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2016-02-01 06:03田俊峰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抗辩权专利审查专利法

田俊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4



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田俊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300304

新《专利法》的修订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这是我国专利权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跳跃性进步。这样在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完全可以利用技术抗辩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目前的实际应用中,人们对技术抗辩制度仍然有着一定的误读。本文检验阐述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概述,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同时分析了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诉侵权纠纷中的使用原则,利用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对比从另一个角度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了深层次上的剖析。

现有技术;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

一、引言

《专利法》于2008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直接关系着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使用以及发展。从我目前我国现状来看,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实际当中的使用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与对比,从根本上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二、现有技术抗辩概述

抗辩权可以全权拒绝他人的给付请求权,在专利诉讼当中,被告人可使用三种可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别是:权利毁灭抗辩、权利障碍抗辩以及抗辩权。这三种权利有很大的差异,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而权利毁灭抗辩以权利障碍抗辩则是指程序法上的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理论最初衍生于民法中,从本质上来讲,也可以说是属于抗辩权的一种。现有技术抗辩权没有丝毫攻击性,仅仅是一种防御型的权利,对于想消灭或者是变更对方的请求权来说完全没有可能性。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

专利侵权抗辩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有:专利权无效抗辩、侵权例外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以及不侵权抗辩。在《专利法》中没有具体说明现有技术抗辩是属于侵权例外抗辩还是不侵权抗辩,仅仅只是说明了不会对专利权构成侵犯。一般情况下,在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时候主要分为两步,分别是:

(一)首先要做的就是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准确确定,随机利用被控侵权专利与技术抗辩进行深层次的比较,一旦专利权保护内容中包括被控侵权专利要求内容,那么就已经构成侵权。

(二)如果被控侵权要求内容没有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那么则是不构成侵权,这时候的抗辩则称位不侵权抗辩。

(三)再一点则是如果被控侵权要求内容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但是情况实属例外,这样的情况通常不被判定为专利侵权,抗辩也称为侵权例外抗辩。

四、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

一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被告人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法律必须要允许有限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这时候被告人完全不用再次申请专利复审程序,而法院方则是继续审理不必停止,并对侵权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是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这完全是人身自由。

(一)正常情况下,法院在审判专利侵权案件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现有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进行分析和对比。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原则是“现有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构成的等同或是近似等同”,这种情况时法院无需再去对涉案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进行比较,即便是二者相似也完全是不一样的保护范围,因此这时的比对也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再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确定对比范围时,主要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参照因素。

(二)法官在审判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中,不得拒绝裁决,因此必须要对此回答。《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将专利权中的要求内容和被控侵权物作比较,虽然是快速做出判决的常见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一旦被告人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法官就必须要对二者之间进行深层次对比:首先是专利权要求内容与被控侵权物作比较,这是法院判决中一种最常见的形式,没有任何异议;其次是被控侵权物与现有技术做比较,这种比较主要现有技术为参照因素,必须要确定侵权物是否在现有技术的范围内,一旦在保护范围内则没有构成侵权行为。法院在正常的判决过程中,无论使用哪种方式,法官都需要回答“是”或“否”,从而做出判决。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正常情况下法院必须要在第一组关系进行比对之后才可以进行第二组关系比较,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物的比较并不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管制范围内。但是一旦被告人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法院就必须首先对被控侵权物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一旦抗辩成立则无需在比较第一组关系。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抗辩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如果被告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比较,只有在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常规要求继续进行专利权要求内容与被告侵权物的比较。否则审判结果无效。

[1]杨志敏.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适用之探讨——中、德、日三国判例、学说的比较研究[J].专利法研究,2002.

D923.42

A

2095-4379-(2016)30-0220-01

田俊峰(1982-),男,河南安阳人,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专利审查员,研究方向:无线电定向、导航领域专利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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