与老板一模一样的QQ),再向该公司财务要求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达到诈骗目的。2014年末,QQ诈骗向微信转移阵地,作案手法与QQ诈骗类似。2015年开始,QQ诈骗在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再次利用电信方式诈骗,逐渐渗透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5.网络违法犯罪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大
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132万人,增长率为3.1%。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与2015年底相比提高1.3个百分点,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1]网民数量规模巨大,鱼龙混杂,网络行为可控性差,潜在的被害人众多,大有“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之势,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得逞,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互联网在网络违法犯罪中的角色是工具、场所、对象。不法分子之所以更愿意向网络虚拟世界进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网络安全管理不到位
当前,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甚至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出现了网络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在“虚拟空间独立宣言”[2]强调的“网络自由说”的影响之下,网络安全管理一开始便被忽视了。2003年12月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向日内瓦世界信息社会峰会(WSIS)正式提出“网络主权”,并以国际条约或共同宣言的形式赋予网络主权以正式的国际法含义和地位。从此,网络安全管理才开始在主权国家正式启动。虚拟世界也应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现在各国都确定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立了管理部门。
(二)破案取证难度大,破案率低
查处网络违法犯罪的证据主要表现为电子证据。诈骗、转款、取现的具体时间,金额大小、资金流转方式数据记录,案件中涉及的QQ号、电话号、通话清单、银行账户及其他有价值信息,检测分析电脑和手机获取的银行汇款记录、受害人与嫌疑人的QQ聊天记录等信息以及路面、商场、银行等地的监控信息等都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有力证据,是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的利器。但是,这些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固定是需要专门的技术,一般民警缺乏专业培训,很难找到作案后留下的痕迹,破案取证难度大。QQ诈骗就像其他网络行为一样“便捷高效实时互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跨区域完成转账、取现以实现诈骗目的,破案率极低。
(三)网络违法犯罪“收益”巨大
网络违法犯罪“收益”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收益”绝对可观。这可以从近两年发生的QQ诈骗中得以体现,如2015年6月26日浏阳某酒店被诈骗案件,被骗86.5万元;2014年8月5日的黑龙江绥化市某企业被诈骗案件,一次性被骗走1200万元等等。
2.“收益”相对巨大。网络违法犯罪的成本一般包括:(1)实际付出,包括技术的难易度、行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等。网络违法犯罪技术要求并不高,相对于巨额“收益”而言,其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几乎可以忽略,(2)法律成本,又叫法律风险,即实施该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但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由于制度的缺位导致其法律风险较小甚至没有。
(四)网络环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意识
网络空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社会,这绝对是新事物与以往科学家满探索的宇宙空间不同,与考古学家探索的历史不同,与社会学家通常研究的现实社会不同,网络是一个数字化的社会,甚至有人将其比喻成海、陆、空、天外的“第五空间”。在人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并发表各类言论和消息的网络空间,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组织、策划、煽动行为就有了新的途径。在网络空间里人们的行为似乎完全不受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根据心理学的观点,在虚拟的身份或面具之下,人的行为更不易受社会道德控制,平日里老实本分的人,在网络空间里也许会蛮横暴力,甚至还会丧失罪恶感而得到莫名的快感,网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人的丑恶本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利用或者针对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也就越来越多。
(一)现阶段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现状
现阶段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现状可以总结为“国家和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收效甚微”,具体表现在:
1.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局部效果可观,但整体效果微乎其微;
2.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进行监控,但监督效果并不明显;
3.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警示人民群众不要随意触碰“警戒线”,但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的兑现率还较低;
4.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教育形式和内容并没有网络更有吸引力,效果不佳;
5.用户入网,制度严格,但仍有漏洞,无记名无线上网卡、电话卡、银行卡和木马程序等等售卖依然可以顺利进行。
(二)现阶段综合治理存在的几个问题
对网络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属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的前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集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功能于一身。理论上,应该能立体地、全方位地对网络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打击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但现实情况却问题重重,主要表现在:
1.综合治理职能的集中于分散、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矛盾。综合治理履行职能的总体格局是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权力高度集中,但权力的实施与落实却由办事机构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偏重任何一方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关键是相互权衡,要把握好度。在网络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过程中同样要继续探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集中于分散、整体与局部矛盾的解决途径,并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综合治理组织结构的优化问题。根据综合治理职能的安排,综治委是一个跨党政机构的超大机构,如中央综治委,由综治有关的各部门组成,目前共有51个参加单位。[3]但实质却又只是党政领导综治的议事协调机构。综治的组织体系是在动态过程中不断的调整以适应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3]综合治理组织结构的优化是国家治理资源的整合和的关键,对综合治理职能的实现起决定性作用。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的优化“路漫漫其修远兮”,需要深入探索。
3.综合治理制度的合宪性问题。综合治理,是一项具体的国家政策。在前三十年,政策是高于制定法的主要法源,改革开放以来,政策仍然是仅次于制定法的重要法源,这是长期奉行“政策治国”而非“法律治国”的必然结果。[4]从法治化角度,综合治理制度需要反思:按照现行宪法和组织法的制度安排,综治委作为国家机构是否能在现有国家体系和人大架构中自治。[4]
4.综合治理的政府职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问题。综合治理,是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政府职能的承载之一。与此同时,政府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引导社会行为的社会功能的实现必须社会各主体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政府职能的主动管理与社会功能的积极配合之间的相互协调,往往会有“众口难调”的尴尬,如何化解才能使之达到最佳组合。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或者公共利益优先等基本原则,在综合治理的政府职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中需要积极反思,妥善选择。
当下,期待对网络违法犯罪标本兼治几乎不可能实现。但是,网络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已经刻不容缓,时如患者流血就医,医者首先要做的肯定是止血,然后再进一步的治疗,如果先查到出血原因再对症下药进行止血的话,也许血已经流的差不多了吧。既然不能标本兼顾,治标不失为较为妥当的紧急救护措施。
(一)完善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制度建设
现今社会制度规范的体系、构架及具体规定基本成型,有些规定是可以直接适用与网络空间的,如刑法中早就确立的针对网络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等。但有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需要新的规定或解释。以QQ诈骗为例,银行要及时对信用卡办理、取现等业务规定进行完善,并明确银行在网络空间中的具体责任;网络运营管理单位要完善各种支付平台的实名认证制度等,为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准备好“制度软实力”。
(二)更新宣传方式,全面、立体地进行宣传教育
网络把双刃剑,有正反两面。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风险。社会、政府、学校、家庭等都要立足本职,对网络的忠实粉丝进行全面、立体的教育。宣传教育要注意方式方法,要与时俱进,有针对性,才能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崭新的宣传途径。我国网民数量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高达31.5%,主要是大学生和研究生,正是价值观、是非观定型的关键时期,有效的宣传教育会影响一代人甚至影响国家命运,正所谓“少年强则国强”。以QQ诈骗案为例,如果广大网民熟知了网络风险和诈骗伎俩,诈骗就不那么容易得逞。
(三)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现阶段国家政府部门已设置专门监管网络安全的部门,但数以亿计的信息,使网络安全管理者力不从心。网络信息技术是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并非无懈可击。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问题,针对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等对网络本身实施的违法犯罪就是不法分子钻网络技术空子。计算机专业人才能够完善计算机的漏洞,尽可能的去查杀网络病毒和网络木马,能够筛查虚假、有害信息,并对之进行调查核实,引导舆论、控制事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治理的利剑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优良的计算机专业人才。先进社会并不缺乏人才,要让网络安全监管切实有效,关键是培养品行良好计算机专业人才。
(四)加强协作,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不能成为一家之责。通信、金融等行业要么是网络违法犯罪的工具,要么是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人,综合治理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网络监管将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降到最低。以QQ诈骗为例,违法犯罪行为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涉及网络监察部门、网络运营部门、腾讯、银行、QQ用户等等,在诈骗的各个环节中都很无辜的扮演着“帮凶”和受害人的角色,单靠网络监管部门一家几乎不可能杜绝。在QQ诈骗中,如果受害网民立刻报警,公安机关通过银行对可疑账户实施紧急止付、冻结、暂停网银转帐等措施,诈骗难以得逞;如果诈骗得逞,银行配合公安机关对嫌疑账户进行查询,网银交易记录、登陆IP、mac地址,并通过网络溯源,嫌疑人将难逃法网。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38次)[EB/OL].http://it.people.com.cn/GB/119390/118340/406323/index.html,2016-8-3.
[2][美]约翰·P.巴尔洛.网络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A].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16.
[3]刘奇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D].山东大学法学院,2014(5).
[4]肖金明.为全面法治重构政策与法律关系[J].中国行政管理,2013(5).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系列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CJF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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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1982-),女,法学硕士,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