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2016-02-02 02:2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键词:重整审理总额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威海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近年来,威海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针,树立破产审判新理念,依法受理、积极审理,优先适用重整程序、充分运用清算程序,依法审理了一批企业破产案件,保障了债权有序受偿。2010年至今,共有9家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摆脱困境获得新生,较好地发挥了破产审判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调节市场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这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破产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威海中院对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以期找出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推动清理“僵尸企业”、加快市场出清、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提供有效途径和法律支持。

一、全市企业破产案件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全市法院受理、审结企业破产案件的情况

2010年1月至2016年2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09件,其中:2010年28件,2011年14件,2012年16件,2013年10件,2014年8件,2015年32件,2016年1件。受理案件数量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呈下降趋势,2015年大幅度上升;今年虽然只受理1件破产案件,但全市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尚在审查阶段的案件超过20件,预计今年会有较大幅度上升。共审结破产案件36件,其中:2010年3件,2011年3件,2012年4件,2013年6件,2014年9件,2015年11件,结案数量逐年上升。

(二)全市企业破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1.受理、审结案件分布情况。中院受理12件,审结6件;荣成法院受理30件,审结6件;文登法院受理23件,审结7件;乳山法院受理19件,审结6件;环翠法院受理10件,审结7件;经区法院受理11件,审结3件;高区法院受理4件,审结1件。荣成、文登、乳山、中院和经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压力大。

2.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分布情况。中院受理破产企业资产总额110402万元,负债总额482800万元;荣成资产总额116998万元,负债总额454016万元;文登资产总额10364万元,负债总额100169万元;乳山资产总额85059万元,负债总额182355万元;环翠资产总额22440万元,负债总额38520万元;经区资产总额206212万元,负债总额390040万元;高区资产总额3283万元,负债总额4973万元。中院、荣成、经区和乳山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数额较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三)案件的主要特点

1.破产企业类型多样化,私营企业占比最高。国有企业作为破产主体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逐步由政策性破产向市场化的破产程序转化,各类市场主体获得进入破产程序的权利和机会,破产企业类型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2010年以来,以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大幅上升,国有企业比重下降,还出现了外资企业、非企业法人民办学校破产等新类型主体。这109件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23件,集体企业15件,以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62件,外资企业5件,改制企业3件,民办学校1件。

2.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化,债权人申请破产数量增加。政策性破产体制形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单一主体形式,《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打开了方便之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数量迅速上升。这109件案件中,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达41件,占38%;清算组或清算委员会提出破产申请的有3件,占3%;其余65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占59%。

3.案件类型以清算为主,重整案件大幅上升。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重整程序更能发挥挽救危困企业增加市场活力的社会功能,尤其在经济下行、“转方式、调结构”改革攻坚阶段,重整程序成为企业走出困境的有效自救措施。自2010年1月威海中院受理第一起重整案件后,重整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具有营运价值且生产技术先进、市场前景较好的困难企业较少,多数企业属于已被市场淘汰的“僵尸企业”,因此仍以破产清算案件为主,有73件,占收案总数的67%;重整案件36件,占收案总数的33%。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大量出现。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大型造船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破产案件,有些还涉及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的情形,这些企业负债数额巨大,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普遍存在债权确认难、财产清查审计难、法律争议多、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审理难度大;还涉及大量职工安置、购房业主利益保护等社会性问题,维稳压力大。

5.金融债权占比高、受偿率低。经统计,银行申报债权总额为638145.86万元,占39%,加之有大量的民间借贷债务,部分破产企业(主要是房地产企业)的该两项负债超过总负债的60%-80%。所审结的36件案件中,金融债权总额为221525.03万元,受偿总额为71883.62万元,清偿比例仅为32%。因此,破产企业金融债权占比高、受偿率低,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

6.破产衍生诉讼数量大幅增长。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大量劳动争议、债权确认、撤销权等衍生诉讼案件,目前已受理382件,增加工作量和审理难度,延长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

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1.坚定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审判理念。针对重视破产偿债功能、忽视破产保护和拯救功能的传统观念,加强重整法律宣传,先后在日报、晚报、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表和宣讲重整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引导社会锻造重整保护和挽救困难企业的理念。确立“依法受理,积极审理”指导思想和“优先重整、及时清算、保障民生、和谐共赢”的审判理念,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力促重整再生;对产能落后企业,及时宣告破产退出市场。高度关注职工、购房业主等弱势群体利益,兼顾多方利益衡平。

2.依靠党委政府,扎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企业破产涉及的诸多问题单靠法院自身无法解决。在党委政府支持下,较好解决了土地收回、置换、改变用途等资产处置,以及烂尾楼复工、职工安置、税收减免、寻找重整投资人等难题。截止2016年2月,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重整成功,盘活企业资产18.98亿元,3000余名职工免于下岗,4000余名购房业主的利益得到维护。

3.规范审理程序,提高审判质量。制定了《破产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破产重整案件立案审查听证规则》,下发辖区法院参照执行。一是严格立案审查,依法受理案件;二是依法指定管理人,为企业选好“管家”;三是公开审计评估机构的产生方式和工作流程;四是及时解除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五是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职能作用;六是严格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程序。

4.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效果。一是建立协调机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组成企业破产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费减免、引进重整投资人等难题;二是建立重整专家论证机制,在裁定重整前,形成初步的专家意见书,为重整受理提供决策依据;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形成最后的专家意见书,为重整计划的批准提供依据,切实提高重整成功率;三是建立债务人自营和管理人管理相结合的重整企业管理模式,防范经营风险;四是建立政策宣传和矛盾疏导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五是完善重大案件审理机制,保证不出纰漏。

