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凯麟,李诗悦
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研究
唐凯麟,李诗悦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了一场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同时,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伦理失范的问题也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在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行为信息以及个人偏好信息的泄露等三个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大数据应用主体自身的道德素质的缺失、大数据技术自身的不完善与不成熟,以及大数据使用者的道德原则与立法方面的缺失。大数据应用主体只有通过树立与时俱进的隐私观、大力开展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的道德教育、完善大数据技术、创建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的共有的道德标准以及完善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才是防止隐私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的解决之道。
大数据;隐私;伦理
当代全球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人类带进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一场崭新的革命,它正在改变着人们的购物行为、支付方式、出行和社交行为以及思维方式,改变着企业的营销模式与生产行为,将商业与工业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由于大数据蕴含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每一个业务领域,使大数据成为了与诸多物质资产同样重要的生产要素,与此同时,对于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的过度使用,如数据的公开、共享和挖掘带来的一系列隐私伦理问题也凸显出来,不容我们忽视。
隐私问题关乎人的权利问题。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早在1980年就在《哈佛法律评论》期刊发表《隐私与权利》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不受干涉”或“免于侵害”的“独处”的权利。随着人们对隐私的关注,伦理学界也开始为隐私保护提供道德辩护。不同的学者,由于知识背景、研究视角和研究对象的差异,为隐私问题给出了不同的道德辩护。总的来看,这些不同的伦理辩护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它与人类其他的基本的权利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人类的隐私应该要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隐私权只是某些人类的基本权利的派生物,它只有相对于某些人类的基本权利才具有相应的价值,所以隐私只具有相对价值和工具价值。此外,西方学者还从功利论、义务论和德性论对人类的隐私进行了伦理分析。首先,从功利论的角度来说,保护人类的隐私既增进了个体的功利,又可能使得社会功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其次,就义务论来说,如果把人类的隐私权看作是一种人类的基本的权利,那么社会就有保护隐私权的义务。最后,从德性论来讲,尊重本身就是一种德性,对隐私的尊重因而得以进入德性论的研究视野(吕耀怀,2007)。尽管伦理学界对隐私、隐私权有多种看法,但是他们对于隐私的看法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隐私对个人的存在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试图从信息伦理视角审视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问题的新的伦理失范的表现以及其原因,以期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了一场颠覆性的时代变革,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理解世界的方法。但是,与其他新技术一样,大数据技术也将面临一系列意料之外的伦理风险。具体而言,大数据技术所引发的隐私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
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最大的隐私伦理危机是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我们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指我们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教育程度、就业情况、收入水平、健康状况、淘宝、微博、微信、网易和QQ邮箱等账户等等。中国网民人数每年都以令人惊异的速度增加。1996年我国网民仅有27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手机网民规模6.20亿,占比提升至90.1%。其中有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13亿,比例高达六成。网民在使用智能设备(手机、互联网、智能手表等)的时候都会留下许多数据足迹,产生许多的数据,这些数据都被相关的公司储存和保留下来,从而汇集在一起形成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大数据。隐私专家索洛夫(Daniel Solove)就提到,已有企业结合全球超过两万种不同资讯来源,提供关于某个人的综合资讯全览。美国最大的行销资讯供应商资料库,共拥有两亿一千五百万人的资料,每个人的资料可细分为最多至一千个资料点。用户数据在未授权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复、全面甚至卖给第三方利用,个人对于自已隐私信息的掌握权力就大大减弱,这种权力已分散到具有网络存取权的人手中了,从而造成隐私伦理问题(薛孚、陈红兵,2015)。同时,这也容易导致身份盗用现象的发生。由于互联网上私人信息的可得性,身份盗用事件迅速上升。在美国身份盗用已成为社会的流行病,2012年被盗用身份人数达1200万,2013年这一数据比2012足足多出了100万人,成为美国发展最为迅速的犯罪行为。公共记录搜索引擎和数据库成为网络犯罪的元凶。
