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农村普法状况的建议措施

2016-02-01 22:34刘苏州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普法信任法治

刘苏州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浅谈对农村普法状况的建议措施

刘苏州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我国广大农村,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是缓慢。要实现“法治中国”,“普法中国”工作应先行,而“普法农村”应该是“普法中国”的重点和难点。

法治中国;农村普法;送法下乡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依法治国进程也取得了很大成效,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的不适应,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是和农村的地理位置、农民的思想观念分不开的。

一、农村普法进程缓慢的原因

从问卷调查结果中,我们总结了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以下几大难点:

(一)村民文化程度低和下乡普法形式的矛盾

调查发现,农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环境条件相对较差。半文盲及文盲所占比例大,识字和法律名词理解面临很大问题,客观上制约了普法工作的开展。在调查您的法律意识从何获取问题中,大多数村民表示是从电视节目中。而现在多数农村普法工作,依旧是单纯的宣传单、法治手册等,这就与农村群众低文化产生了矛盾,炎炎夏日,精美的法治宣传册,只能沦为百姓手中的折扇。

(二)农村“熟人社会”,法律难以渗透

我们不难发现,农民不比城市“对门十年,见面不知是邻居”,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左右邻居相互熟识不说,就是十里八村集市商贩,那也认得清清楚楚,群众们觉得吃点亏以后不再去就算了,何必闹得不可开交呢。百姓们遇到纠纷普遍不会选择司法而是选择去调解,因为双方一旦打官司,在其后的生活中很难“好脸相看”,也许这就是所谓的“一代官司三代仇”。这使得法律在农村应用少,农村群众对法律重视程度低,法律始终难渗透到农村去。

(三)人情社会,村民眼中“法律”的不公平

人们常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近年来,可能有所改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它的存在。而农村的人情味更“浓厚”,这是因为农村传统社会的最大特色就是家族居于社会活动的中心。民谚“亲不亲家乡人”、“一家不讲两家话”、“打唔断的亲,骂唔断的邻”,正是宗亲观念的形象体现。在宗亲观念的传承和支配下,情大于法的人情取向应运而生。农民遇事,首先想的是找靠山、寻熟人,怕吃亏。在调查第九题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你的态度是:A充分信任;B比较信任;C不信任。能够选择A充分信任的只占到20%,绝大比例的人对司法机关充斥着怀疑态度,认为“朝堂有人”才能“好办事”。

二、对农村普法工作的建议措施

(一)普法方式要与时俱进,加强创新

农村普法工作,涉及面广,单一的宣传方法注定难以取得实质成效。这就需要广大普法工作者积极探索新方法,打开新思路,不断提高农村普法教育力度和效果。

1.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作为现在农村群众接收信息的媒介,理应重视起来。积极开办法治教育栏目,比如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等,通过广播电视,创新普法栏目,吸引农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观看。

2.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鼓励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送法下乡”活动。农村人口众多,分布极不均匀,这就要求政府要集合社会上相关共同力量,开展普法活动。特别是大学生这些高知识分子的力量,在让学生得到锻炼的同时,又能加强普法工作,提升成效。

(二)农村普法要“贴”民心、“温”民心

首先要明白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要寻找符合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用事实说话,切实用法律帮助农民解决生活中的难题,让农民看到法律的实际作用,把法律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切切实实展现给更多的农民,增强说服力;其次,要保证普法工作的规律性与长期性,不搞形式,不搞过场,真切将普法工作放在政府工作的重点上,时常用法律知识温暖民心、趁热打铁。

(三)严格执法,捍卫法律尊严

在相对偏远的农村,人大于法,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为还未完全消除,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民对法律的偏见以及对司法等相关部门的质疑与不信任。因此,在农村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开透明,这样才能取得农民的充分信任。

总而言之,农村普法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仍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从根本上说,没有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就没有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要实现“普法中国”、“法治中国”,“普法农村”就是重点和难点。开展普法教育,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把法律交给全体公民,让公民切实拿起法律武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更多人拿出建议、拿出办法。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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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州(1995-),男,汉族,河南郸城人,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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