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忠 毕青龙
关于对“僵尸企业”处置中几个法律实务问题的思考
——以淄博法院破产案件典型案例为视角
●赵玉忠 毕青龙
“僵尸企业”概念提出以来,学界观点基本统一于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经济学概念,界定为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截止到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对其标准还在探讨过程中。随着清理工作的逐步推进,相信国家有关部门对“僵尸企业”会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淄博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明显提速,人民法院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融合、互动日益加深,全市两级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2015 年1月,淄博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21家“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之一,是全省参与试点的唯一一家中级法院。2016年初,淄博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谋划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学术支撑。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破产案件处理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难题,而且涉及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僵尸企业”处置中,还存在方向选择、模式构建、资产变现、招商引资等多方面的实际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和认真思考。
(一)典型案例
1.淄博五湖陶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五湖陶瓷公司破产案,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法院、管理人和地方政府试图走重整程序,终因该企业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重整最终以失败告终,被迫宣告破产清算。第二阶段,买受人通过竞买获得五湖公司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后,先后注册成立两家公司。一家公司利用原有厂房、设备生产科技含量高的功能性陶瓷;一家公司利用空闲用地投资生产空调配件,实现了“腾笼换鸟”的效果。
2.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钜创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但该公司在牛仔服装的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硬件设备等方面存有一定优势。法院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寻求适格投资人,以邀请方式吸引如意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以溢价收购盘活钜创公司土地、房产、设备,建设如意产业园,在盘活钜创公司闲置资源的同时,实现了“凤凰涅槃”的目的。
(二)几点思考
1.深度分析“僵尸企业”的致“僵”原因,确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事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向的根本性、基础性工作。面对已经或者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破产法》列举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法律事实,从法律上讲属于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事由和法律依据。但企业致“僵”原因千差万别。破产企业有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面对:一是总体负债情况;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问题。企业负债无论多少,都属于适用破产程序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则更多的属于一种商业和市场判断。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最主要的是看其产品的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在不考虑企业负债总成本的前提下,考察单位产品的投入(设备折旧、劳动力报酬)与产出(销售价格)。只有企业产品具有价格和市场竞争力,才能认定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才有适用重整程序进行司法挽救的价值。上述案例1选择清算、案例2选择重整,方向选择的依据都是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
2.重整、清算与不同类型的“僵尸企业”相对应,都属于盘活、配置市场资源的法定方式。重整针对的是存在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着力点是“激活”,目的是挽救企业的营运价值,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清算则针对生存能力丧失殆尽的“僵尸企业”,着力点是“盘活”,目的是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产。
3.要准确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决防范重整程序的庸俗化理解和不当滥用现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其实,兼并重组过程中既可以适用重整,也可以适用清算。认为兼并重组就必须适用重整程序,是对法律程序的误解,是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相关表述的误读。应当明确,清算也是一种配置资源方式,也可以实现兼并重组的目的。
(一)典型案例
1.中航钛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中航钛业有限公司是航空航天高性能钛合金材料工程化和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部分产品成功用于军品制造。受经济下行及金融环境影响,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基于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考量,初步考虑选择重整程序。
2.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钜创公司在考虑启动重整程序时,企业的商业信誉丧失殆尽,战略投资人对下一步可能存在的诸多隐性债务风险顾虑重重。立足克服障碍、促成重整,法院着手探索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营业资产的出售,隔断了收购者与破产企业原有债务的联系,保障其不受到在重整程序中未处置债权的继续追讨。
(二)几点思考
1.两种模式的特点。目前,在破产法学界有两种重整模式:企业存续型重整与出售式重整。企业存续型重整的标志性特点是保持原有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外壳之内进行重整。出售式重整的标志性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
