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校健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高等院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合法性研究
张校健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都在不同程上涵盖了学位学籍、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和学校生活秩序的规定。有些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方式不够科学;自由裁量权过大;罚则过于随意。为考察高校制定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建议采用“×∏”的公式进行衡量。
关键词:高校;管理规定;违纪行为;处分
一、高校处分管理规定的界定问题
高校是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教育事业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办学自主权”。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②。随后《高等教育法》也对高等学校的自主事项进行确认。“高校管理自主权”是高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各个高校为实现正常的校园秩序管理职能,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为违纪行为的处分依据。法理上普遍认为高校主要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学籍管理的行政行为主体;二是教育和科研活动中享有广泛自治权的组织①。其中关于学位学籍和教育活动的管理,针对于在校期间作为受教育主体的学生身份,表现为公法关系。而关于学校生活秩序的规定主要针对学生的公民身份,表现为私法关系。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现状比较分析
(一)有些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方式不够科学
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方式不科学,有的采用概括式,有的列举过分详细。以色情条款规定为例,高校A处分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传阅、传播、制作、复制、出租淫秽物品,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高校B处分管理规定第17条“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些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
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达到实质的公平,维护公平公义,但是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会造成权力的滥用,给违纪行为留下空间。以各高校对赌博行为处分的规定为例,高校C处分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相比较而言高校A处分条例第9条则规定“学生聚众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多次聚赌、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A高校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显然不利于实现公正原则,同时处分过轻则为违纪行为留下空间。
(三)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过于随意
《规定》作为行政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具有成文法抽象性的特点。以《规定》多数条款属于抽象性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高校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缺乏相应的标准,也就造成了相同的行为处分的适用却不尽相同。如高校A处分管理规定第10条“以偷窃、骗取、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300元)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而高校D处分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相同的偷窃、骗取、冒领和侵占行为在两个学校却存在不同的处分效果。
三、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审查
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明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标准势在必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54条的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由此高校进行处分时,也只能根据这五种类别行处分。规定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包含于行使高校行政管理“自治权”的各种行为;而在行使“开除学籍”处分时则要考虑“法律保留”,要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作出相应规定和实施相应处分行为。这也就为我们对高校行政处分的量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在阅读了白建军先生的《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以及《刑法轻重的量化分析》之后,对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大胆的量化尝试。究竟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能否进行量化?进行何种量化?
笔者认为学生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量化应当分析以下要素:行为、危害后果、考量情节。根据学生行为的性质可将行为分为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违反道德的行为,且分别负于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违反道德的行为相应的数值为2、1.5、0.5。同样我们把危害结果分别将依据较轻后果,较重后果和严重的后果负值为0.5、1、2。除此之外,对从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况,排除于前两项重叠的情况后负值为-0.3.相反从重或加重行为的情况负值为+0.5。到此量化公式的基本量已经被负值完成,我们把各种情况的数值加成得到的数值作为半径,然后算出此圆的面积,也就是“×∏”。依据教育法中规定的五种处分方式在各大高校的《规定》中使用的频数所占五种使用总频数的百分比约数为:警告12%、严重警告20%、记过24%、留校察看21%,开除学籍23%。③。对五种处分方式依次划定值权范围为(一)警告为0-5;(二)严重警告为5-15;(三)记过为15-25;(四)留校察看为25-35;(五)开除学籍为35-64。并把相应的值权范围作为参考数据圆的标准范围,以分析具体行为数量值作为圆的半径计算圆面积与参考数据圆相比较,来衡量具体条款的合理性。
选择圆面积最为衡量的参数的合理性分析:一方面,圆面积的考量因素最为简单,可操作性最高。在平面几何图形中,固定边长面积最大的是圆形。半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圆面较大差值,更能直观考量规定的合理性。掌握半径变量的具体化,就可以直观的进行量化区分,达到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的目的。这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即可操作性、效率性、准确性。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心里倾向,生活中圆形更多为“规范”表现图案,如:禁止吸烟图案。
从理论研究上看,本文的所假设的审查方法显得比较肤浅,没有很强的理论深度。从实际的应用价值和目前研究现状来看,对于排查和化解校园矛盾纠纷和高校各类规定的制定、审查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方案。
[注释]
①王永刚,赵婧.高校校规的司法审查限度研究[J].教育探索,2010(08):18.
②张胜先,杨雪宾.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J].现代大学教育,2004(04):59.
③各大高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实际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种纪律处分的频数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1]程雁雷.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与司法介入之范围[J].法学,2004(12)34-39.
[2]蒋冰晶,邓广全.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02)80-83.
[3]许进.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维[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10)31-35.
作者简介:张校健(1992-),男,河北唐山人,西北师范大学,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25-02