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家泰
加强党的领导坚定司法自信
●郑家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党对法治工作(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法治事业的根本标志。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司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职能充分发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社会、人民的根本政治保障,也是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与西方法治平分秋色,丰富人类政治、法治智慧的根本前提。
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观念,旗帜鲜明地反对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事业的特色标志,是已经被法治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政治选择,是通过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径。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表面上是意识形态的竞争,实质上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竞争,哪个国家治理能力更强,绩效更优,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就会得到更大拓展,相应的,其所遵循的意识形态就更有说服力和生命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业中,党领导法治工作是区别于西方(以美英、西欧为代表)法治的根本标志,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标志,更是适应中国国情、使国家治理能力明显优于西方国家的根本途径。中、西方思维方式、价值观的不同决定了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建设方法路径的不同,国家至上、集体观念、利他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与个人权利至上、自由主义为基本价值观的西方文化有根本的不同,在实现各自的现代化过程中,必会选取不同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路径。因此,西方标准未必意味着“历史的终结”,也决非法治建设的最终罗马大道;体现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中,西方会把个人权利放在优先位置,在价值观和法权安排上,更多地体现出权利对权力的对抗与反制(他们视政府、公权力为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的“恶源”,这一价值认识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截然不同);在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将国家利益、社会发展与个人权利保持动态平衡的过程,个人权利在整个法权结构中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同时也体现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宪制安排),但是,个人权利无论需要怎样被尊崇、被保护,总体上不能凌驾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文化特质、政治特质和发展需求所决定的。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呈现“国家主义”的风格。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在审理、执行那些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案件中,也须考虑大局、考虑政策、考虑社情民意等背景因素,不能全然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排除在外,一味就案办案或听任当事人的“权利自决”。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将大局与个案统一考量,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独特之处。衡量某个法治模式、司法模式优劣的最终标准,既不能是种族性的,也不能以意识形态“选边站队”,而只能看它是否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否保障了最大多数人民生活得更富足、更有尊严。那种“权大还是法大”的浮虚论争、那种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有意对立起来的论调应当休矣。
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要将党的领导贯彻于司法工作的始终。毋庸置疑,司法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职业,党的领导不能代替司法者办案。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是将高度抽象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具体化为司法管理、司法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指针、策略,确保司法工作不偏离方向、不脱离大局、不损害人民利益,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转换为司法工作所应坚持的原则、指针和策略,这一重要任务是由党设在司法组织内部的党组(党委)和党员法官来承担和完成的。党组(党委)是将工作的党性与法律属性统一起来的第一承担者,需要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具体化为司法工作应遵循的司法指导方针和司法策略,而非生硬刻板地直接套用。如我们党提出司法工作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政治方针,将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就要进行“符码”转换。“人民”这一政治概念需要被转换成具有法律属性的“公民”、“当事人”,“为民”这一价值指向应被转换成为“理性、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心”则需被转换为“有效保障诉权,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犯罪”等等积极、负责的司法理念和具体行动。如果不加转换,在审判活动中直接适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一政治方针,在审判庭上对原告和被告表现出丰富的感情,那就不是理性司法,而成为不伦不类、也无法获得公正评价的“行为艺术”。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创造、积累了丰富的政治智慧,如群众路线、调查研究的方法、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作风等等,同样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方法源泉。党组(党委)熟练运用这些政治智慧,就能不断提高司法管理艺术,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者的工作积极性、创新积极性,使司法工作产生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作为党员司法者,也要将这些政治智慧转变成重要的司法策略与方法,如在基层,法官离纠纷发生地最近,应当着眼于实现实质正义,走群众路线、加强走访调研以发现客观真实;在中、高级法院,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在确保合法性的基础上,要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了解社情民意,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判别标准,做出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裁判;在审理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核心价值观维护上,要旗帜鲜明站稳立场、彰显法律的刚性,该依法打击的就要依法打击,而不能患“政治幼稚病”,给人们的心理和社会秩序添堵添乱。
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一个在改革、探索中不断丰富和提高、不断趋向科学化的过程。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推出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充分说明党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决心,同时也体现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艺术日臻娴熟。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涉及不同体制、系统、格局的思想变革、利益变革,也是党内纵向、横向上的一次重要的权力再分配,其矛盾与阻力非司法部门所能担当和解决,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强力推进。同时,党也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对司法规律的清醒认识,自觉地约束党、政权力,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实践中由党规、党纪保障的贯彻执行,使得尊重法治、严格依法办事成为党员干部所必须具备的党性之一;到2020年前建成法治政府的承诺和决心,从以前主要依靠下发文件制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政府行为,到主要依靠执行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来支持“民告官”,都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将权力的运行规范到法治轨道的现代执政理念,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新探索;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仅是中央的责任,也是各级司法机关和广大党员司法者的政治责任。在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和广大党员司法者要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解决好干扰改革的思想认识,做改革的实践者、促进者,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尽快实施到位;同时,司法内部党组(党委)乃至基层党员司法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创造性地开展司法工作,积累那些既讲政治、又符合法治的成功司法经验,通过调查研究、民主集中、理论概括等形式提报到党的领导机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供新智慧。处在基层的司法机关和党员司法者是直接将党性与法律属性整合进司法办案活动、整合进每一起案件的承担者,既要依法公正高效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实现正义,又要从中发现社会治理存在的各种问题,研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法治角度提出应对之策,在帮助基层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同时,也扎扎实实促进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能力。
(作者单位: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