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平
论教育公正
王正平
教育公正是教育伦理学的一项根本原则。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教育公正包括教育分配公正、教育补偿公正、教育奖惩公正。教育实践中,教育公正在宏观层面表现为教育制度公正和教育政策公正;在中观层面,表现为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工作中对待学生公正;在微观层面,表现为教师教育公正的职业品质。
教育公正;教育制度公正;教育政策公正;待生公正;公正品质
教育公正是教育伦理学的一项根本原则。当下中国,追求教育公正,实现教育公正,既是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又是广大民众对教育利益的基本价值诉求。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的落实和体现。今天,我们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全面、深刻而合理地理解教育公正,践行教育公正,对于我们建构科学的教育伦理学理论体系,公平合理地调节教育活动中的利益关系,保障广大公众、教师和学生利益,提高教育和教学劳动的效率,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现代转型极其重要。
什么是“教育公正”?“教育公正”的基本含义,源于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公正”又称“正义”,是涉及伦理、政治、经济、教育、社会等广泛领域的重要原则和范畴。古往今来,中外许多思想家对“公正”理念进行过重要的阐释。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所谓“教育公正”既是指国家或社会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教育权利、教育义务、教育利益、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又是指教师和教育工作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用一样的原则和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做到恪守公心,秉持公义,人格平等,机会均衡,奖惩适宜,一视同仁。
教育公正作为教育伦理学的根本原则,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的教育权利,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的教育权利。在教育实践中教育公正表现为诸种形式。从教育权利、教育资源、教育机会等教育利益调整的视角看,教育公正原则又可分为教育分配公正、教育补偿公正和教育奖惩公正。
教育分配公正,是教育公正原则的最根本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每一社会代表公权力的政府有许多必须分配的其成员的利益和责任。在教育领域,利益包括教育资源和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责任包括社会和学校对社会成员、纳税人应当提供和保证的教育义务。对教育利益和教育责任的分配便产生了教育分配公正问题。教育分配公正的基本要义是国家或政府对于不同的自然禀赋、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的人平等地、成比例地分配教育利益和教育责任。教育分配公正,首先意味着教育机会平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不同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呈现很大的差异性。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教育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不能仅靠市场经济规律这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而是要依靠国家或政府按照教育分配公正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导向,公正平等地分配社会教育资源、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在现阶段,特别要在基础教育上,保障“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利”,争取“人人可受到最良好的教育”。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提供能力,在高等教育上逐步创造条件,“使人人有接受机会”。
应当看到,实现教育分配公正,是人类的一种美好理想,它本质上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对社会的全体成员实行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即使在一个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体系中,教育分配公正也只具有相对公平公正的意义。由于受到每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历史条件的限制,对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都会受到主观或客观的、物质或精神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如果不顾国情,不顾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教育条件,盲目地要求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教育资源和机会的分配采取一种标准、一种方式,只能是有害的道德幻想。在当代中国倡导在社会教育中实现教育分配公正,其本质意义在于坚持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社会能够提供越来越好的社会教育资源和机会的情况下,使广大民众和青少年一代接受更为平等、均衡、和谐的教育。
教育补偿公正,是教育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和要求,也是教育分配公正的必要补充和展开。教育补偿公正要求掌握社会公共资源分配权力的国家或政府,对那些按照某种分配制度或原则分得的教育利益太少或处在社会不利条件下成为教育利益最少受惠者的人们,给予特殊的利益照顾或补偿。贯彻教育补偿公正是实现教育公正的必要手段。教育补偿公正往往涉及对教育利益受害方的物质和精神补偿,补偿应与受害方的损失相当,不应当超出或不足其损失。面对有些不可能提供完全补偿时,最好的做法就是对错误行为的损害方可以提供尽可能好的补偿。
实现教育补偿公正,是教育领域内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表征。现代社会的教育利益分配是实现社会可能性或发展机会的分配。国家要为那些因社会政策造成的不公或因个人贫困、天赋等原因处在不利条件下的人们,提供教育资源、利益和机会的补偿,使那些最少受惠者得到平等的或有照顾的教育倾斜,使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教育发展个人的活力、劳动能力和社会所需要的人格素养,使所有的公民和他们的后代有可能具备工作和生活的良好素质,避免沦陷为“绝望阶层”,帮助人们重建生活的信心与希望。
教育奖惩公正,既是指政府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学校集体、教师个人好的教育成果和行为的奖励或糟糕的教育效果和坏的行为的惩罚和处罚;又是指教师集体或教师个体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学生优良的行为的奖励或错误的行为的惩罚和处罚。在教育活动中,用精神和物质的形式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优秀教育和教学成果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励,能在很大的程度上调动广大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道德氛围,激励人们奋发向上。同样,公平合理的批评、惩戒、处罚在教育职业活动中必不可少,以便使人们分辨行为的善恶是非,彰善瘅恶,从善如流。教育中的惩处是有条件的。
