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灏文
共青团花都区委员会,广东 广州 510800
微商发展现状及法律思考
石灏文
共青团花都区委员会,广东 广州 510800
近几年,随着移动网络的升级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端网购交易的规模迅速扩张。艾瑞咨询发布的2015年电商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移动端网购交易额已经达到2.1万亿元,同比增长123.2%,在网购总交易额中的占比首次超越PC端达到55%。作为移动电商的组成部分,朋友圈微商借此声势不断壮大,本文以朋友圈微商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微商的现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此建议。
微商;定义;发展现状;法律措施;完善
微商,英文名称Wechat Business,从名字已经可以看出它和微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微商是指利用微信朋友圈将自身社交关系转化为影响力,并进一步产生商业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直销模式+信任代理+熟人经济”的商业营销模式,好友互推、多手机互动、自己评论点赞,在微信朋友圈“暴力刷屏”等是微商最常见的营销手段。
微商发展不超过三年,但是成长迅速,根据《2016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截止2015年9月,微信活跃用户数为6.5亿,近九成微信用户每天都要打开微信,其中有61.4%的用户打开微信必浏览朋友圈,超八成用户是朋友圈的高粘性使用者。依靠着微信这一社交工具,微商比传统电商更能精准找到用户群和互联大数据,从而大幅提升交易量。但在微商快速发展的背后,它本身所携带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准入门槛低,主体认定不清
1.准入门槛低
根据《经济法》的定义,经营者是从事加工、制造和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名登记注册。而微商只需要微信注册账号即可开展网络营销,不需要实名注册,准入门槛非常低。
2.资格认定不清晰
在微商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方面,一直存在多种声音。一种认为微商从事的交易活动已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交易行为的定义,因此微商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另一种声音认为微商交易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而且目前,微商并不需要在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登记,有关部门无法介入纠纷,即使产生诉讼,很多时候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因此只属于双方私下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认定不清也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困难。
(二)交易风险大,保障低
1.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根据《中国微商生存现状调查分析报告》,从事微商的主要是学生、网红和家庭主妇,很多微商不具有对销售产品的专业知识,也没有很多的投资成本,因此,微商一开始的产品定位就是低成本的小商品。部分微商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从小作坊甚至是黑作坊进货,产品的质量根本得不到保障,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交易存在风险
目前,微商的交易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交易平台的不规范使得交易存在风险。淘宝、京东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会采取中间机构监管的方式,规范交易的行为。但是对于微商,一般在交易达成后,消费者直接将货款转给微商,没有第三方的监管和担保,买家就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货物在交付的时候出现意外,或者是产品不合格,买家既不能反悔,也不能够追究,很多时候只能就此罢休。
3.维权难
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享有7天的反悔权。但是,这仅限于淘宝或者京东等交易制度相对完善的网络购物平台,对于微商交易,新的消保法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适用。由于微商交易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交易凭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能被认定为私下民事法律行为,既不可适用消保法,也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通过民法通则进行诉讼。而在管理层面,由于微商没有登记注册,监管部门没法了解微商的基本信息,甚至连微商的注册地也难以认定,这对于消费者进行诉讼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微商容易成为传销的摇篮
在C2C模式下,微商主要表现为以发展代理的方式进行营销,通过层级代理,不断发展下线,进行裂变式分销,从而建立起金字塔型的营销体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的费用为入伙资格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界定,主要是看经营者以产品营销为主还是以发展下线为主。一旦微商不再以销售产品为目地,而以发展下线,变相收取会员费等手段牟取利益,扰乱市场,即成为传销,这是我国明令禁止的。
1.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当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立法的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现存的法律主要是针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管理,但对于朋友圈微商的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使微商摆脱法律困境,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必不可少。
2.修改相关法律关于微商的规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微商经营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微商交易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保障消费者权益。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据类型,将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在线支付记录、网银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作为新型证据的一类,避免买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探索特殊救济渠道
在微商交易中,一旦出现纠纷,买家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除了在立法和制度方面给予保障,事后救济是也应该建立一个灵活、开放、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才能切实保障买家的权益。
(二)完善微商的监管机制
1.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通过预先设定市场主体的资格、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登记程序、审批机构等内容,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者排除在外。工商登记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建议将微商纳入工商登记的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针对微商主要在线上进行经营的情况,可以建立一个微商网上登记平台,在平台申请营业执照,同时也放宽对微商登记的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将微商合法化监管。
2.推进朋友圈微商的信用担保和统一评价体系
可以参考传统电商模式,对微信平台进行规范化建设,建立平台的信用评价、实名认证、第三方支付等全方位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淘宝也推出了“芝麻信用”评价系统,微信可以与其合作,所有的微信用户纳入信用管理系统。这样子,买卖双方可通过信用系统了解双方的信用,为微商的交易提供辅助信息。目前,微商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建议在微信中引入第三方交易担保平台,买卖双方在付款时通过第三方作为担保,可以尽量的保证买家的利益,减少纠纷。
微商的兴起不是偶然,是顺应经济发展的一个潮流,在未来,电商、微商和线下交易将是长期共存、互相融合的局面。微商存在着不少问题,面临着许多法律困境,这也反映出我国法治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和管理层面加强对微商的指导和监管。通过统一的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现有法律、引入特殊救济渠道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推进信用担保和评价体系的建立等措施不断扶持微商的健康发展,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1]朱薇薇,朱光亚.朋友圈微商法律问题的思考[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6(01).
[2]朱兵强,阮莉莉,肖品祥.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02).
D922.29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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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灏文(1988-),女,汉族,广东龙门人,共青团花都区委员会,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