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吉仙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京 100025
浅谈摹仿笔迹的检验
贾吉仙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京100025
摘要:所谓摹仿笔迹,是作案人仿照他人笔迹写成的字。采取这种伪装方法形成的笔迹,特征变化比较大,是文字检验工作有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难题。摹仿笔迹从摹仿手法上分为临摹笔迹、套摹笔迹和记忆摹仿笔迹三种。(一)临摹笔迹,临摹,就是边看被摹仿人的笔迹边进行仿写,其主要特点有:形快时慢、中途停顿、抖动弯曲。(二)套摹笔迹,套摹笔迹是把纸张覆盖在被摹仿笔迹上面,通过透视进行描摹,其主要特点有:形体不一、布局失调、文理不通、原样重复。(三)忆摹笔迹,其主要特点是特殊运笔上与被摹仿笔迹大体相似,但在细节特征上相距甚远。通过对这三种摹仿形式笔迹的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其影响因素,以及在检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摹仿笔迹;检验;案例分析;影响因素;注意事项
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犯罪的手段与时俱进。利用电脑、网络等手段进行高精尖犯罪的违法犯罪者也就与日俱增。作为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文书鉴定”也没有被落下。近年来,网路上有一些人员竟然打出广告,可以专业的摹仿别人的笔迹,以骗过司法鉴定人员。岂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高明的犯罪手段,也会有其差异性,也逃不过鉴定人员的法眼。
由于签名字数少,可摹仿性强、简单易行等特点,在经济利益和不法目的的确实下,民事、经济领域出现了大量摹仿签名的案件。为了更好的发挥文检专业技术的作用,提高办案质量,打击犯罪分子活动,我们有必要对摹仿书写笔迹的共性和各异性进行科学的分析、全面的研究[1]。
笔者通过对3个案例的分析,谈谈对摹仿笔迹的检验中的一些感想和体会。
一、案件介绍
(一)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关于劳动者有无签署劳动合同存有争议,劳动合同上签名是否为劳动者本人书写便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法院办理委托手续,鉴定人对送检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单位留存的劳动者书写样本进行检验,不难发现该劳动合同即是对单位留存的劳动者书写样本进行简单的记忆摹仿。被摹仿笔迹与检材笔迹存在某些特殊写法、特殊运笔上大体相似,但是在细节处理上却相距甚远,并且大量保留书写人的个人书写风格。这就是典型的记忆摹仿的案例。
(二)法定继承纠纷
被告拿出一份遗嘱,原告对该遗嘱上落款处的签名真实性存有质疑。检材的签名笔迹笔画较少,摹仿的难度偏低。通过对检材笔迹的仔细研究,发现检材笔迹存有明显的形快实慢,抖动弯曲的现象,这是书写人在临摹过程中自身的心情紧张、边看边摹。唯恐走样,必然降低其书写速度,造成检材笔迹存有明显的运笔呆滞、笔力平缓的现象。并且在某些笔画的处理上,存有搭配不当、笔顺不合理的现象。这是在“照猫画虎”的过程中,发现笔画处理不合适,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岂不知,这种补救措施反而造成了“画蛇添足”的效应。临摹笔迹在细节的处理上保留了一定的书写人自有的书写风格,经过仔细的检验,仍然可以有所发现。
(三)继承纠纷