2.个人行为信息的泄露
无论何时何地,手机等各种网络入口以及无处不在的传感器,网络浏览记录等途径公开或者秘密地在人们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数据,都会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处理、分享,个人的行为举止、所处的地理位置,都会被一一记录下来,和其他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例如,监控摄像、社交网络主动上传数据、信用卡刷卡数据、手机通讯记录、医院看病记录、商场购物情况等。在这种全方位无间隙的监控下,不论是否意识到,主体的隐私都被侵犯,从而导致个人行为信息的泄露。例如,美国棱镜门事件,特工司诺登披露美国政府通过网络通信对全世界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话通讯等数据实施秘密监控,危害个人隐私。从康德哲学的观点出发,当主体隐私不被尊重的时候,主体的自由就受到干涉,而人的自由意志与尊严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道德权利,所以对隐私的侵犯是对人的基本道德权利的侵犯。
3.个人偏好信息的泄露
随着大数据分析技术超乎想象的进展,例如关系型数据库、模糊计算理论、基因算法则以及类神经网络等,使得从电信、零售、农业、网络日志、银行、电力、生物、天体、化工、医药等方面数据中发掘宝藏成为可能。利用大数据技术,我们可以归纳过去,形成规律,然后根据规律预测未来,所以维克托说:“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维克托,肯尼思,2015)。相关公司可以通过对个人行为信息的大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得出个人偏好信息。如商家通过购物记录分析出消费者性格、爱好以及消费习惯等信息;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据预测用户未来的身体情况及患有重大疾病的可能,从而决定是否向其提供保险服务;银行通过大数据预测出用户贷款意愿及未来的偿还能力,评价出其信用等级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贷款;而警察则可能根据大数据预测提前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这些信息对于商家、企业非常有价值,提高了管理效率,但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宁静生活被打破了,自然也引发出更多的疑问:隐私的边界在哪里?云端的数据属于谁?
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大数据的应用主体是其主观原因;大数据带来的技术风险是引发隐私伦理问题的客观原因;而有关大数据使用方面的道德原则、外部规约以及法律缺失是其产生的社会原因。
1.主观原因
大数据隐私伦理失范的最深层的原因应该落实到大数据的应用主体上来。这种虚拟的数据应用主体是指在建设、管理、使用大数据,并具有相应道德需要和能力、道德义务和权利的人或组织(尼葛洛庞帝,1997)。主要包括了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用户、网站、网络产品制造商、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由于大数据的海量性必然会为不同的应用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同的应用主体则会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最终导致伦理失范现象。事实上,在大数据的运用中,不同层次的组织与用户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施行动,这可能侵害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用户的利益可能涉及隐私。这说明,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多样性导致的伦理失衡似乎是大数据隐私问题的深层伦理根源。
同时,由于大数据的应用主体的多样性,也就使得应用主体具有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使用者自身的道德素质上。目前,大数据的应用主体对大数据的发展所需的伦理道德了解甚少。面对管理和运用大数据时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传统的伦理道德无法适应新形势,应用主体们凭借自身的理论水平和认知能力无法对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与处理,不知道如何合理利用大数据分析所得的知识,容易出现行为失范。例如,人们热衷于微信朋友圈、微博、Facebook等网络平台,习惯于将一些文字、照片、视频等共享到网上,其中数据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如家庭住所、个人喜好等等,但使用者却丝毫没有察觉其中的潜在的危机。当这些信息切实被公司搜集利用时,他们才恍然大悟,这样的意识与行为的偏差也可能带来隐私伦理问题。大数据应用主体自身的道德素质的缺失往往会成为导致伦理失范的主要因素。
2.客观原因
大数据技术能够利用一些特殊方法将这些数据转化为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和提取个人的隐私。这就说明了大数据本身就意味着共享,众多领域的数据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前提和关键特征之一,也可能成为隐私失控的开始。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大数据隐藏着很多国家重要机密,一旦在运用大数据的过程中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还会给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安全都带来毁灭性的后果。但是,由于社会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这种依赖性和大数据本身的技术缺陷,势必形成尖锐的矛盾。