5.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要求管理人出具违反善管义务和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建立管理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门报告制度;实行定期排查制度,指导管理人每月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诉求;建立协调会制度,定期召开由政府部门、法院、管理人共同参加的协调会。

6.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一是及时清偿职工债权,降低职工债权受偿成本;二是侧重保护农民工、小业主、供货商、小额债权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清偿率;三是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坚持财产处置与职工安置相结合,要求整体接收破产财产的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解决了大批职工再就业难题。2010年至今,共妥善安置职工7000余人,解决职工再就业2000余人。

三、破产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1.破产费用严重不足。破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资产处置的滞后性导致破产费用严重不足,案件审理中的公告、送达、财产调查、审计、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以开展。

2.破产财产变现难,债权清收难度大。一是资产评估值与变现脱节,拍卖难以成交;二是很多企业缺少正规的土地出让手续,存在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导致无法处置;三是破产企业债权普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缺少证据、债务人地址、联系方式记载不详或根本没有记载等问题,债权清收难度很大。可分配破产财产减少,清偿率降低,案件长期不能审结。

3.大量衍生诉讼拖累审判进程。很多衍生诉讼须经过一、二审或执行程序,周期长;有些衍生诉讼没有期间限制,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能发生,导致审理工作停滞,严重拖累审判进程。

4.新类型破产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房地产企业、大型造船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等新类型案件数量多,这些案件一是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存在大量私贷公用、互相担保、交叉担保和高利贷情形,审查确认难度大;二是资产及经营情况混乱,存在大量一房二卖或数卖、一房二押、抵押后又出卖、出卖后又抵债及低价处置资产的情形,财产清查及审计难度大;三是缺少法律依据和案例参考,在法律适用、程序操作、文书制作等方面都缺少明确的依据和参照样本,法律适用困难。

5.债权人、职工诉求难以全部满足,极易产生不稳定因素。

部分债权人和职工期待过高,认为法院应当为其解决债权清偿和提供生活保障,一旦不能实现,引发上访和群体访。房地产企业涉及大量购房业主和农民工利益,以及数额巨大的高利贷债权,有的长期不能交付已售房产,有的将抵押房产大量售出、一房二卖或数卖,有的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利贷债权不能实现导致非法索债行为增加等,矛盾积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6.金融债权数额高,受偿率低,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受理的109件破产案件金融债权总额高达638145.86万元;已审结的36件破产案件金融债权总额达221525.03万元,但受偿总额仅为71883.62万元,清偿比例仅为32%。虽然大部分金融债权都有财产抵押,但由于资产评估值虚高及市场因素影响,造成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明显低于抵押时的评估值,再加上延期受偿的利息损失,金融债权损失巨大,形成大量不良贷款。

7.企业重整“再生”难度大,破产清算比例高。为防止企业滥用重整逃避债务,破产法在重整程序的期间设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限、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等方面,作出比清算程序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尽快确定重整方、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表决。但很多破产企业缺乏行业优势或信息不通,长期找不到合适的重整方,导致逾期不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的重整计划草案得不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最后被宣告破产。全市法院审理的重整案件中有4件已转入清算程序,更多的企业则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8.审判力量不足,管理人水平不高。两级法院虽然都有专门的破产合议庭,但其主要工作是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破产审判力量严重不足。还存在考核机制不科学、影响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积极性,以及合议庭成员变动频繁,工作衔接不力等情形。对辖区内管理人的指导、培养、考核和管理均不到位,管理人整体水平亟待提高。

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的建议

1.提高认识,坚定理念。充分认识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坚定重整理念,将法院当作医治“病企”的医院,积极收案诊治;坚持多重整、少清算,对“僵尸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破产清算。

2.建立并完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困难企业整理识别”机制,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门别类,分别采取兼并、重组、自行清算、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进行清理,法院积极提供法律建议,做好程序衔接;二是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办、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和法院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产业政策、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服务等问题;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由公、检、法、信访、安全生产等部门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协调处理破产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职工或债权人上访、财产毁损、刑事犯罪等事件;建立重整工作推进机制,由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和同行业大型企业参加,根据重整企业的特点,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多方寻找重整合作伙伴,并提供各项政策支持,提高重整成功率;建立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发布,对重整成功的企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建企业信用记录。

3.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一是依靠党委并由政府和企业的主要责任,法院协助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二是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提高职工对失业的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三是依法保障职工债权实现,对职工债权统一审核标准,指导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及时确认,及时清偿。

4.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保障程序推进。一是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破产企业的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拨付;二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收费高低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专管,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

5.完善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一是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和妥善解决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二是加快审判进程,依法缩短管理人指定、接管企业、债权审查确认、审计评估期限,合理简化债权人会议程序,采取与债权人会议同步的网络表决或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便利方式进行表决等;三是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工作;四是完善机构,提升能力,设立专业的破产审判庭,保证破产审判组织的专业性和人员的稳定,提升法官依法裁判、化解矛盾、处理应急事件等各方面的综合能力;五是建立“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将企业重整相关信息资料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投资人和重整方案,着力促进企业重整成功;六是建立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入册、定级、升级、降级、除名等制度,建立起有进有出、有升有降、各级管理人之间健康流动的动态管理体系,提高管理人整体工作水平。

责任编校:王文斌

*课题组负责人:李向阳;成员:王树远、李慧东、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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