2.出售式重整的适用条件。一是企业商业信誉、银行信誉丧失殆尽,原企业法人外壳没有继续保留的价值;二是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无法改善和运转;三是若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重整后的企业面临债务增加的风险。对于具备上述特点的“僵尸企业”适用出售式重整,在保护企业运营价值方面具有普遍性意义。
3.存续型重整的适用条件。一是原企业法人外壳具备某种市场或领域的稀缺性或独占性。二是新介入的战略投资人与原企业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能够形成一个各方利益均衡、共谋企业发展的“兼容”格局。三是战略投资人“激活”原企业产生的商业价值,远远高于采纳存续型重整模式所付出的代价。
(一)典型案例
1.山东省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清算案
山东省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清算,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模式:由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处置需要一个过程,管理人对破产财产(主要是沿街商业房)对外出租,收取租赁费用,使债务人破产财产保值增值。
2.淄博兰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淄博兰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以后,资产管理模式是:由战略重组方先期以租赁的方式租赁兰雁集团的有效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实现两个效果:一是使企业有效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原债务人企业职工继续在岗。
3.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高青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钜创公司、恒丰公司两案过程中,由管理人将公司整体资产托管给战略投资人经营管理。从实际效果看,采用“资产整体托管”模式能够达到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的效果。
(二)几点思考
1.“僵尸企业”资产管理,应当确立“避免贬值、确保保值、力求增值”的管理目标。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是当前“僵尸企业”的一种常态,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定要强化“破”中有“产”的理念。即使是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也要立足债务人财产的客观状态,以“避免贬值、确保保值、力求增值”为目标,科学制定并落实负责人的资产管理方案,避免闲置浪费,力争保值增值。
2.“僵尸企业”资产管理,应当尽可能设计适当的管理模式,保持有效资产的正常运转。上述案例2的租赁、案例3的托管,都是在现行法的“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管理”两种方式下,通过专业团队运营企业资产的合法模式,值得借鉴。
3.“僵尸企业”资产管理,应当以“设备运转、职工上班、市场保持”为最佳状态。当前的“僵尸企业”,在资产管理模式上,普遍存在“两难处境”:一方面,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无法改善,债务人自行管理方式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管理人并不具备特定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并实现对公司财产的维护和保值。上述案例2是清算程序中的以租赁方式运作的整体接盘,案例3是出售式重整中的以托管方式运作的战投承接,均达到了“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的效果,值得借鉴。
(一)典型案例
1.山东天福制药厂破产清算案
山东天福制药厂破产清算中,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值过高,导致法院委托拍卖两次均流拍。经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拍卖机构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拍卖过程、资产现状、市场询价情况进行说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拍卖方式、拍卖机构和保留底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由管理人提议的委托指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及拍卖保留底价。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委托拍卖机构再次进行拍卖,顺利成交。
2.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邦德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其陶瓷设备评估值占总资产的三分之一,但只能作为废品处置,唯一具有变现优势的为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的土地。为此,在财产处置过程中采用了不动产与动产分别打包拍卖的方式,土地、房产最终以80%的比例变现。买受人竞得后拟拆除地上建筑物,再投资5000万元开发商业地产,既实现了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目标,又淘汰了落后产能并盘活了土地资源。
3.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钜创公司重整中,战投公司以协议方式溢价收购全部破产资产并承接了全部职工。恒丰公司重整中,战投公司以评估价的87.7%的价格协议收购全部破产资产并承接全部职工。两个公司的资产变现均实现了财产价值变现“最大化”目标,也实现了市场要素的最佳结合,保持了破产企业整体生产功能的延续。
4.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企业破产资产中的部分房产等企业固定资产存在占用周边村庄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甚至存在作为企业破产财产的部分基础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与周边居民生活区共同使用的情况,破产资产变现难度大,需管理人和法院协调处理的问题多。我们的做法是:管理人首先对瑕疵财产进行深入调查,详细了解瑕疵资产的客观状况,并制作《瑕疵资产状况调查报告》。报告完成后,管理人将该报告向债权人委员会汇报,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是否按照破产资产一体化处理方案的要求公开拍卖瑕疵资产。如果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将瑕疵资产与破产资产整体拍卖,拍卖机构在发布的拍卖公告将向不特定的竞买人全方位公布瑕疵资产存在的问题。竞买人报名竞拍瑕疵资产的,在拍卖之前管理人负责与竞买人签订《破产资产瑕疵状况告知书》并告知竞买的后果。竞买人购买破产资产后,管理人负责资产过户手续及续租协议的办理事宜。如管理人办理后续问题中遇到障碍,法院负责通过与政府房屋管理、土地管理、社区居委会建立的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好瑕疵资产拍卖后的过户及管理问题。
5.沂源县丝绸公司破产清算案