更可怕的是,大数据使用最为突出的特征还表现为匿名性和隐藏性。由于这种加密保障的匿名行为,使得人们在网上的行为格外大胆,这便让犯罪分子找到了可乘之机。例如,部分互联网运营商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故意侵犯用户数据权力,通过非法渠道出售和倒卖个人的隐私数据,获取利益。这也就表示在数据挖掘的过程中,某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数据也将被公开和传播。这就侵害了个人的利益和隐私权,从而导致隐私伦理的失范。
3.社会原因
有关大数据使用方面的道德原则与立法的缺失是其产生的社会原因。首先是道德原则的不完善,在大数据的使用与管理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而又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因此,使大数据行为处于一种无规范可依据的失范状态。由于各国之间对于隐私观的认识不同,从而造成了对于隐私的道德评价标准的多样性,这种对于隐私观多重的道德评价标准与在大数据使用和管理方面还未成形的道德标准存在着许多冲突,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道德伦理问题的发生。
其次,有关大数据的立法的滞后同样造成了一系列的道德伦理问题。面对层出不穷的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法律显现出滞后性。正如斯皮内洛所阐述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法律与法规很少能预见问题或可能的不平等,而是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通常,反应的方法又是极为缓慢的”(理查德,1999)。在我国,尽管对于建立一套有关大数据使用的全面完善的的法律已经十分努力,但是,相对于大数据的多样性和海量性来说,立法总是处在滞后状态。特别是大数据的全球性,由于各国对于隐私和大数据时代的理解和标准都不同,导致在立法的时候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存在着差异,这就给立法和执法带来各种困难。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共享与挖掘都会引发许多隐私伦理方面的问题,那么当这些数据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的时候,应用主体应该如何使用才是不违背隐私伦理的呢?康德对绝对命令的第二条阐释“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E manuel Kant,1981)。简而言之,这一道德律令强调的是尊重。我们可以从对大数据应用主体的治理、大数据技术的治理以及与大数据相关的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完善这三个方面来实现。
1.对大数据应用主体的治理
(1)树立与时俱进的隐私观
大数据应用主体的隐私观是导致隐私问题的最深层最根本的原因,促进大数据的个体用户或者是组织提高隐私意识,树立与时俱进的隐私观是解决问题的最直接的措施。为此,首先,就要正确清晰地界定大数据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学者斯皮内洛指出:“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是一个自明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我们自由和自决的一张重要的盾牌”(理查德,1999)。隐私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事物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吴玉平,2011)。可见“大数据隐私权”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创新与发展、隐私权概念的拓展而产生的一个新事物。所谓大数据隐私权,是指大数据的个体用户与组织在使用大数据中其个人隐私信息不被侵犯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隐私权也增加新的内容,这就更加要求大数据应用主体应当要跟随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更新而树立与时俱进的隐私观。
所以,只有不断增强隐私意识,达到隐私行为与观念的统一,才能减少隐私问题的发生。增强隐私意识能够使得大数据的应用主体在使用大数据相关产品的同时注重隐私保护。只有大数据的应用主体自身在大数据时代调整自己的隐私观,使观念与时代相适应,并不断寻求更能保护自身隐私的行为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隐私失范现象。
(2)大力开展大数据隐私伦理的道德教育
对大数据应用主体的治理还应该从另一方面来实施,那就是大数据的应用组织应该大力开展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的道德教育,从而提高应用主体的大数据隐私的道德意识,使大数据的应用主体能够从思想上真正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隐私理念。
由于大数据是一个新兴的技术,对于大数据隐私的道德教育的内容还比较少,大多数的大数据应用主体都对大数据以及大数据隐私观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首先需要运用大数据的一些组织或者是公司在开始工作之前对员工进行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其次,大数据应用的组织或者是公司应该与各大网站一起开发一些有关宣传大数据隐私伦理的软件,或者是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相关道德教育的栏目,以此来引起大数据应用主体们的高度关注,让他们从心理上受到熏陶。把道德教育引向多层次教育,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应用主体的大数据隐私进行监督,控制信息渠道,使大数据隐私道德实现信息共享的作用。总之,在大数据时代,建立科学有效的大数据隐私伦理对于治理大数据隐私伦理失范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2.大数据技术方面的治理