教育公正原则的内涵明确,表现方式多样。为了探讨如何在我国当前的教育改革中理解和实践教育公正,我们有必要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对教育公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教育活动的宏观层面看,教育制度公正和教育政策公正是实现教育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不论是教育制度的公正,还是教育政策的公正,都涉及到社会的基本教育结构,它是对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机会和义务的根本性或基础性的利益分配。教育制度公正,要求教育制度在其制定和设计过程中,本身应当公正、合理地分配教育利益和教育资源。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维持它正常运作所必需的各种规范或规定的总和。每一社会的教育制度与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息息相关,是国家教育方针的体现。在文明社会中,教育制度应当体现全体公民教育利益和意志。教育公正原则要求每一社会通过合理的教育制度设计和教育制度改革,恰当地分配社会教育资源和利益,使每个公民和成长中的青少年一代得到与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适宜的教育,满足个体的学习需求,使个体在教育中得其应得,实现每个人自由、自觉地发展。
实现教育制度公正,是追求教育公正的第一要义。良好的社会教育体系需要建构公正的社会教育制度。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保障教育制度公正,之所以在教育领域内具有首要的或根本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关系到教育基本结构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罗尔斯深刻指出:“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要作为我们这里所说的正义的首要主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从一开始就出现。在此直觉的观念是: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出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正的社会教育制度是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全社会福利的名义也不能凌驾于其上,教育公正反对以其他人更好地享有教育权利为借口而剥夺某些人的接受教育的自由权利。
教育政策是政党或政府对社会教育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手段,是对社会教育利益进行选择、分配以及实施过程等所制定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它是一系列教育法律、措施、方法、条例等的总称。与教育制度比较,教育政策对教育利益的分配更加具有直接性、适时性和调节性。要做到教育政策公正,就是要在国家制定、实施和调节教育政策的全过程中公平合理地协调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的教育利益关系,实现教育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从本质上说,教育政策是每一个社会代表公共意志并掌握社会权力的政府,根据具体的社会发展状况,调节和平衡社会各种教育利益矛盾、维护社会教育公共利益的产物。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们普遍要求教育政策必须做到平等、公开、公正。教育政策的平等,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对每一个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实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保护,保障每一个公民不论其性别、出生、地位、职业、财产、民族、信仰,都能获得平等的、尽可能良好的受教育机会。《联合国人权公约》(1966)第十三条明确强调,“人人有受教育之权”,“教育应谋人格及人格尊严意识之充分发展,增强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无论是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各国政府都有责任努力创造“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机会”。教育政策的公开,要求政府在制定、推行或修改教育政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关注民生,使社会公众具有知情权和意志表达权。由于一种教育政策的制定或修改,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及其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增益或损害,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是协调社会不同阶层、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前提。教育政策的公正,就是要求政府在制定、执行和调整社会具体教育政策时,坚持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既要考虑社会大多数人的教育利益诉求,又要考虑社会少部分人或特殊利益群体的教育利益诉求;既要考虑国家教育资源投入的人才培养的产出效率,又要考虑国家教育资源分配的整体公平;既要考虑当下的、局部的教育发展需要,又要考虑国家的、民族的未来发展战略需求,恰当合理地调节各种教育利益矛盾和教育利益冲突,实现教育利益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适宜、合理、公正。
近年来,我国政府从调整教育政策层面,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特别强调要针对突出问题,在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乡村教育质量、稳定乡村生源、保障随迁子女就学、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方面推出务实管用办法。要加大对乡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等地区义务教育扶持力度,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都有机会接受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要注意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这是我国比以往更加重视教育政策公正的体现。