被告拿出了一张分家协议,上面涉及了老宅子的分割,原告对该分家协议的真实性存有质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鉴定人员通过对检材笔迹进行检验后,发现检材笔迹存有笔画交代不清、丢笔少画的现象。这是摹仿笔迹的典型特点。故鉴定人员要求法院提供大量样本。果不其然,在补充的样本当中发现一份材料能够与检材笔迹能够完全重合。这样案件的结论立刻能够得出,而且该案件的性质定性为套摹案件。回顾案情,被告与原告是亲属关系,相信被告拿到原告的相关票据不是难事。
二、案件体会
笔迹是人在长期书写实践过程中,经过反复练习,在大脑皮层各中枢与书写运动器官之间形成稳固的条件反射系统。这种条件反射达到自动化程度时,就形成了书写动力定型,动力定型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根据巴普洛夫神经学说原理,动力定型是人类经过艰苦神经劳动才建立起来新的动力定型,但这是倍加困难的[2]。摹仿人不但要放弃、改变自己原来的动力定型,还要用一种自己不熟悉的书写习惯予以代替,这是违反书写动力定型规律的,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检材笔迹因摹仿书写的手段不同所反映被摹仿人笔迹特点以及暴露出摹仿书写人自己笔迹特征的程度有较大差别。记忆摹仿反映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较少,流露出摹仿书写人的笔迹特征较多;而套摹和临摹则是反映被摹仿人的特征较多。即笔者举出的三个案例就很明确的反映出了这一特点:案例一是记忆摹仿,只是大的特征相似,可谓为形不似,意更远;案例二是临摹,可以做到形似意不似;案例三为套摹,虽说做到了形似意似,但是书写连贯程度等却相去甚远。
识别和判定是否为摹仿笔迹、判定摹仿笔迹是采用什么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以下几个方面是识别和判定摹仿笔迹的方式:
(一)看是否存有笔画交代不清、运笔反常的现象
笔迹是人类书写的动力定型。这也是记忆摹仿不同于其他摹仿的主要特点。仿写人通过观察、大量练习等方法,根据分析所观察理解和记忆的笔迹特征进行脱手书写。但是其本身的书写动力定型未克服、而且记忆别人的书写特征也就只记住最主要的几个书写特征,不可能全面的记住所有的书写特征,造成检材笔迹中一定的运笔反常、笔画交代不清,只是某些特殊写法上相似,在整体的写法特征上存在较大的出入。这也是记忆摹仿为所有摹仿中书写人自身书写习惯的反映最多的原因。
(二)看是否存有形快实慢、慢中显连的现象
临摹笔迹一般都是边看边仿、唯恐走样,必然会降低书写速度。因此在一些字的某些笔画上运笔迟滞、停笔和重起笔现象。而在一些连笔动作过程中,多采用拖、叠而成,收笔无锋的现象,这些在长笔画或者在笔画转折处均能够发现。
(三)看是否存有一致性现象
大量收集样本,看是否在样本中存有完全一致或大部分特征一致的现象。自然书写的两个字不可能完全一致,由于被摹仿的笔迹数量有限,而检材字数如果较多,往往需要重复套摹某些字或词句,于是检材中重复出现的字和词几乎一模一样。这一反常的情况能够确定检材字迹是套摹形成的。
三、摹仿书写笔迹的影响因素
(一)书写动力性原理
摹仿书写的笔迹均是建立在摹本的基础上,通过书写人对被摹仿人笔迹的研究、记忆、书写完成的。而这种研究别人书写笔迹,摹仿别人书写笔迹的过程,本身上就是违背笔迹是书写动力定型这一自然规律的过程。而摹仿者在研究被摹仿人笔迹的过程中,只是能够主要把握其主要的几个特征,而摹仿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将被摹仿者的笔迹外形特点完全记住,在摹仿过程中,大多会存在某些特殊写法、特殊运笔上与被摹仿笔迹大体相似,但是在细节处理上却相距甚远,并且大量保留书写人书写风格。
(二)摹仿者的心理因素
摹仿者书写被摹仿者笔迹时的心情往往都是紧张、慌乱、意志控制力处于高度集中的情下。虽然这种情况下意志控制力高度集中,但是保留自身的书写习惯仍在所难免。这即是是我们称作“盲区”或者“死角”的地方。
(三)摹仿者的书写水平
