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共同所有财产借给丈夫,离婚时该笔借款如何处理

2016-02-02 06:55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3期
关键词:借条事务借款

妻子以共同所有财产借给丈夫,离婚时该笔借款如何处理

吴律师:

我和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我多次流产不能正常工作,因而经济比较拮据。但是,邵某有交朋结友的习惯,2014年国庆节,他说他有两个在北京工作且要好的高中同学要结婚,要赶去参加婚礼,让我拿出5000元钱,我不同意。后来经过协商,我就让他写了借条,给了他5000元。今年五一节前,他又因为有朋友结婚给我写借条拿了2000元去。

前不久,我和邵某吵了两架,冷静下来以后,我们认真谈了一次,结果我们两个都同意去协议离婚,但仅仅是在他写借条的这7000元问题上发生分歧。我认为他应当把这7000元还给我,他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花费掉了就不存在返还问题。请问:妻子以共同所有财产借给丈夫,离婚时该笔借款如何处理?

读者:孙进丽

孙进丽读者:

从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看,你们之间的纠纷还是属于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问题,具体来说,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其借款的效力以及该笔债权、债务的归属问题。

首先,你们之间借款的效力问题。法律上并没有关于禁止夫妻之间借款或者借款无效的规定,因而,夫妻之间包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当然是可以借款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此看来,你们之间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借款时的约定处理。

其次,关于该笔债权、债务的归属问题。你们之间两笔共7000元借款是你们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是没有异议的。卲某用这些钱是用于他个人事务,也是你们约定的,这也没有问题。这笔钱将来由卲某负责还回来,还回来后仍然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也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在这笔钱已经花费掉在没有还回来之前你们离婚了,该如何处理。你认为这7000元应当由卲某都还给你,这是不对的,因为无论是借出的7000元或者还回的7000元,都是你们的共同财产,怎么能都归你呢?卲某说花掉了就没有返还问题也是不对的,共同所有的7000元,邵某用于个人事务了,也约定好是要还回来的,不还岂不违反了约定?

综上,这7000元钱不论是借出去之前还是返还回来之后,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在返还来之前你们离婚,则应当对这7000元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卲某应当还给你其中的一半3500元。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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