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举证时限制度

2016-02-01 10:25:44孙希贞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必要性

孙希贞 陈 娟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门诊部,北京 100081



浅谈举证时限制度

孙希贞陈娟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门诊部,北京100081

摘要:举证制度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举证时限制度影响着举证制度的效率和效果。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给与举证时限制度以法律支持并对当事人逾期举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多样化的处理,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倘若不从时效方面督促举证行为和规范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会导致当事人过于随意甚至滥用权力,进而损害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故建立并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对更好的落实举证制度意义重大。本文试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举证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必要性;完善意见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定义

举证时限制度,一般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该证据丧失证据效力的制度。举证时限不仅是落实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保证,更是举证责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关键因素。

二、举证时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

(一)我国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同时当时未对“新的证据”作出界定,因此被普遍理解为,在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即“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只要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客观事实,法官就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供,不应有时间限制,它依据的是实事求是原则。但其理论依据并不妥当,证据的提出属于程序性事项,必须符合程序及时原则;而实事求是,是依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裁判案件。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诉讼希望人们法院支持其主张,就应当及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等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主张,而这种放弃可认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同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也存在诸多弊端:第一,可能会违反两审终审制度;第二,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第三,在实践中很可能被部分当事人滥用而造成无理缠讼或拖延诉讼的恶果,导致整个诉讼费用增加,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第四,容易造成诉讼突袭,有损程序效益价值;第五,造成因新证据的提交而增加按键的改判率,有损判决的既判力。

(二)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体现于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各种诉讼权利。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攻击和防御,谋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时限制度能有效地促使双方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样抗辩双方有充裕的时间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抗辩准备,避免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突然袭击,导致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三)提高办案的效率,实现经济的诉讼效果

举证时限制度限制了证据的提供时间,缩短了诉讼时间,国家所需要提供的诉讼成本投入减少。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其中有少数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这也减少了法院调查取证的人力成本。其次,有关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费用支出也将降低。第三,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具体诉求和相应证据,便于其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整理,在庭审中处理问题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集中处理争议点,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问题,加快结案速度,结案率将明显提高。

(四)减少案件重审和再审数量

举证时限制度是诉讼中据以下判的事实为法律事实的理论得以确立,只要是在现行合法的法律程序上,法院与当事人探求案件的事实,就会产生这样结果。以此为基础,《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使案件发回重审、再审的规定成为多余,与其相应案件,重审、再审的数量就相应减少。

三、对于举证时限制度完善的几点意见

(一)衡平自由裁量限度

翻阅各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衡平自由裁量限度的规定可知,此次修订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就实际情况而言,这样的自由裁量权配置方案,更适合法制体系和法治文化健全的发达国家。而目前处于发展中的国情来说,应对自由裁量的限度持谨慎态度,更符合司法现状。

在具体审理中,受诉人民法院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对当事人予以合理的约束:首先,限制裁量的范围;其次,设置救济机制。

(二)对“新的证据”界定需要更加谨慎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新的证据的界定需要注意:(1)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及时举证;(2)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是否会延迟诉讼过程。证据失权的本意是提高诉讼效率,做到衡量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现今我国还不具备严格的审前准备程序,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而逾期提出的一些证据,若客观上不会影响案件的进展,法官应考虑接纳这些证据。

[参考文献]

[1]黄保选.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2]王雯.浅析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J].法制与经济,2013.5.

作者简介:孙希贞(1984-),女,黑龙江伊春人,本科,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门诊部,医师,研究方向:医学影像诊断;陈娟,女,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门诊部,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辅助生殖,公共卫生法。

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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