摹仿人自身的书写水平对摹仿笔迹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为书写水平高的人,对自身的控制力较高,其处理好自身的书写习惯和被摹仿人的书写习惯的能力较高,其摹仿的笔迹才会更接近被摹仿的笔迹;而书写水平低的人,自身的书写功底较低,其自身对书写能力的把控能力较差,处理好自身的书写习惯和被摹仿人的书写习惯的功底较低,其摹仿笔迹可能存在很多纰漏。
(四)待检笔迹的自身条件
被摹仿笔迹的书写速度、笔画的繁杂程度、字迹的清晰度以及字迹数量均对笔迹的摹仿有很大的影响。书写速度较快的笔迹较难摹仿,笔画较为复杂的笔迹较难摹仿,字迹数量较多的笔迹较难摹仿。待检笔迹的书面语言水平与其笔迹的书写水平理论上应该一致的;整篇文字布局以及书写内容与常理应该一致;相同字或相同偏旁部首的特征应该相似但非相同。
四、摹仿笔迹检验主要注意问题
(一)认真了解案情
案件是犯罪过程的记录,是客观实际的反映。而摹仿笔迹案件涉嫌范围一般比较窄,本身又是一种违背客观事实、制造骗局的行为。因此,在案情的调查分析过程中发现摹仿笔迹。一是尽可能的了解案情,分析嫌疑摹仿者,分析嫌疑摹仿者与被摹仿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其构成摹仿案件的内在关系。为慎重起见,鉴定人员应该对重要事实、关键情况亲自进行调查,以便掌握可靠的材料。只有将案情了解清晰,尊重客观实际情况,才能分析和论证出正确的结论。
(二)全面分析涉案的笔迹
涉案的笔迹主要包括检材笔迹、嫌疑摹仿者笔迹以及被摹仿者笔迹。对检材笔迹进行分析,确定检材笔迹的主要特征包含嫌疑摹仿者的笔迹特征和被摹仿者的笔迹特征,还是只有被摹仿者的笔迹特征。
对被摹仿者笔迹和嫌疑摹仿者的笔迹因大量收集其书写条件相似或相近的样本,分别找出各自的书写习惯特征,然后将三者的笔迹特征那个进行交叉比对,找出差异点和符合点,进行综合评断。
(三)综合分析各种笔迹特征
摹仿者在书写笔迹的过程中,尤其对于书写能力高的那部分摹仿者,其意志控制力处理高度集中过程中,在检验的难度上很大,技术的要求很高。必须全面的运用各种笔迹特征进行综合检验、研究、尽可能收集和运用各种特征。如在整篇文章鉴定过程中,文字的概貌、语言文字的使用、字行排列以及落款位置能够发现细小的书写特性。还应该将文字写法、搭配、连笔、笔顺、运笔等书写特征与书面语言、标点符号、其他符号等非文字特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得正确的结论。
总之,对摹仿笔迹的鉴定一定要摆脱就事论事的思维模式,坚持利用系统的观点贯穿整个检验过程中。首先从宏观角度把握大方向,然后从微观角度得出验证。这样才能客观、准确的做出鉴定结论。
摹仿笔迹的检验是刑事技术的重要构成部分,研究、分析和掌握摹仿书写笔迹的特征是每个文检人所必须掌握的一种技术。而摹仿笔迹的特点存有字数少、特征面窄,书写人的特征暴露少,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反映较多,这对检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文检人只有通过对嫌疑摹仿人以及被摹仿人的书写动力定型等书写特征进行仔细分析,去伪存真,发现其中嫌疑摹仿人的自身书写特征,才能给摹仿笔迹的检验提供客观条件和客观依据。通过对摹仿笔迹的特点以及影响摹仿笔迹的形成因素研究,实事求是,运用系统的观点才能客观的做出鉴定结论。
[参考文献]
[1]吴琦.浅析临摹书写笔迹的检验[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2):34-35.
[2]张公正.关于摹仿笔迹鉴定之探索[J].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6-7.
中图分类号:D91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53-03
作者简介:贾吉仙(1983-),女,安徽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