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 100083
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吕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房产登记信息既是政府信息,又是私人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如何公开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成熟做法,提出我国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应建立官员和普通个人两套系统、扩大查询主体和内容的范围、丰富查询方式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房产登记信息;公开;比较;完善
一、我国房产登记信息公开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房产登记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它们较详细地规定了房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主体、内容及程序。
(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住建部第一期提出要求40个重点城市要在2012年年底建成本城市的数字化住房个人信息系统,进而实现这40个城市与建设部的联网。2013年上半年,基本上实现了全国40个房地产市场重点监测城市与建设部的联网[1]。
(三)学界及政府对于建立该制度的观点与态度
1.学界观点目前我国许多学者都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大家普遍主张:普通公民的房产登记信息属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应完全公开,需严格限制可公开查询的主体和范围[2]。
2.政府态度2015年8月6日,国土部公布《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国在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政府将房产登记信息界定为政府信息,允许社会公众公开查询。
二、美国、德国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
(一)美国
该国基于公民监督政府评估房屋价值、公平合理地收取房产税的需要建立该制度。通常,公民可在房产和各地方政府的网站上查询房产登记信息。便民的是查询以上信息无需交费和办理任何手续。
(二)新加坡
在该国,几乎所有人都能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查询某一房产的详细信息,如房主的姓名和国籍、房屋交易记录、有无相关贷款和按揭等,若查询者愿意支付更多的信息费,甚至可以查到房屋所在地块的市政规划图,由此来判断未来地铁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否会影响到房屋的前景等。
(三)澳大利亚
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查询者支付查询费用(每次12.5澳元)后,即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姓名或房产地址来查询房产权利状况,但对一些特殊人物,如警察局长等人员的房屋是不提供查询的[3]。
(四)香港
《土地注册条例》表明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秘密及有欺骗成分的物业转易,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确定土地财产及不动产业权的方法”[4]。
三、上述制度与我国相比较
(一)查询主体
除德国外,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对查询主体的范围均无限制,而我国将其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范围较小。我国将“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仲裁事项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房屋买卖而言,将导致有购房意向的主体无法在购房前查询该房屋的登记信息。
(二)查询内容
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都有详细的查询信息,在香港,主要有土地登记册、注册摘要、注册摘要日志。相比而言,我国可查询的内容相对狭窄。我国尚无法查询房屋所有人除姓名外的其他基本情况、交易历史、贷款或按揭信息、市场估价等信息,这将影响房屋交易安全,不利于有效控制房产价格的增长速度。
(三)查询方式
目前我国查询房地产信息仅限于现场查询的方式,即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查询,相较于美国、德国、香港等现场查询与网上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略显单一。
四、完善我国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设想
(一)普通公民与官员的房产信息应分为两套系统,官员的可公开查询,而普通公民的不能
建立该制度必须合理处理保护个人财产隐私和加大不法财产监督二者间的关系,官员的房产信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有必要予以公开供公众监督,可专门建立官员房产信息库,并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有官员的房产信息,同时应严格禁止随意查询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严禁查询者将房产信息非法传播或用于不当目的。
(二)扩大查询主体和内容的范围
对于官员的全部房产信息应允许我国所有公民进行查询和监督,以最大限度地达到防止官员腐败的目的;对于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有必要扩大“利害关系人”的限定范围,
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当事人加进来,同时应允许查询人查询房屋的交易历史、贷款或按揭信息、市场估价等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房产交易安全,促进我国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丰富查询的方式
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电子服务平台或者官方查询网站,也可开通电话、短信等查询方式,让查询者能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的房产信息。
[参考文献]
[1]何敏.住建部:40个重点监测城市住房信息已联网[EB/OL].中国新闻网,2014-03-19.
[2]李丽.官员房产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J].法制与社会,2013(04):50-51.
[3]赵鑫明.澳大利亚房地产登记制度[EB/OL].中国房地产产权网,2012.
[4]范利平,孙东海.我国香港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经验及借鉴[J].法学志,2011(12):86-89.
中图分类号:D922.1;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16-02
作者简介:吕霖(1996-),女,汉族,湖南永州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