从社会宏观层面看,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从根本上说,都是社会教育利益分配的基本设计和导向,是一个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教育资源分配格局的相对固化。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社会公正这个极其重要的核心价值理念,在教育领域首先应当追求教育制度公正和教育政策公正。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追求和坚持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坚持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公正,有利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阶层之间合理流动,维护社会和谐。如前所说,教育制度公正和教育政策公正,是人的受教育权利分配上的公正。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各阶层、各地区的贫富差异、发展水平差异逐步凸显,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明显存在。不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从社会实践需求出发,不断完善现有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真正保障每个人不分贫富、出生、身份地位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至关重要。一个人在社会上能否拥有受教育权利,以及拥有怎样的受教育权利,不仅决定着他的智力和潜能的培养和挖掘,而且决定着他的未来生存和发展面貌。事实上,唯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开启民智,获得个人潜在能力的自由发展。唯有保障教育公正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才能促进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和有序流动,才能为穷人及其子女提供改善自己阶层属性的机会,通过个人努力改变人生的境遇。基于教育公正的制度和政策设计,能够带动社会阶层的优化,使整个社会群体内部健康有序,充满活力,实现社会进步。反之,如果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本身不公正、不合理,使穷人和处在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员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使贫困愚昧代际传递,酝酿成世代翻身无望的“绝望阶层”,必然造成社会的动荡,破坏社会和谐。
其次,坚持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公正,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人的受教育权不仅与人的发展权密切相关,而且它本身是人的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是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重要手段。古人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康德也指出,“人只有靠教育才能成人,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人只有依靠教育才能得到德性、智慧、能力的培育,全面提升个人的社会主体价值,在生活和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成长与发展的机会。因此,在一切文明和民主的社会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政府必须尊重和保障的基本人权之一。对每个公民,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一代来说,在一定意义上,教育不公,是社会的最大不公;教育公正,是社会的最大公正。在发展中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应当从坚持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公正,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受教育权开始。
第三,坚持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公正,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公平正义的共同道德价值理念,建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良好行为准则。坚持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公正,在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层面公正平等地分配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机会和条件,不仅有利于每个公民智慧和能力的培养,而且有利于每个公民的人格和道德的成长,创建有利于社会文明发展的道德价值理念和社会行为秩序。教育公正,才能凝聚社会的价值共识和共同行为准则。一个社会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是否公正,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教育利益。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阶层在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设计中,不是公平地对待每个人的教育利益,而是偏袒一部分人或少部分人的利益,就会使利益受损的社会阶层或社会团体的人们怀疑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是否合理,动摇其对社会宣传的核心价值观、道德观的信仰。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完善,更加公正,无论人们在贫富、地区、出生等方面存在多大差异,在接受尽可能良好的教育这个人生起点上受到的待遇总体是公正的,那么父母及其子女就会确信这个社会制度在根本上是公正的,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点燃内心对社会坚持公平正义的信念,鼓励人们培育自己遵守社会良好行为准则的动力。
如果说教育制度公正和教育政策公正是实现教育公正的基本前提和保障,那么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个学生,则是实现教育公正的一个关键。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教师代表着整个社会的意志、智慧和良心来对待每个学生,即对成长中的青少年一代进行教育和培养。在日常教育和教学劳动中,教育公正原则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必须落实到作为被人们誉为“园丁”、“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能否平等地善待每个学生、公正地评价每个学生。
教师公正、平等、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每个学生,是教育公正原则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可以把这十分重要的“具体教育公正原则”,称作“待生公正原则”。它要求教师在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在评价学生的态度和行为上,应公正平等,正直无私,对待不同相貌、不同性别、不同智力、不同个性、不同出身、不同亲疏关系的学生,无论是寒门学子还是富家子弟,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不偏袒,不偏私,关心每个学生,热爱每个学生,从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出发,全心全意地教育好每个学生。
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劳动中对待学生是否公正,是衡量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水平的一把标尺。教育公正要求教师在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行为上履行三项源于“自然法”的道德义务:
其一,教师的教育和教学行为应当求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劳动中自然有自身的价值追求,但不应当仅仅把学生当作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而应当把学生和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作自己职业劳动的崇高价值目标。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劳动中对待学生的公正,既包括公平地对待每个人,又包括保障和维护每个学生的正当权益。
其二,教师的教育和教学行为应当避恶。教师的教育公正,要求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工作中具备高度的道德责任心,在具体教育利益的分配上公平待人,确保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有益于学生的生理、心理和智力成长,不伤害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妨碍或挫伤学生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教师在学生的心目中常常是正义和善良的化身,在年幼的孩子心目中更是如此。如果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工作中说话随意,对待学生不公平,会在学生的心灵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其三,教师的教育和教学行为应当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教师所从事的教育事业本质上是一种善的追求。教师的职业使命是传递人类文明的火种,培育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通过辛勤的、平凡而神圣的教书育人工作,把青少年一代培养成超越自身的更加完善的人。教育职业劳动应当为学生利益、家长利益、集体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我们对他人或整个社区公正与否影响着每个人对幸福的追求,而追求幸福又是我们大家的最终目标。教师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的任何偏私、不公正,都是对公共利益的背离;唯有揣怀公心、恪守公正,才能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民族的振兴和全人类的幸福生活做出贡献。
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历史进程中,教师待生公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内在要求。教师能否待生公正,不仅取决于教师个人的道德品性和道德认知,而且取决于教师对教育规律和每个学生情况的认识水平。教师在教育劳动中,如何公正合理地对每个学生进行教育和教学,如何对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认识、能力、品质和长进程度给予恰当的评价、奖励等等,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教育上的“公正”,有其特定的要求。由于教育劳动的特点,教育伦理学意义上的教师“待生公正”,不仅包含着要求教师在教育学生、课堂教学、学业评价、荣誉奖惩等方面平等公正,做到“外表公正”或“程序公正”,而且要求教师出于公心,在充分掌握学生个人情况和个性特点的基础上,注重教育工作中的“实质公正”,对那些心智发展较弱、生活境遇困难、个性禀赋不同的学生,给予特殊的教育关心和引导,体现“差异原则”和“补偿公正”,以追求最大限度地发展每个学生的知识、才能和品质这个根本目的。因此,教师应当潜心研究教育规律,深入了解每个学生,选择最为公正合理的教育态度和教育手段。
“待生公正”作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一项重要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教师待生公正,有利于创造健康向上的教育和教学活动的精神氛围,调动每个学生的向上进取心。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教师能否在对待学生的态度上做到公正合理,直接会影响到教学活动的精神背景。这种精神背景是由健康的道德心理起主导作用,还是不健康的道德心理占上风,直接会调动或挫伤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许多教育事实表明,教师只有在教育劳动中恪守公正的道德立场,才能为教学劳动创造健康而良好的精神背景,使每个学生认识个人的学习潜力,依靠个人的努力,争取得到好的评价与成绩。教师要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健康的精神背景,履行教育公正至为重要。
第二,教师待生公正,有利于学生尊敬和信赖教师。在教育和教学工作中,教师对待每个学生的方式完全可以并且应当有自己的个性、特点和风格,具有个人的魅力,但努力做到公正平等是一切行为的道德基石。教育实践表明,教育公正不仅是社会对教师行为态度的道德要求,也是广大学生对教师行为态度的道德要求。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期望教师能公正办事,主持公道。教师是否能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公正的基本道德要求,常常直接影响到个人在全体学生中的声誉。教师教育行为公正,才会贏得学生的信赖和尊重。教师行为不公正,会严重损害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教师公正,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
第三,教师待生公正,有利于给学生的道德心灵以良好的影响。在年幼学生的心目中,每个教师都是社会上公正、无私、善良、正直等一切美好品行的生动体现。这种纯洁无瑕的期望是宝贵的。学生如果在与教师直接交往中,深深体验到公正的合理性,会成为他们以后道德成长的健康心理基础。教育工作是人和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教师对待学生公正、平等、正直无私,能给学生道德心灵的成长以极其有益的影响,激励他们追求真、善、美,培养自己优秀的品质。反之,如果他们看到所尊敬的教师,对待他们的教育行为不公正、有偏私,就会在他们的道德心灵上投下阴影。他们甚至会由此怀疑公正、正义这些美好的东西是否在生活中真实存在,影响他们对善行和美德的可贵追求。在广大学生的心目中,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的公正不是虚幻的,只有在自己老师们的教育行为中真切地感受到公正的存在与美好,才能在幼小的心灵中播种追求公平正义的道德理想。
在教育公正的微观层面,表现为教育工作者(教师)的一种公正、正直的品质或德性。从教育伦理学的视角看,任何教育公正都是要靠人去实现的,最终需要由学校的教育工作者(教师)的具体教育行为去体现的。把教育公正的道德理念、原则、规范凝练和提升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的职业品格,是教育公正的最高、最重要的道德形态。
教育公正是一个教育工作者(教师)德性或美德的总和。作为德性的工作,它在人的身上既表现为内心意愿的纯正,也表现为行为的公正。教师只有具有公正的品质,才能真正为每个学生的利益着想,为发展全社会的教育事业的利益服务。教育公正之所以是教师的首要美德,因为它根植于教师的内心,成为影响教师一切职业行为的基本价值导向。教师公正的德性是一种行为习惯,它植根于教师心中的那份美好意愿。对于教师而言,教育公正就是教师公正处事、善待学生、奉献教育、服务社会的“完全的美德”。
教育公正,是教师的一种内在信念。教师公正的职业道德品质,正直合理的教育行为,是和个人高尚的道德追求联系在一起的。在当下中国的教育职业活动中,教师个体正面临着教育环境变革、价值观念多元、利益矛盾凸显的挑战,唯有始终保持教育公正的内在品质,才能在利益诱惑面前秉正持直,淡定从容,趋善避恶,追求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
王正平,上海师范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研究员,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