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梅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0079
浅析涉密案件争议焦点及裁判考量因素
——以郑某某涉密案件为例
张秀梅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鄂州430079
摘要:本文以一起案件为例,对涉案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该案的审查结论及判决结果。
关键词:罪名辨析;量刑因素
2014年6月全国高考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明知高考试题及参考答案是国家秘密,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在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校区内,通过互联网以8000元的价格先后3次从“大榜教育”处非法购买多科试题及答案,再以每科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腾讯QQ系统发布及博客上传的方式向党启铭等3名考生传播出售,用于上述考生高考作弊,从中获利29000元。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回复确认,涉案试题及参考答案系绝密级国家秘密。
一、涉案法律规定
二、关于影响本案定性的相关罪名辨析
本案在侦查阶段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办理,但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由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有交叉之处,其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其中对行为人先获取、后泄露国家秘密的复杂情形的处罚,无论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存在分歧。现对此二罪犯罪构成作以下辨析:
(一)主体不同。刑法理论认为,所谓一般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一般主体,而规定在渎职犯罪部分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虽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基于职务之便合法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都是对国家保密法规定的具有保密义务的特殊主体行为的规制。
(二)客观方面不同。根据法条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窃取,即以自认为不为人知的方式秘密窃取,包括直接窃取、用计算机窃取、通过电磁波窃取、照相偷拍等方式;刺探,即以各种方式暗中向掌握国家秘密的人侦察、探听国家秘密,包括利用特殊身份、社交手段、窃听、监控、色诱、渗透等方式;收买,即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和非物质利益非法换取国家秘密,包括用金钱、物质、色情及其他方法,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以上基本涵盖了常见的“不应掌握国家秘密而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行为,行为方向“由外向内”,是一个行为犯,着重对“非法获取”行为的处罚,即使仅自己掌握、不再传播,因为即便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秘密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的威胁,该罪常见于倒卖试题及答案的案件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行为方向是“由内向外”的,是对“合法应掌握国家秘密的人”的保密义务的规制,且是情节犯,其泄露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罪。
(三)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比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涉及国家保密制度的社会管理秩序,从刑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地位看,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就本案而言,妨害的是涉及国家考试秘密的考试管理秩序。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保护的则是国家保密制度这一单一客体。
三、影响本案量刑的相关因素
(一)涉案试题及答案密级对本案量刑的影响。国家秘密,其秘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密级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文件,“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教密函[2005]1号)文件,“启用”一词包含“启封”和启封后“使用完毕”两层涵义。“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即“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这实际上是通过延长保密期限的方法扩大了涉密犯罪规制的范围。经送检比对,本案涉密事项为国家绝密级秘密,显然涉密等级较高、影响较大。
(二)涉密数量对本案量刑的影响。通过梳理本案形成的0001-0033号共33份送检材料,可知一共涉及14科高考参考答案以及部分语文试题内容,其中10科被郑某某出售给3名考生。本案涉密数量较多,但是否适用该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却无规可查、无例可循。
(三)案件影响后果对本案量刑的影响。2014年河南高考代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而打击考试作弊案件的行动往往多为“运动式”,露头就打,没有形成打击合力和长效机制。本案中郑某某利用博客、QQ等大肆推送倒卖答案的广告,与多名购买答案者接触或达成意向,并向其中三人出售多科高考答案,获利近3万元,这些后果应该纳入量刑考量范围。
(四)裁判标准及结果不一对本案量刑的影响②
由以上判例可知,各地既有对本罪既未遂认定的不同,又有刑期与执行方法上的差异,多以三年以下法定刑量刑,且多判处缓刑或者是较低的刑罚。从宣告刑来看,同类案件间又难以窥探其较为统一的量刑标准。
四、本案审查结论及判决结果
经审查,本案郑某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妨害了社会考试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郑案发后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就本案的犯罪构成来看,郑某某显然不是具有保密义务的特殊主体,也不是基于职务之便合法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为一般犯罪主体为出售高考答案而进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方向“由外向内”,主要对其破坏了公平的考试秩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进行处罚,且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不是单一触犯国家保密制度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注释]
①张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1.
②本文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2014.12.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55-02
作者简介:张秀梅,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