由于大数据的数据库接近海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加大技术控制,是有效降低隐私泄露风险、防止大数据伦理隐私问题发生的最有效的治理途径。
首先,完善计算机安全技术,建立一个安全的计算机系统。近年来研究较多的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防火墙、信息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网上监控、入侵检测等(郑洁,2010)。例如,可以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用户留下的大数据痕迹进行归类处理,保护触及用户个人隐私的信息,对其进行加密,以防泄露;为了确保大数据的安全,一些个人、社会组织和公司企业,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安全性、技术安全性进行测试,找出漏洞,从而尽快修补、改进,防止计算机里的信息被盗取。
其次,研发新的数据安全技术。例如,最近两年,许多机构开始引进Informatica方案,保护隐私时获得数据价值Informatica隐私保护解决方案基于数据脱敏技术。当大数据的应用组织或公司对数据进行拷贝的时候,这个技术就能够对一些触及个人隐私的机密数据进行脱敏保护,防止意外泄露。大数据使用者在共享和移动数据的时候,这个技术将会对敏感字段进行脱敏,确保只有认证用户才能查看到真实的信息,并在数据分析和研究中使用这些数据而不违反数据隐私法规。这充分说明,引进新的数据安全技术,净化网络信息环境,对于有效控制大数据伦理隐私问题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3.创建大数据有关的道德原则
在大数据时代,确立共有的道德标准和伦理底线,重构理性的公共话语空间和虚拟社会新秩序已经成为了防范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发生的最必要的手段(安洋宝,2015)。由于不同时空与地区对个人隐私伦理的界定都不同,超越时空与地域的大数据要求创建一个通用的大数据隐私伦理的道德标准,确保大数据应用主体中的组织与个人对大数据道德原则有着共同的认识,减少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涉及隐私问题时因利益多样性而产生的矛盾。
由于每个大数据应用主体对于大数据隐私的评价标准不同,从而导致许多大数据应用主体不能够非常准确地对数据进行归类处理。例如,支付宝直接在软件上对每个人的账单做出了数据分析,把每个用户的支出分类从而分析出每个用户的消费偏好。对于这种公开的数据分析,用户也许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甚至认为这种消费分析非常便捷地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的花费用在何处。然而,2012年2月16日《纽约时报》报道,Target公司在其数据库中将25项与怀孕高度相关的商品制作成“怀孕预测”指数,通过分析客户的购买记录从而挖掘出一位女中学生怀孕的信息,于是寄去了妇婴用品的优惠券。不知情的父亲对网站的行为大发雷霆,要求网站道歉赔偿(邱仁宗、黄雯,2014)。用户对于事情截然不同的反应充分说明,每个人对于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正是由于对大数据隐私的不同的判断标准,我们无法对隐私失范的现象做出合理的评判,从而无法正确制止失范现象的再度发生。
4.完善与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有关数据公开、数据安全和数据产权的法律法规缺失已成为引发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的首要障碍,尽管2015年12月贵州在全国率先开展大数据立法实践,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展开还尚需时日。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用户的个人信息属于私人资产,保护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确保相关企业与组织不得擅自使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与权利边界,对个人、企业和组织如何保护收集来的他人数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责任体系;精心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机制,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监管。要利用法律的相关机制对大数据进行监督,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强制性地确保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不再发生。国家以及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有关大数据应用的发展政策。只有由国家和政府部门为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提供政策保证和法律监督,才能够保证我国在大数据隐私伦理监管方面处于领先位置。随着有关大数据隐私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大数据技术将会迎来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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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凯麟,湖南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诗悦,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