沂源县丝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房屋作为企业破产资产,而土地使用权属山东省丝绸集团公司所有,如对破产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则会造成竞买人购买房屋后无法办理房屋占用土地的产权过户手续。我们的做法是:法院负责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协调,争取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委托管理人将土地使用权变现。管理人在取得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之后,向债权人会议进行专项汇报,取得债权人会议一体化处置破产资产的决议。管理人再申请法院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对破产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处置。拍卖机构按照管理人要求及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在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对本案涉及的国有资产及破产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变现后,将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及时向山东省丝绸集团公司过付。
(二)几点思考
1.“僵尸企业”财产评估与变现需求相脱节情形下的依法、变通处理。“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在委托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的评估往往和破产财产变现的现实需求相脱节,导致破产财产评估价值虚高,破产财产变现困难,破产案件久拖不决。上述案例1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关于“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的规定,通过引导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形式就破产财产变现形成决议,实现了破产财产的快速变现,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2.“僵尸企业”财产“整体变现”与“分体处置”方式适用的不同情形。一是对具有某些潜在优势“僵尸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尽可能确保破产财产完整性,采取整体变现的方式。它的特点是:由于生产经营及配套设施相对完整,买受人权利集中,适宜投资人进行投资收购并重建劳动组合,恢复生产经营,对投资人参与竞买有较大的吸引力。整体变现的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方式。上述案例3中两企业财产均采取协议方式。二是对于生产功能恢复困难的淘汰行业“僵尸企业”,可采取分体拍卖的方式。它的特点是:企业的机器、设备一般属于市场淘汰范围,难以变现;土地、房产再利用价值较高,在剥离机器、设备后对于投资人有一定的吸引力。上述案例2即适用的分体处置方式。
3.“僵尸企业”权利瑕疵财产变现难题的两种处理模式。权利瑕疵破产财产的变现难题,主要表现为:破产企业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导致无法变现;划拨土地上存在第三方权利,对破产工作形成障碍等等。上述案例4在破产资产处置环节探索实行了“瑕疵破产财产公示——参与拍卖竞买人签署保证协议——管理人主导资产处置——法院托底保障过户”的瑕疵破产财产处置模式,案例5探索实行了“破产资产与第三人资产合并处置按比例分配”的破产资产处置模式。这种资产处置模式,既符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相关规定,也实现了破产资产尽快变现,又确保了资产竞买人取得瑕疵资产后办理完整的产权手续,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典型案例
1.淄博兰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淄博兰雁集团有限公司属于重整未成转清算的案件,但兰雁集团复杂的历史背景、沉重的债务和庞大的企业包袱,决定了尽管是破产清算,但企业彻底解困的关键,仍然是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在与前后十几位投资者谈判未成后,兰雁集团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经营领域和关注重点,初步确定天虹集团和上筛公司,选择兰雁集团的不同资产作为谈判标的,最终达成先租赁经营、后整体收购的投资运营协议。
2.淄博邦德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邦德公司资产处置中,管理人全部委托拍卖机构招募投资人,法院、管理人仅对招募公告、拍卖、过户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保证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3.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恒丰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资产、负债情况已经初步明晰。据此,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开展招募投资人工作过程中,要求投资人必须属于服装行业,并可提供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还要全盘接受恒丰公司资产和职工。管理人通过招商部门联系到江辰公司,并由政府一名副县长出面签订了投资意向书,由政府为其提供招商引资的政策条件。之后,江辰公司的子公司卓丰公司与管理人签订参与重整协议,以评估价格87.7%的比例接盘恒丰公司全部资产及全部职工。管理人以上述协议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卓丰公司接受了恒丰公司全部职工并将重整资金打入管理人账户,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
(二)几点思考
1.面对当前繁重的“僵尸企业”处置任务,投资人招募应当避免几个认识上的误区。在破产过程中,引进投资人注入资金并优化企业,最大限度偿还债务并保留现有成熟技术工人与管理团队,对于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大量职工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及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案例1采取的“清算程序”中的“分段招募”、“先租后购”、“以购代投”等做法,初步纠正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投资人招募问题上的一些认识误区。
2.面对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僵尸企业”,投资人招募主体和招募程序有其复杂性。招募破产重整的投资人,除具备资金实力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人行业应与重整企业具有密切关联并可提供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能够提高重整企业的竞争力,挽回原客户对重整企业的信心。招募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投资人与政府之间应签订投资意向书,由政府为其提供招商引资的政策保障。二是,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参与重整协议,由投资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承诺提供投资资金等重整条件。三是,重整计划通过、批准和执行。
3.面对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投资人招募主体一般为拍卖机构,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招商平台发布招募信息。在破产程序中,招募投资人除了发挥法院和管理人团体平台作用外,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发掘潜在投资人。一般来说,破产清算案件的接盘者只要具备足够的实力和能力,能够提供充足资金购买破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即可。法院和管理人在此过程中一般可委托拍卖机构招募投资人,必要时可通过政府招商平台发布招募信息。上述案例2由拍卖机构运作,法院、管理人把关,取得了较好效果。
责任编校:康靖
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