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2016-02-01 22:34韩佳福黄国华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法规冲突

韩佳福 黄国华

1.南靖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600; 2.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600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韩佳福1黄国华2

1.南靖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600; 2.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600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依据的法律规范标准如果不一样,判决结果也会大不相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向前推进,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公民,都要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框架内活动。基于此,本文重点对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可以对该领域的相关法律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合法性审查;法律效力;过罚相当

一、引言

行政诉讼中法律的适用问题包含范围比较大,在本文的研究论述过程中,主要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适用的主要特征、是否合法、适用的原则、适用的冲突及选择适用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一些案例,对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合理解释。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

在整合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相关解释和基本内涵基础上,本文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做了如下界定:即指人民法院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中,从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

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和行政机关单位在执行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对法律的适用不同,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专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也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的二次适用,通常也可以称作审查适用。所以说,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是一种二次的法律适用。其中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方面,产生的任何行政职能结果都是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框架范围内的事实结果。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单位可以对不同的行政职能选择不同的适用法律、规章制度或者相关文件规定等。这种行政机关遵循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属于第一次法律适用。但是如果社会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单位时,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诉讼时选择的法律属于二次法律适用。

第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针对的具体问题是行政行为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否合法。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单位行政职能结果的进行的合法性审查,这种审查同一般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律审查等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是行政机关单位在很多时候对行政职能的执行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只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行政职能针对的具体情况,做出独立的行政结果。

第四,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单位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审查,其结果具备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效力。在这种法律效力下,行政机关单位以及原告方的社会公民、组织结构、企事业单位等,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

第五,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审查,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这同行政机关单位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下的制度性文件有所不同。行政机关除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职能外,还可以依据那些不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

(一)适用调整被处理行为或事项的法律规范

国家行政管理事务是非常繁杂的,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众多,有的层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十分细致,从这个角度来看,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对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实际行政机关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时,很多情况下是不能准确严谨的按照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所约束和调整的范围行驶权利,这就容易导致用权过度或者处理的行政事务打破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义务边界。例如,《土地管理法》和《水法》调整的对象都有其明确的界限,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在在河滩上建房,这一事实法律规定,并不属于《水法》调整的行为,并且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处罚措施,也很容易错误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这种不能清晰明确的界定不同法律法规约束范围的行政事务,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适用问题,就导致了行政主体与适用法律范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情况时,要进行必要的法律适用纠正。

(二)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

现代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会经常进行修订,在一些领域,如初出现对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在重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前,发生的一些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在处理相关责任人时,经常不考虑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这就容易给一些责任人造成处罚过重的伤害。例如,在互联网快速应用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情况下,很多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行为事实,国家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没有来得及做出准确的规范和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单位在处理相关行为时,不考虑事实违法的可能性,仅仅按照原来的法律约束条框,进行惩戒,很有可能会给相关责任人造成过重的惩罚。

(三)遵循一事不再罚的法律

对于同一个违法事实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理时要提前做好协商沟通,或者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调查,保证其违法的事实行为,只接受一个部门的处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中,要遵循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例如,一个私自涂改票的公司,其违法事实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等多个部门,但是在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惩罚时,不得给予超过两次的惩罚。要按照其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进行单独惩罚即可。

(四)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行为当事人进行惩罚,既要达到震慑作用,又要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的目的来看,任何行政处罚都是为了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根据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进行,不能出现惩罚过轻或惩罚过重的现象。如果对相关违法当事人的惩罚力度较小,则会降低他们的违法成本,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不能超出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应承受的处罚限制,要做出合理的处罚,遵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的原则

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违法事实行为的范围之外,即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在没有严肃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做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凭领导或者相关人员的个人主观判断就做出不合理的惩罚。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行政执法主体,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单纯凭借某些人的主观判断就做出惩罚,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除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外,其他的任何文件都不能作为处罚当事人的依据。

四、行政审判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在我国,行政审判的依据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组成。法律作为最高层面的约束性文件,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最高的约束

力;行政法规,是在遵循宪法法律的基础上,国务院按照相关的程序制定的,其法律约束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在进行行政审判时,作为依据的行政法规,只要不予宪法法律相抵触,就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地方性法规也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也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效力,人们法院在对某一案件进行审判时,如果地方性的法规不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地方辖区范围内,就可以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

(二)对规章参照的适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规章的法律适用,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他们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在符合既定程序,并且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及选择适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事实,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章制度条款,但是不同的法律条款对违法事实行为做出的认定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如果在处罚相关违法行为时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则处罚的程度和效果也会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冲突一直是法律学界研究的重要难题,随着现代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进步,在法律适用冲突方面,一定会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法律适用冲突的类型

在我国立法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行政诉讼中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其主要类型有:特别冲突,层级冲突,平级冲突,新旧法冲突。除以上类型外,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法律适用冲突还表现为一种混合型的冲突,即同时具有几种类型的适用冲突,这就更增加了人民法院选择适用的困难。

(三)选择选用的规则

选择选用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法律适用选择规则是:第一,特别冲突适用规则。第二,层级冲突适用规则。第三,相同等级冲突适用规则。

(四)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

适用这一规则,应当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优先适用新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讲,如果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新法制定之后,则适用新法,如果发生在新法制定之前,而纠纷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后,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

[1]赵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模式实例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2]张青松.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探究——以基层院行政检察现状为视角[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02).

[3]祁菲.“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完善”学术研讨会综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2).

D

A

韩佳福(1980-),福建南靖人,本科,南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人民法院法规冲突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促队建、促审判
耶路撒冷爆发大规模冲突
“三宜”“三不宜”化解师生冲突
高邑县人民法院 7天成功调解17个案件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安平县人民法院:知行合一践行“两学一做”
以仲裁的视角看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体制改革
一次冲突引发的思考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